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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相对人的给付返还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实体法上,相对人能否在撤销权成立后主张债务人返还自己已经实施的对待给付,何时可主张,返还的范围、顺序为何等。程序法上,诉讼中若相对人提出返还请求是否一并审理,法院就此应否主动释明,判决书主文宜如何表述等。本期策划的3篇文章各有侧重,从实体法、程序法依据,到实务操作指引,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但正如各位研究者所言,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希望本期策划能给读者带来启发,由此推动进一步的探讨。
内容提要相对人为实施与债务人的不合理交易已向债务人实施对待给付,且该交易被撤销后,相对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债务人无权主张得利丧失抗辩。基于过责相当原理、撤销权的私益性目标以及与破产撤销权的功能区分和规则协调等理由,除非存在例外情形,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劣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当不存在专属管辖限制时,法院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通过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的审理方式对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的请求进行一并审理并向相对人作出附条件的确定判决;但在例外承认相对人享有优先权时,则应当对其作出对待给付的确定判决。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吸收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23-26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8-19条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范围、必要费用负担、除斥期间以及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3〕13号)(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46条则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明显不合理交易的类型及其认定规则、撤销权诉讼的程序规则、撤销权范围的认定和必要费用的负担规则、撤销权的法律效力以及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路径。
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上述立改废释的过程.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则体系基本形成,与此相关的理论体系也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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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丈系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与回应”(项目编号:25PJCO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多人债之关系及其诉讼构造"(项目编号:21A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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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有的立法和学说关注更多的往往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以及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路径(尤其是债权人之间的竞争问题),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待给付的返还问题(尤其是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竞争问题)却未给予充分关注。©该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3个小问题:其一,相对人为实施与债务人的不合理交易已经向债务人实施了对待给付(无论是完全的对待给付还是部分的对待给付),此后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同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相对人能否在撤销权成立后主张债务人返还自己已经实施的对待给付?其二,如果相对人可以主张返还,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与撤销权人的债权执行之间何者优先(是债权人先执行相对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或者价值补偿金.随后债务人向相对人返还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还是债务人先向相对人返还相对人的对待给付,随后债权人执行相对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或者价值补偿金;又或者两者处于同时履行的法律状态,应当同时履行)?其三,相对人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的程序路径为何?
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本文聚焦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待给付的返还规则.对相对人为何以及如何请求相对人返还自己已经实施的对待给付展开分析:
二、相对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
当相对人与债务人实施的不合理交易被撤销.且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1款),相对人负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义务。此时,如果不承认相对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所实施的对待给付义务,将产生相对人受损而债务人受益的不合理结果,具体而言,相对
人不仅失去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而且失去自己额外付出的对待给付;而债务人不仅恢复了自己移交给相对人的财产(无论是原物还是价值补偿)而且保有了相对人所移交给自己的对待给付。但是.该种不合理的后果并不具有正当性。
因为尽管在实施不合理的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不合理的交易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存在过错,但相较与主动开启该项不合理交易的债务人而言,相对人的过错显然更小(最多程度相当)。换言之.相较于相对人,更应该受到惩罚的应该是债务人。如果不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将产生最应该受到惩罚的债务人反而受到了特别的保护这种不合理的结果。为消除该种不具任何正当事由的后果(不当得利),法律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对人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全部的对待给付。®此外,肯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也与破产撤销权中肯定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保持了规则上的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结论并不会因为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采绝对无效的构成®还是相对无效的构成®而有较大不同。
在采取绝对无效的法律构成之下,该不合理的交易(法律行为)不仅在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效,而且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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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虎:"债权人撤銷权的法律效果”,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龙俊:“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龙俊:“债之保全和转让规则的发展与创新”,裁.《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王洪亮:“债权人撤舗权的法律效果及其在程序上的实现”,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蒋家樣:“债权人撤銷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陈龙业:“债权人撤銷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具体适用",我《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銷权判决的实现路径”,我《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朱禹臣:“债权人撤銷权程序的诉判关系与审执关系”,载《法学》2023 4第8期② 黄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2"年版,第274-276页。
③ 黄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74-276页;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令同编通则(2)》,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66~68页;徐涤宇、张家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669-670 S;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441-442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9页;龙俊:"民法典中館债之保全体系”,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④ 朱虎:"债权人撤钠权的法律效果我《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王洪亮:”债权人撤銷权的法律效果及其在程序上的实现”,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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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实施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这意味着绝对无效时.相对人有权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
在采取相对无效的法律构成之下,该不合理的交易(法律行为)仅在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效,但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保持有效。此时,相对人无权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当然,此时恶意的相对人也无权向债务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法语境下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债务人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且提供的给付从始至终都不存在权利瑕疵养尽管如此,相对人依然有权在撤销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返还请求后.通过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来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具体而言,相对人从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对撤销权人的债务,由此导致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从中获利,因此相对人可在债务消灭的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0®此时相对人不当得利返还的价值往往会大于相对人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对待给付的价值——例如,债务人以I万元将市值10万的珠宝售与相对人,采取相对无效的法律构成之下,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履行完毕,上述珠宝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对撤销权人的债务后,相对人得要求恢复至合同履行后的状态.即要求返回市值10万的珠宝一一同样不合理,此时可以考虑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限制在不超过相对人的对待给付的范围内或者直接承认相对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对待给付。从简化规则设计的角度而言.直接承认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可能更为可取(参见德国撤销法第12条、葡萄牙民法典第617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2902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25条之2 )、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资力向相对人履行则另当别论:因此,在相对效力的构成之下,也应该承认相对人对债务人的不半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相对人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的结论,也从另一个方面补充证明了,承认相对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对待给付返还请求的正当性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尽管相对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但如果允许债务人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则意味着
某些情况下实质否认了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因此仍有必要单独讨论债务人是否有权主张得利丧失抗辩: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否定债务人的得利丧失抗辩。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得利丧失抗辩适用的前提是“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善意得利人),但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绝非该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毋宁说让债务人继续承担返还的义务才是理所当然/
另外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承认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是否会损害撤销权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越多可能意味着与撤销权人竞争的其他债权人就会更多.进而损害撤销权人的利益。对此,笔者认为这两者并不具有直接关系,而是属于两个层次的问题。
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承认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而在于如何安排两者的优先顺位(相关讨论留待本文第三部分详述)。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如果在撤销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了相当于相对人对待给付的部分(即债务人的原责任财产不变且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仍然存在于债务人处),即使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甚至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很难说会对撤销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向相对人返还对待给付之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与进行不合理交易前并无变化。第二.如果在撤销后,即便相对人的对待给付消灭了(如被债务人挥霍一空),只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变,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且认为该返还请求权劣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时.也很难说会对撤销权人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综上,无论债权人撤销权采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相对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且债务人无权主张得利丧失抗辩=
三、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劣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
前文已经分析相对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所实施的对待给付,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相对人是应该先履行自己对债务人的返还义务(原物返还或者价值返还)以供债权人强制执行,随后要求债务人向自己返还对待给付;还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先返还自己的对待给付,随后自己再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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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天可:《日本新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20年版,第146页:② 奥田昌道、佐々木茂美著:債権総論(中巻)」(判例夕彳厶;<社、2()21年)508-509 W参照③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5911-1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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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返还义务;抑或相对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即相对人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与撤销权人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由于相对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的法律效果均是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两者没有区分的必要,本文主要以同时履行抗辩为例展开后文的分析。
一种简单的回答是,这取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究竟是采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的构成。如果釆纳绝对无效的构成,如前文所述,相对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同时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此时,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获得了优先保护。如果采纳相对无效的构成,如前文所述,相对人只有在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之后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对待给付返还,这意味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劣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但由于该种回答太过于形式化且存在倒果为因和循环论证的问题,因此应当放弃该种形式性回答而寻找更为实质性的回答。
对此,否定相对人对待给付请求权优先的学者提岀了以下更为实质的论证理由。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撤销权人不应承担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抗辩风险,且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对人不能以此予以抗辩对抗撤销权人的返还请求o'1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以促合同目的的实现。但在债权人撤销权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和相对人并不想相互返还且相互返还的给付之间对价失衡,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不协调o®有的学者认为,若认为相互返还属于同时履行关系,则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返还义务,相对人便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并一直拒绝返还财产,使得纠纷陷入胶着状态,减损债权人撤销权的功效「还有的学
者认为,既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受益人的要素(即受益人有恶意时才能撤销),且撤销范围也受到了必要限制,也就没有必要在返还范围方面给予受益人更多保护,而只需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
但是,赞成赋予相对人对待给付请求权优先的学者可能会提出以下反对意见:第一,否定说可能会造成对撤销权人的过分优待,违背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宗旨。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让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受领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而发生膨胀进而形成对债权人的优待。例如,撤销权人先申请强制执行了相对人的对待给付,随后又通过撤销权诉讼强制执行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返还债权,如此相较于不合理交易之前,撤销权人的债权获得了更多地实现。第二,否定说可能会造成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之间的规则评价矛盾。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破产撤销权中.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可以通过共益债务的方式获得优先保护,何以在债权人撤销权中,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却不能获得优先保护呢?这难道不是应当禁止的评价矛盾吗?
由此可知问题的答案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正如学者所言,在我国的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优先权的处理是极为谨慎的,通常情况之下不会赋予单纯的债权以优先效力。©因此无论是相对人对待给付请求权优先抑或是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优先均需要更为细致的论证。
对此,笔者认为相较于存在过错的相对人而言,善意的撤销权人更值得保护,只有在不损害撤销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必要特别保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即原则上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劣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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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载《政洽与法律》2021年第1期;参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2()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1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等。
② 奥田昌道、佐々木茂美著『債権総論(中巻)」(判例夕彳厶;<社、2021年)508-509頁参照。
③ 朱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载《法学评论》2()23年第6期④ 朱晶晶:“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我《新疆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⑤ 解亘、冯洁语、尚连杰:《板书体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08页;朱晶晶:“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载《新疆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⑥ 陈韵希:“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标定位和法律效果“,载《求索》2()2()年第6期⑦ 龙俊:“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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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例外情形的存在具体理由如下,
第….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符合过责相当的原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不合理的交易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不合理的交易才会被撤销;这意味着相对人存在过错,甚至属于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恶意相对人如果让存在过错的相对人获得比没有过错的撤销权人更为周全的保护.这意味着即使相对人实施了可责难的行为却无需付出任何的代价,这并不合理'尤其应当考虑到.当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不复存在时一例如,相对人作出的对待给付已经毁损灭失且无代偿物或者已经被债务人隐匿或消费——承认相对人对待给付请求权的优先性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缩减进而不当损害撤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二,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目标。与破产和强制执行的参与分配制度更为强调保全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共益性目标不同,债权人撤销权贯彻“勤勉原则”,强调“先来后到”和“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更为侧重保全和实现撤销权人的个人债权的私益性目标。® —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条第1款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制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另一方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在债权人撤销权领域确立了限定性入库规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效果保持了规则协调2由于撤销权只保护特定撤销权人的利益.故当受益人返还财产后,与之产生利益冲突的只是撤销权人,而撤销权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取决于如何平衡个别债权人保护和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这两种利益诉求。@但当第三人为恶意且撤销范围已经被限制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应该劣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即没有必要在返还范围方面给予受益人更多保护而只需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
第三,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不会与破产撤销权中相对人的保护形成评价矛盾:首先.破产撤销权中相对人的保护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在债权人撤销权中并不必然会得到满足。具体而言,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1
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返还相对人对待给付所产生的债务可作为共益债务是以相对人对待给付在破产财产中且可区分、破产财产价值增加为前提条件的。相反,如果相对人所作出的对待给付已经灭失或者现存价值非正常减损,管理人因有责而负有的损害赔偿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管理人并无责任的,相对人可将其对待给付或者损失额申报为破产债权「因此,如果对待给付不复存在或者因难以区分而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例如,对待给付是金钱)时,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也并不能当然获得优先实现,该条件在债权人撤销权往往难以证明或者即使能够证明也会因为耗时较长而减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保障撤销权人实现的实效性而被一般性否定其次,在破产撤销权中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的善恶意(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是有偿且善意取得利益的,但在债权人撤销权中相对人总是非善意的,即使弱化相对人的保护(不优先保护其对待给付)也不必然存在评价上的矛盾。最后,破产撤销中也不存在撤销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以被保全债权范围为限)。因此破产撤销权对于相对人的影响范围更大,给予其更加周全的保护有其必要;但在债权人撤销权已经限制撤销权行使范围的前提下.即使弱化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并非不正当。
第四,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不会损害相对人的债权人利益。一方面,相对人的债权人不能享有超越相对人自身能够享有的权利.既然相对人自身都不能在与撤销权人的竞争中获得胜出.相对人的债权人也没有理由在与撤销权人的竞争中胜岀。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债权人本来就应当承担相对人财产变动的风险。
第五,优先保护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不意味着撤销权人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
这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处理的是撤销权人与相对人的权利实现顺位的问题;后者处理的是撤销权人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顺位的问题。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撤销权人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顺位,取决于他们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与一般的强制执行规则一致,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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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我《法学评论》2U23年第6期;朱晶晶:"论债权人撤钠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载《新疆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陈韵希:"我国债权人撤鎖权制度的目标定位和法律效果”,我《求索》202()年第6期② 龙俊:“债之保全和转让规则的发展与创新",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③ 陈韵希:"我国债权人撤舗权制度的目标定位和法律效果”,我《求索》2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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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述的限定性入库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存在与典型的同时履行抗辩结构不同的三方结构.如果此时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确实会存在减损债权人撤销权实效性的问题。具体而言,典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构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的履行义务或者互负对待给付的返还义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相对人有义务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受领给付以供债权人强制执行,但是对相对人负有返还对待给付的义务人并非申请强制执行的撤销权人,而是债务人。这意味着不是由最想促成相互返还的撤销权人返还对待给付而是由缺乏任何返还动力的债务人负担返还对待给付义务,最终的结果就是债务人拒绝返还而撤销权人的强制执行也无法顺利进行,撤销权形同虚设尽管该种不对称结构以及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程序上的处理解决,®但是不得不承认该种程序设计确实会减损撤销权的实效性。就此而言,也许也可以佐证否定相对人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优先的正当性=
但是.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对待给付仍然存在于债务人处且可以区分一~ J如,自己所支付的金钱被存在特定的账户中且未发生变动或者自己的对待给付虽然发生了形态上的改变(由原物变成了保险金),但转化物依然存在一或者自己的对待给付已经被该撤销权人先行强制执行了,此时承认相对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不会损害撤销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例外性地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的优先实现。
此外,亦有赋予相对人预先扣减自己向债务人实施的对待给付的权利(相对人的抵销权)来确保相对人对待给付优先实现的实践,这与赋予相对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果并无本质差异。因此,根据上文分析也应当原则性地否定相对人的抵销权抗辩(主要是指相对人与债务人的返还均是金钱之债的情形),仅在例外的承认相对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时才可以同时承认相对人的抵销权抗辩。
当然,在例外承认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应当优先实现的前提下,除了可以通过承认相对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之外,还可以考虑在相对人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的非金钱财产之上创设法定的优先权:何者最佳,留待另文详细讨论。
四、相对人有权通过另诉或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张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
在承认相对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但相对人原则上应当先履行对债务人的返还义务的前提下,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相对人应当通过何种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
没有争议的是相对人可以在履行完自己向债务人负担的返还义务供撤销权人强制执行之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返还自己所实施的对待给付。
比较有争议的是相对人能否请求在撤销权诉讼中对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此,笔者认为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角度岀发,若无其他特别的否定理由则应当支持相对人提出的该种合并审理一并判决的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相对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因为根据前文的分析,相对人需要先向债务人履行返还义务之后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对待给付的返还,在相对人履行之前其无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但是上述履行先后顺序的限制,可以通过3种方式实现:第一,直接限制相对人的起诉权限(起诉阶段的限制);第二,不限制相对人的起诉权限但否定相对人的胜诉权(判决阶段的限制);第三,既不限制相对人的起诉权限,也不否定相对人的胜诉权,但对判决的强制执行附加履行条件,即对相对人作出“附履行条件的判决”(执行阶段的限制)。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更为妥当的方式应该是第三种方式,而且该种方式已经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支持。2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权也不应该受到限制。
其次,需要讨论是相对人提出的该种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规则,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权诉讼的原告是撤销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属于共同被告。相对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共同被告之一对其他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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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銷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我《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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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22〕11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33条所规定的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但是,由于债权人所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和相对人对债务人所提起的对待给付返还之诉都是基于债务人和相对人所实施的同一不合理交易所产生,属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规定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此时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合并审理 ' 之所说原则上可以合并.是因为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2个问题:第一,合并审理是否违背合并管辖规则。一般而言,合并审理的前提是受理法院对所合并的所有诉讼均享有管辖权,该种管辖权可以区分为固有管辖权和关联管辖权。前者是指即使分别诉讼,受诉法院也原本就对每个诉讼享有管辖权;后者是指虽然受诉法院原本对某个诉讼不享有管辖权,但为了诉讼经济等原因赋予该受诉法院特別的管辖权;在“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的合并审理中一般同时承认受诉法院对相关诉讼享有关联管辖权;但如果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诉讼适用专属管.此时应当类推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第3句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相对人另行起诉:第二,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撤销权诉讼的审理过分迟延.以至于影响撤销权判决的作出。同样是由于该诉讼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合并审理.无论相对人是否提出对待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法院总是需要对不合理的交易的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等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当事人也需要对此展开辩论:因此该合并审理并不会导致撤销权判决的过分迟延,不存在排除合并审理的情形
再次,需要考虑的是此时构成何种诉的合并,法院应当采取何种审理方式;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灯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过分析发现.债权人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存在先决关系或者成立上的先后顺序,即只有在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获得法院支持之后,才冇必要对相对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返还义务进行审理,否则后项请求并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在理论上该种合并之诉被称之为“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所谓重叠合并之诉是指一个请求与该请求有理由时才被认可的其他请求合并时的请求.只冇当第一顺
位的请求有理由时,法院才对第二顺位的请求进行审理;反之,如果法院认定第一顺位的请求不成立,那么诉讼就因此而终结.审理第二顺位的请求已无必要』这意味着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程序法并没有确立重叠合并之诉的规则.但是作为实体法规则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承认了重叠合并之诉的规则。与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请求和债权人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原物或者折价)请求的关系结构相同,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与债权人的撤销请求之间也存在先决关系——只有在法院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后,法院才有必要继续对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此时,3个请求共同构成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因为3个诉讼请求的被告均不相同)。根据重叠合并之诉的审理规则,法院应当先对债权人的撤销请求进行审理.而且只有在该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后,才有必要对后续的返还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最后,需要讨论,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相对人何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前文分析所言,由于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请求原则上劣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只有相对人先履行自己的返还义务才能请求债务人返还自己实施的对待给付「考虑到在上述主观的重叠的合并之诉的审理过程中,相对人往往没有完成对债务人的返还,因此法院可以考虑对撤销权人所提出的前两个诉讼请求作出无条件的确定判决,同时对相对人提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作出附条件的确定判决.所附条件可以表述为当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返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时,债务人应当向相对人返还相对人所实施的对待给付。在实践当中,该条件的成就可以通过证明完成交付的执行笔录、执行完成的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相对人已经完成返还义务的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此有异议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12条的规定.组织撤销债务人、债务人和相对人进行听证程序.以确定相对人是否已经完成对债务人的返还义务,一旦条件成就,相对人即可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页注释
① 赵志超:"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合并审理规则重述——以〈民诉解释〉第221条为中心”,我《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赵志超:"法官合并审理自由裁量权之规制——以诉的客观合并适用为中心”,我《河北法•学》2022年第2期② ]日]中村矣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丈》,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21年版,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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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诉讼不存在与受诉法院不一致的专属管辖的情况,法院应当允许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待给付返还的请求一并审理和判决的请求,并且通过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的审理方式展开审理,并向相对人作出附条件的确定判决,以此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此外,如上文所述,当相对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法院也按照上述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但与之不同的是,法院应当参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对待给付的确定判决。©
结语
在相对人为实施与债务人的不合理交易已经向债务人实施了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当该不合理的交易被撤销之后且债权人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对该财产申请强制,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对待给付且债务人无权主张得利丧失抗辩。但是,相对人的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劣后撤销权人的债权实现.除非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对待给付仍然存在于债务人处且可以区分或者自己的对待给付已经被该撤销权人先行强制执行完毕。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当不存在专属管辖限制时,法院应当允许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
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待给付返还的请求一并审理和判
决的请求,进而通过主观的重叠合并之诉的审理方式展开
审理,同时对相对人作出附条件的确定判决。但是,在承
认相对人享有优先权时,则应当对其作出对待给付的确定
判决。
本文无意讨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尤其是绝对无效和
相对无效的细致区别。这与本文所主张的方法论立场相
关:由于某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往往只是与该制度相关的既有
价值判断问题结论的集中体现(或者形式表达)而非具体
价值判断问题的论证理由(或者实质根据),因此性质论的
分析进路往往存在循环论证和掩盖背后实质分析的弊端。
与之相对,实质论的分析进路不仅有助于通过清晰呈现争
议观点背后所隐藏的当事人利益安排的实质差异来论证利
益安排方案的实质正当性,而且有助于检验和反思性质论
的解释力和正当性。基于此,在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相
对人对待给付的返还规则的阐述过程中.本文主要采取一
种实质论的论证思路而非形式论的论证思路。笔者认为对
于民法典中其他相关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都应该尽可能地
遵循实质论的进路。在此意义上,本文也许提供了一种可
供参考的实质论的分析框架。
(作者单住:中罔人氏大学鴻学俛江西省上铳市中级
人氏法院.)
:’'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履行抗辩的程序保障——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为中心”,裁.《比较法研究》
本页注释
①王利明2024年第1期;刘哲玮:"对待给付判决及其执行时模式选择”,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