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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进行外部交叉执行时,应坚持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原则、以依职权为例外的移送规则,将在内部交叉执行仍未实际执结的非执行不能案件在结案一定期限后外部交叉到关联法院执行此外,外部交叉执行中还应注重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的适用,既是秉承善意文明理念推进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和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亦是交叉执行内涵拓展的应有之意,对于各区域积极开展多形
式的交叉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公司)。
王某某诉某防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年5月,某防水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三人将民政局新建江苏省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救助综合楼、门卫)的保温工程发包给某防水公司,工程地点太仓市西城河东侧、上海东路南侧。
2021年7月190 ,王某某在t.述工地从事承包范围内贴外墙保
□案号 仲裁:太劳人仲案字(2024)第164()号执行:(2025)苏0585执2241 号
(2025)沪012()执4538号
温材料工作时受伤。
2022年1 1月4日,江苏省太仓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某诉某防
水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
纷案件,经审理作出(2022 )苏
0585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确
认王某某系与某防水公司存在劳
动关系。
2023年6月25 0 ,太仓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
决定书,载明王某某的此次伤害
予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某防水公
司并未为王某某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10月9日,江苏省苏州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
某的此次致残程度为十级。
2024年8月27H ,王某某在报
纸刊登公告,以某防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其与某防水公司的劳动关系。
之后,王某某以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有争议等为由,向太仓市仲裁委提岀仲裁,要求某防水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1 1323 7元,某防水公司并未作出答辩和参加仲裁活动c后经仲裁委依法审查.2024年12月1日作出裁决:某防水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伤残补助金3294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352.20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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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7 15元等共计101009.20 元。
【执行】
仲裁生效后,因某防水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王某某向太仓法院申请执行。后太仓法院依法执行,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执行交流工作的协议》《长三角地区法院交叉执行协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现该案件交叉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
2025年5月7日立案后,奉贤区法院及时安排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负责办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并利用地缘优势和公安协查机制等,联系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并于5月16日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某某当场表示虽然企业目前遇到困难,企业无有效财产可供支付足额款项,但是其会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个人也愿意筹措资金,一起与企业支付款项,并当场填写、提交了财产报告令。
在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下,最终于2025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
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6万元解决本案,其余款项予以放弃。文某某现场表示“企业有困难,是否可以分期支付”。在申请执行人犹豫不定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和而不解”的情况,继续加大对文某某的工作力度,充分释明当场交付可以彻底了结案件,可以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强制措施。最后文某某通过努力筹措到全部款项6万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彻底解决。
之后,执行法官还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及时解除奉贤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时函告原执行法院太仓法院,及时解除该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措施的彻底解除,避免对被执行企业的经营产生后续不良影响。
【评析】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健全国家执行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十五五”时期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不断完善和改革交叉执行机制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上述案件,经过两个法院的交叉执行,使得持续4年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是交叉执行机制基层运行的积极成果之
司法实践中,交叉执行可以分为同一法院内部交叉、同级法院间外部交叉、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各种具体方式。本案即是通过指令执行的方式将案件交叉到同一级别的其他法院进行执行,即外部交叉执行。对于此种外部交叉执行,目前尚欠缺具体的操作规则,应从如下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具体完善。
一、外部交叉执行的案件范围
本案系太仓法院将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交叉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执行的案例。对于何种案件可以交叉执行,即交叉执行的案件范围问题,现有的交叉执行规则虽然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具体到外部交叉执行的案件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因此,为避免交叉执行案件的混乱,从实体上而言,进行外部交叉执行的案件,应明确限定其范围:
一是应限定为未实际执结的案件。即案件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案件已经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或者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案件已因和解长期履行经采取终结执行报结。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全面实现的案件,才有进行外部交叉执行的必要,本案符合该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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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应限定为非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的结果系退出执行程序,因此在移送交叉执行前,应首先确定本案被执行人企业是否存在已经破产、注销、吊销等情形以及个人是否存在已经死亡等实体终结执行的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的,则不应再进行交叉执行,避免程序空转。
三是有一定财产线索案件应优先交叉执行。交叉执行机制的设置目的之一在于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因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因此,对于腾退房屋位于异地或者主要财产(如车辆等)位于异地,异地处置压力较大的案件,考虑到执行的便利性,应优先外部交叉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对于明显没有财产线索的案件,则要慎重进行外部交叉执行,避免虚耗执行资源。
四是外部交叉执行的案件应设置一定的案件周期,如设置案件一般终本结案后2年仍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才有必要交叉执行。对于结案周期在6个月内的案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时间沉淀,给予被执行人财产等方面变化的周期后,再进行外部交叉执行,增加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五是应限定部分案件不进行交叉执行。原则上,所有未能执行到
位的案件均应允许外部交叉执行,
但是部分案件考虑到执行到位的可
能性、当事人财产的变化周期等因
素,如被执行人存在5个以上未能
执行到位案件的,此时交叉执行后
执行到位的可能性较低,反而会浪
费司法资源,除非有明确财产线索
的,不应进行交叉执行;又如系
列关联案件或者涉众型案件,不应
允许其中部分案件单独进行交叉执
行,而另外一部分不进行交叉,避
免出现交叉执行的案件执行到位而
剩余案件未执行到位矛盾情况的出
现。
二、外部交叉执行的程序规则
现有的交叉执行规范从“决定
程序” “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
总体上的框定,但是进行外部交叉
执行,还应遵从一定的程序规则:
一是在进行外部交叉执行前,
原则上进行必要的内部交叉执行,
避免资源的浪费。毕竟交叉执行的
目的在于保障公平、提升效率,在此
基础上应当最大程度地兼顾执行成
本。因此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同级法院间自行交叉执行、同一法
院间交叉执行之间应在确保目的实
现的基础上构建顺位排序,即在适
用的优先级上依次为同一法院间交
叉执行、同级法院间自行交叉执
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①通过内
部交叉执行,解决可以内部消化的
案件,为外部交叉执行解决疑难案:“关于交叉执行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件腾出空间。当然,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部分案件(如被执行人财产明确位于异地等)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直接进行外部交叉。
二是从提起程序而言,现行法律设置的执行案件的提起系以依申请为原则、以依职权为例外的立案规则,对于交叉执行案件而言,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故仅需要明确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交叉执行的提起条件,申请执行人明确拒绝交叉执行的,原则上不应交叉执行。同时,设置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原则的规则,可以通过联系申请执行人,及时确定执行案件的现有状态,避免法院未能掌控的已实际执结案件再次流入执行程序,造成资源浪费。
三是明确外部交叉执行管辖法院确定规则。进行外部交叉执行,不应随便选择所要交叉到的其他法院,而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两便原则”,结合执行实际,设置坚持基于查人找物便利原则和处置财产便利原则,将案件交叉到密切联系地法院执行的规则,即交叉到被执行人或者“四类人员”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实际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辖区法院执行,避免交叉到不相关法院执行,反而加重法院和当事人负担。本案即是将案件交
本页注释
①王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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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执行的案例。
四是明确外部交叉执行的奖惩规则。对于交叉执行制度设置的初衷而言,是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因此,法院易于设置以激励为主、以惩戒为辅的奖惩规则:就激励而言,经交叉执行,案件有实质进展和执结的案件,对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和相关执行干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并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就惩戒而言,发现原执行法院或原承办人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乃至执行腐败等明显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倒逼执行生态改善。同时,对于即使执行到位或者有实质进展,但是原执行法院或者原承办人的执行行为并未有明显过失的,则不应进行惩戒,避免出现选择不可能执行到位案件进行交叉执行情况的岀现,致使交叉执行流于形式。
三、外部交叉执行应注重执行和解方式的适用
本案的彻底解决得益于在交叉执行案件中注重采用了执行和解的方式方法。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
议,一致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案件的解决,不仅要注重交叉执行机制本身,还应该注重交叉执行具体方式方法的扩展,探索符合案件需要和时代特征的具体做法。
一是执行和解是秉承善意文明理念推进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执行工作中,秉承善良好意,以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措施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同时有效平衡被执行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好的社会效果,此即为善意执行。这一内涵概括,确保了善意执行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感知公正的三位一体,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融合。②交叉执行案件有其特殊性,系已经由法院执行过一次而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此时通过交叉执行来直接获取"财产”难度较大,而通过执行和解,使被执行人看到彻底解决问题的希望,有利于矛盾的缓和和纠纷的解决。
二是交叉执行案件中注重执行和解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
官依法巧用执行和解措施,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基础上,适当参与执行和解,确保和解协议落地有声,避免“和而不解”情况的出现,找到了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有效平衡点和切入点,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权益影响,帮助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尽可能促使被执行企业可以重新“活起来”,积极引导和鼓励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诚信履行法定义务,促进信用得以修复,为保障和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了新思路。
三是交叉执行案件中注重执行和解是交叉执行内涵拓展的应有之意。法律的任务被视为协调彼此冲突的人类要求或期望,以便以最少的矛盾和最小的浪费去获取文明的价值。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推进背景下,进一步扩展包含执行和解在内的交叉执行的具体方式方法,丰富了多元化破解执行难工作机制,有利于在刚柔并济中实现切实破解执行难目标和执行活动平稳过渡相契合,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页注释
①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14页。
② 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善意执彳亍”,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③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