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主体的追加与确定

2026年第04期 · 案例 · 刑事审判

作者:姬广勇张平川
原刊页码:02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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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具有一致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得拒绝。侵权主体责任的确定应当根据请求权基础,遵循实体法上的依据。依据实体法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安排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应当坚持实质化解,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原则,最大限度在同一程序中完成。

□案号一审:(2025)苏()312刑初64号 二审:(2025)苏()3刑终235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成。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06:29,被告人刘某兵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铜山区208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km+970m处时,与横向躺在西侧道路内的行人龚某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龚某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兵驾车逃逸,后于当月6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龚某燕符合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燕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

任。

另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2023年10月,张某准备在马坡镇赵段村盖房,与单某斌签订建房合同,由单某斌承建两层房屋。单某斌找到赵某成由其从事木工工作,按日结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单某斌支付给赵某成,再由赵某成支付给包括刘某兵在内的其他木工。因赵某成所有的建房用踏木板放在他人处,该人与刘某兵家较近,2023年12月1日早晨,赵某成安排刘某兵将踏木板顺便捎至工地,踏木板约16公分高120厘米长,厚度1.3厘米左右。当日早,刘某兵驾驶自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上述踏木板去工地,6 : 29与横向躺在西侧道路内的行人龚某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龚某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兵犯交通肇事

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侠等3人向法院申请追加附带民事被告人赵某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追加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成辩称:本案是交通肇事罪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雇主雇员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其与被告人刘某兵无劳务合同关系,其不具备雇主责任主体的资格。

【审判】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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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近亲属龚某燕因案涉交通事故死亡,其相关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刘某兵、龚某燕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刘某兵承担80%的责任,龚某燕承担20%的责任。关于赵某成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结合刘某兵、赵某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刘某兵与赵某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刘某兵与赵某成之间具有长期劳务关系,由赵某成安排刘某兵干活,考勤、记工、发放报酬均由赵某成负责,在给张某家建房过程中,刘某兵也是从事木工工作,其报酬亦由赵某成发放,赵某成主张其与刘某兵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刘某兵按照赵某成的安排,驾驶三轮车将赵某成所有的用于建房的踏木板拉至工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理解为在雇佣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相关侵权责任应由刘某兵的雇主赵某成承担.赵某成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侠等3人因近亲属龚某燕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8842丿Lio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成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成与原审被告人刘某兵之间具有长期劳务关系正确,二审期间赵某成称不存在劳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正确,上诉人赵志成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兵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劳务关系,申请追加接受劳务一方的赵某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院是否决定追加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宜追加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个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申请追加的被告人,依据的原因事实和法律关系与犯罪事实无关联性,即本案交通肇事被告人刘某兵与赵某成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兵是否接受了赵某成的安排提供了劳务,与被告人刘某兵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无关,需要另行查明,因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内容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更为适宜。2.如果同意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审判,在审理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法律关系时,有可能出现疑难复杂和认定困难,将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有违“刑事诉讼迅速原则”,◎影响刑事案件事实及时查明和刑罚效应及时实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追加被告人之外的接受被告人劳务的一方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理由:1.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追加的主体,符合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简《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第1款第(5)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有法可依,其申请追加的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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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卫民

:《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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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追偿。3.—并审理有利于及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要求,也有利于及时实质化解附带民事纠纷。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主体的确定,应满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正当诉讼请求,符合其主张的诉讼标的要求,依据其请求权基础确定,并尽可能并案审理在同一程序中实质化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诉的原理

刑事诉讼中不应当将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摒弃在诉讼目的之外,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被害人物质损失问题,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有效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刑事诉讼法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任务,附带民事诉讼是落实该任务的重要制度之一,《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第1款进一步列举了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具体范围,使该制度的落实更具可操作性。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就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遵守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原理。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人权属性,诉权具有绝对性,不得为诉权的实现设置附加条件,同时诉权具有不可否定性,只有当事人通过行使而消耗,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否定诉权。①审判权因此具有应答性,即“有诉必有裁判”。只要

当事人关于诉的主张具有可诉性和可裁判性且并非滥用诉权,法院便不能拒绝审理和裁判。当事人诉权具有主动性而法院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在此意义上,当事人行使了诉权即发生启动诉讼的效果,也就产生了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此外,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这种请求是提起者向特定的相对人提起的特定实体主张,即提起者认为某个特定的实体法律关系未得到解决。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适格,其要求追加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遭受的物质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并依据特定的实体法律关系说明了依据和理由,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符合特定化的要求,法院应当审查和受理。

正是基于以上诉权原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了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行使和一并审理原则,《刑诉法解释》第18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基本一致,遵循了民事诉讼诉的原理。现实审判中.正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力量弱小,主体性地位不足,导致本该一并审理的民事之诉.因刑事诉讼快速原则而被要求另行诉讼的现象。

二、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主体确定应当依据请求权基础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有

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因为特殊的民事事实,导致被告人和被害人、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被害人可以基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独立的艮事法律关系而获得赔偿,实际上对保障被害人利益起到补强作用。®《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第1款第(5)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如何理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法院决定是否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原因事实。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内容和范围,是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③构成法院裁判的对象。具体案件的审理对象(诉讼标的)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法律理由进行识别。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理由,是诉讼请求在实体法上的根据,即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也即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解决请求有法可依的问题。请求权基础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有所主张”,④从法律的立场思考问题.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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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英姿:《作为人权的诉权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X2页-第X4页② 黄永:“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的多元面向",载《法律适用》2()25年第7期③ 张永泉:《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④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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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以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本案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例,首先要评价“谁得向谁”,就要解决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被告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作为受害人近亲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178条的规定,且受害人死亡系受到犯罪侵犯所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被申请追加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前提符合《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第1款第⑸项程序法上的规定,实体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关责任主体的规定,完成了“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主张。再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上述实体法规定,明确了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刑事被告人刘某兵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成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做到了“有所主张”。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进一步阐明了原因事实,主张被告人犯罪时正在接受雇主安排从事劳务活动。依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确定责任主体,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主义约束审判权行使的必然要求,使得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张和处分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以此制约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以满足当事人正当需求。

此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请求权基础具有选择权。例如本案中虽然整体上原告主张的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关于责任主体选择的请求

权基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于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选择责任主体的风险评估,可以选择直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起诉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依据劳务关系的责任主体规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审查判断时应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请求权基础。本案中,不能因为劳务关系的事实与交通事故肇事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而拒绝审查原告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

三、附带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应当坚持实质化解原则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调“实质化解纠纷”,①要求注重对当事人诉求的应对,全面回应当事人诉求,减少程序空转,在一次诉讼中尽可能全面彻底解决纠纷。首先应满足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启动的立法本意,旨在同时解决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应当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允许被害人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自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程序和主张。《刑诉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175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因此,对于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动释明并以受理为原则,以不受理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选择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为例外。至于受理之后对刑事部分审判效率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有所考量和科学设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并不受刑事审判迅速原则的影响,即使先行判决刑事部分,仍应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因刑事审判而拒绝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撤回应遵循原告人自愿原则。

此外,刑事诉讼实质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实质化处理原则。《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责任的人兜底条款,正是因为现实审判中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范围较广,难以一一列举,②诸如安全保障义务人、保险责任人、表见代理等等,但不能因为未列举具体情形而不予处置。

最后,为了应对刑事审判组织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力量和审判能力的不足,可以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在合议庭组成中吸纳民事审判法官,召开跨部门法官会议会商讨论等方式解决,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公正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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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峥、何帆、李承运:“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需重点把握的七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

② 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