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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应区分连带责任的结合关系分别认定。存在主从关系的连带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对从债务具有绝对效力,从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对主债务仅具相对效力。不存在主从关系的连带责任,考虑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后段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并参照连带债务个别免除、保证期间届满等类似规则,为避免循环求偿,宜认定诉讼时效届满具有限制绝对效力。限制绝对效力的主张与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连带责任人负担,但应进一步完善具体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对于在债权人求偿之诉中非因自己过错未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连带责任人,或者因责任份额不便于在本诉中一并查明与析出导致限制绝对效力未在本诉中实现的连带责任人,可以例外地准许实际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方过错或另案责任份额析出情况有限地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追偿或向债权人求偿。
连带责任的涉他效力,聚焦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效力或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专门规定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但未涉及诉讼时效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但未涉及诉讼时效届满。
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情况下,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具有何种涉他效力,面临适法难题。对此,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绝对效力、限制绝对效力、相对效力3 种观点,如何取舍,亟待研判。
一、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现状分析
( 一)法律规定现状
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在连带责任保证、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等特定类型的连带责任中,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已有涉及。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债务人是否放弃抗辩,保证人均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再如,在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中,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1 6 条第1 款规定,“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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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中原:“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
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王洪亮:《债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23~24页。
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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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当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可以据此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故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诉讼时效届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具有绝对的涉他效力。对于《九民会纪要》第16条第1 款等规定的涉他效力的实现条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司对债权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对缺席审理的股东也具有涉他效力。® 但结合前述规定中“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査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等表述,笔者认为,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并不改变抗辩权需由自己主张的原则,涉他效力只是赋予连带责任人基于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援引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债权人履行请求之机会,若未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应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等同。
( 二)司法实践现状
为进一步了解实践情况,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连带责任”或“连带债务”附加“诉讼时效” “届满”作为裁判文书全文检索关键词进行检索,剔除无关案例后,筛选出与涉他效力有关的案例数件。该类案例所涉情形较为一致,即原告起诉要求各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发表书面意见,到庭的被告对原告抗辩主张诉讼时效届满,该抗辩是否对缺席审理的其他被告发生效力。该类案例的处理结果也趋同,即到庭的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其他被告不发生效力,到庭的被告因已提出时效届满抗辩故不承担责任,缺席审理的其他被告因未提出时效届满抗辩故应承担全额责任。® 该类案例中,法院作出认定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其一,缺席审理的连带责任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无法主动对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定,亦无法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其二,诉讼时效抗辩属于实体权利抗辩,具有私法属性,是否提出属于债务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部分连带责任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诉讼时效发表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在提出抗辩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四,部分案件中,虽然共同被告各自对原告的同一给付承担责任,原告亦诉请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被告各自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有所不同,各被告之间较为疏离,并非法定或约定的连带责任,故不具有涉他效力。
二、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观点分歧
( 一)支持各观点的理由
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绝对效力、限制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3 种观点。
1. 支持绝对效力的理由
绝对效力的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届满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同等影响,其他连带责任人可以据此免于承担全部责任,若其自愿履行,不得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主张该观点的理由包括:从程序规则看,判断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效力,域外民事诉讼法采用“有利原则”的处理方法,若部分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利,则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连带债务权利基础同一,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且诉讼时效抗辩对于全体连带债务人有利,按照“有利原则”,抗辩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各连带债务人均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 支持限制绝对效力的理由
限制绝对效力的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届满对其他连带责任人只产生部分影响,在时效届满者承担的责任份额内,其他连带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主张该观点的理由包括:其一,综合考虑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和诉讼时效届满的具体特点,并参考连带债务个别免除涉他效力的规则,限制绝对效力最具比较优势,® 既不过度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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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法答网问题D2024062000179。
②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 0 2 1 ) 京01民申336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申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1 3 ) 湘民申14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 2 民终10877号民事判决书:③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53-154页。
④ 丁金钰:“《民法典》视城下连带债务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栽《东南法学》2023年第1期:⑤
李中原:“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 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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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护,又可以避免循环求偿,简化法律关系。其二,诉讼时效届满是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结果,应作不利于债权人的理解,若无涉他效力,有违连带债务制度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宗旨。® 其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并因清偿债务而继受债权人的债权,这两种请求权相互独立。* 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后段规定,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同时对抗实际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向其主张的追偿权和继受的债权。® 据此,若诉讼时效届满不具有涉他效力,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内部份额的清偿部分,实际向债权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将陷人无法完全追偿的境地,使各方利益失衡,不利于鼓励债务履行。
其四,限制绝对效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 9 条第2 款规定的思路相契合。®
3.支持相对效力的理由
相对效力的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届满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具有涉他效力,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据此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包括:其一,连带债务属于复数债务,除特别规定外,对其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对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以列举方式规定,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仅具有个别效力,诉讼时效届满即属于未规定事项。® 其二,若适用限制绝对效力,将增加债权人收取债权的难度,不符合连带债务制度担保和保障债权的目的,而适用相对效力对各方损益分配适当。® 其三,诉讼时效届满有无涉他效力取决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援引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民法典未规定连带债务人有权援引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故诉讼时效届满仅具有相对效力。®
( 二)各观点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连带债务的性质是复数之债,构成连带债务的各债务服务于共同的清偿目的,担保和保障债权实现。
以目的共同性和债务复数性为两端,前述3 种观点分别处于两端之间的不同位置,从适法效果和与关联规则的契合程度看,3 种观点均有所不足。
1. 绝对效力提高债权人的选择风险
绝对效力的观点充分考虑到连带责任外部关系的连带性特征,但未注意到我国理论多数观点认为连带之债的性质是复数之债,® 各债务之间兼具连带性与独立性。各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分别起算、独立存续。其一,若因连带责任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届满,其他连带责任人便可以同时免于担责,既与连带债务复数之债的性质相悖,也不利于发挥连带债务制度担保和保障债权的功能。其二,若债权人决意向最有资力的连带责任人主张清偿,其便将时时承受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之优,极大提高了债权人选择风险。为避免诉讼时效届满的绝对效力,债权人不得不勉力保持全体连带责任人均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状态,这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精神相悖。
2. 限制绝对效力提高清偿人的主张与证明责任
限制绝对效力的观点在实体结果上使债权人、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之间权利义务相对公平,避免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陷人无法完全追偿的困境。但是,限制绝对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证适用效率和准确性,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是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的主张与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二是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如何查明与析出。
关于第一个问题。限制绝对效力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只对扣除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后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责任,其实现有待债权人在向其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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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页。
②
王洪亮:《债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828-830页。
③
朱晓喆:“《民法典》第1 9 2 条(诉^■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
④
戴孟勇:“论我国连带债务制度的立法发展与司法完善”,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7期。
⑤
王洪亮:《债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823~825页。
⑥
解亘、冯洁语、尚连杰:《板书体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403页。
⑦
杨巍:“《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栽《法学家》2020年第6期。
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89-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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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张债权时自觉扣减相应的份额,或由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主张扣减相应的份额,但若债权人未自觉扣减相应的份额,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因对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不知情,故也未主张扣减相应的份额,限制绝对效力便难以付诸实践。此时,极易导致与限制绝对效力的要求不一致的结果,债权人从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处获得了全额清偿,而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在追偿阶段又可以对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最终结果将是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自行承受无法完全追偿的风险。因此,若无法准确界定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的主张与证明责任,限制绝对效力的实际适用效果将与该观点原本秉持的公平分担理念南辕北辙,并且将因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无法完全追偿而引发后续衍生诉讼。
关于第二个问题。连带责任类型多样,发生原因不一,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查明和析出的难度迥异。对于由可分之债构成的连带责任,以及事实查明难度较低的连带责任,各方对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的争议较小,适用限制绝对效力的阻碍较小。但是,对于由不可分之债构成的连带责任,以及事实查明难度较高的连带责任,前者例如共同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上承担的连带责任,后者例如共同危险、分别侵权、部分侵权人无法查明的共同侵权等情形构成的连带责任,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合并适用形成的混合连带责任。该类情形中,对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划分,要么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析出份额单独构成其他诉讼标的,更适合另案诉讼,例如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内部份额,此时析出份额单独构成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难以在债权人求偿之诉中一并处理;要么难以查明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确切数量与各自应承担的内部份额,难以在连带责任人未全部到案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若内部份额难以查明与析出,客观
上也无法适用限制绝对效力。
3.相对效力架空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相对效力的观点扫除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的顾虑,助力债权高效、完全实现,与连带债务复数之债的性质最为契合,尤其对于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形成连带责任,以及构成连带责任的数债务处于不同层次的情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然而,该观点恪守抗辩权的主张主体和对抗对象的相对性,认为连带责任人只能援引自己的抗辩权,无法援引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也不能将其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向追偿人主张。® 如此,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将面临虚置、落空的风险,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相悖。为解决抗辩权援引问题,有观点将该款前段中“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限缩解释为实际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仅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性权利,债权人的主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并不发生移转。®还有观点主张区分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享有的追偿权和继受的债权,在两种请求权之间切断抗辩的互通性,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的抗辩仅能在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以继受的债权为请求权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要求清偿其应承担的内部份额时提出,在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以追偿权为请求权向其主张追偿时则无法提出。@以上两种观点在我国均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并且,若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向追偿人承担内部份额后,再向债权人要求返还该部分金额,容易发生循环求偿。® 此外,我国民法典实际并未明确规定第五百二十条对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之列举属于穷尽式列举,而采用相对效力观点的德国民法典第4 2 5 条、日本民法典第4 4 1 条则明文规定以相对效力为原则并将诉讼时效列举为相对效力事项。® 因此,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未将诉讼时效届满列举为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难以直接推论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仅具有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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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傅强:“《民法典》中连带债务抗辩权的解释论研究”,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6期。
②
傅强:“《民法典》中连带债务抗辩权的解释论研究”,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6期。
③ 卜元石:“中国法学对外交流与研究中的概念对接—
以多数人之债实体与程序的中德比较研究为例”,栽《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
④ 潘运华、吴钦松:“个别免除时共同保证人间的追偿权之证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⑤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72~373页;《日本民法典》,刘士国、牟宪魁、杨瑞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丨8 年版,第99~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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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三、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路径构建
( 一)主从关系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具有单向绝对效力
存在主从关系的连带责任中构成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之间有明显的主从之别,其中居于主要地位的债务不受其他连带债务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居于从属地位的债务以该主要债务的存在为前提,随主要债务消灭而消灭,例如主合同与从合同。® 因此,界定主从关系连带责任是以构成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之中其他债务对某一债务是否存在单向依存关系为判断标准,而非仅以数个连带责任人中是否存在单一的终局责任人为标准。® 例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可以纳入主从关系连带责任,股东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但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是自身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 而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多为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故股东对债权人清偿责任与公司对债权人清偿责任形成的连带关系具有混合连带责任的特征,由于股东具有独立的过错因素,故在股东或公司中有一方向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后,在二者的内部关系中未必均由公司承担终局责任,若股东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其在向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后,有可能无法全额向公司追偿。典型的主从关系连带责任例如连带责任保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等。
因此,在主从关系连带责任中,由于数个债务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对某一债务的单向从属性,主债务消灭,从债务无存,故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对从债务具有绝对效力,从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援引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拒绝履行全部债务。但是,从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对主债务仅具有相对效力,主债务人无权对债权人援引从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据此,在主从关系连带责任中,诉讼时效届满仅具有单向绝对效力。
( 二)非主从关系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具有限制绝对效力
对于非主从关系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选择限制绝对效力作为一般规则更具优势,连带责任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届满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以援引该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向债权人主张其在该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内部份额内不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一,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客观障碍导致的债权主张困难,可以通过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加以救济。除此之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之所以届满,多是因为债权人未及时向其主张债权,该情形中,债权人具有与个别免除连带债务相类似的主观选择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债权人免除债务,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举重以明轻,债权人选择不及时向部分连带责任人提出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以致其诉讼时效届满的,宜与个别免除连带债务发生类似效力。其二,采用相对效力观点的德国民法典适用抗辩切断模式,通常允许实际清偿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追偿其应负担的责任份额,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务内部追偿中适用抗辩转移模式,债务人可以将对原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向追偿人主张,这与相对效力的观点明显不同。® 在抗辩转移模式下,实际清偿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将面临无法从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处追偿相应责任份额的风险,可能发生后续衍生诉讼。综上,基于与个别免除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比较,并考量追偿风险的分配,限制绝对效力的观点在实体结果上相对公平,且与现有规则能够形成呼应,笔者认为,可将其作为非主从关系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一般规则。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我国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后有权对债权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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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 020年版,第235~236页1 但该建议条文最终未被纳入民法典3②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03~204页。
③ 陈聪富:《侵权行为法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559页。
④ 王莹莹:“我国《公司法》修订中商事连带责任的重构一
基于‘连带’的历史发展眯络”,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 期⑤
李中原:“连带债务人之间追偿权的法教义学构建”,栽《法学家》2022年第2期。
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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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独立的防御或阻碍型权利,® 需要抗辩权人主动行使才能产生不予担责的法律效果,若抗辩权人未主动行使,便无法发生该法律效果。因此,即便采用限制绝对效力的观点,并不改变抗辩权需抗辩权人自己对债权人主张才发生不予担责效果的原则。除非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连带责任人基于连带责任共同体对外事务管理权而对其他连带责任人具有代理权,例如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对外关系上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等,否则不宜认定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于共同诉讼中缺席审理且未对诉讼时效发表书面意见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具有涉他效力。
四、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届满涉他效力的规则完善
虽然连带债务个别免除和保证期间届满的涉他效力均采用限制绝对效力的观点,但诉讼时效届满与二者相比有所不同,故在诉讼时效届满、内部份额扣减的主张与证明责任以及事后救济规则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规则。其原因为,连带债务个别免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债务在相应份额内消灭,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使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笔者认为,债务或责任的消灭系客观状态,相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符合法定条件即发生相应的债务或责任消灭的法律效果,至于债务人是否主动加以主张和证明,对是否发生该法律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并非消灭债务或责任,而是赋予债务人抗辩权,不予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最终效果需以抗辩权人主动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正是因为如上区别,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由法院主动审查,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需要由债务人提出抗辩。® 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因对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不知情而未主张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在要求其承担责任时也未主动扣减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则限制绝对效力在实践中很难得到适用。正因此,选择限制绝对效力的路径更需要完善主张与证明责任及事后救济规则。
( 一)完善主张与证明责任规则
在实践中,适用限制绝对效力尚需对诉讼时效届满、
内部份额析出等事实加以主张与证明。
其一,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张与证明。根据抗辩权的行使原理,连带责任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应由抗辩人承担抗辩权构成要件的主张与证明责任。相对于债权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属于权利妨碍规范,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由主张时效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虽然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由实体法规定,但主观意义上的具体的举证责任可以随案件事实査明的进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转移。因此,若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并对债权人主张债权已超过初始的3 年诉讼时效期间提供了初步证据,具体的举证责任便转移至债权人,由其对其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由进行举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适时分配具体的举证责任。®在一方举证早已形成优势证据,并接近达到证明标准,据此可以形成临时心证时,可由法院引导对方当事人履行事案解明义务,协力査明诉讼时效事实。
其二,关于份额析出的主张与证明。按照限制绝对效力,在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内免于承担责任,系连带责任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故份额析出的主张与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人负担。就此,客观上存在两种情况,即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在本诉中可以査明或无法查明。笔者认为,对于连带责任人存在主观共同关系的连带责任,例如合同型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人联结紧密的连带责任、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连带责任等,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小,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主张援引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扣减责任份额的阻碍相对较小。但是,对于因共同共有形成的连带责任,以及分别侵权、竞合侵权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合并适用形成的混合连带责任,不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连带责任等,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查明难度更大,连带责任人主张援引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扣减责任份额的难度更大。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宜先由主张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人提出份额析出主张,按前
本页注释
① 吴奇清:《抗辩权:历史源流与教义争论》,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24页、第128页。
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2 0 年版,第1349页。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2 0 年版,第9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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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立足客观证明责任,通过具体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推动事实查明,并结合“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等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推定规则加以考量。经过以上方法,若仍存在内部份额难以查明,或者份额析出过于不便,例如份额析出构成形成之诉,有待另案诉讼等,笔者认为,或许可以先按相对效力的观点处理债权人求偿之诉中部分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问题,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后,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析出后再完善事后救济规则解决责任份额的追偿问题。
( 二)完善事后追偿与赔偿规则
若按照主张与证明责任规则实践后,仍有部分连带责任人因对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不知情,且债权人又未主动扣减责任份额,导致该连带责任人全额清偿债务。此时. 限制绝对效力未能在债权人求偿之诉中得以实现,但追偿阶段实际清偿人势必遭遇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提出对原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于此,为避免造成各方利益失衡,是否可以考虑例外地给予事后救济路径,根据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对其自身未向债权人援引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有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完善事后救济规则,主要是指结合各方的权益保障程度和实际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在前案中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过错程度,个案判断是否准许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追偿或要求债权人赔偿。
其一,前案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求偿之诉,与后案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就无法追偿部分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提起的追偿之诉或者向债权人提起的赔偿之诉,两种诉讼相对独立。因抗辩权需由连带责任人主动援引且经法院查实符合行权条件,才能发生阻碍债务履行的效力,若前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査明案外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或者无法析出责任份额,以致限制绝对效力未得到适用,并不违反连带责任涉他效力的规定。
因前后案两种请求权相对独立,前后案两种诉讼亦相对独立,故后案追偿或赔偿之诉中是否准许实际清偿的连带责
任人就追偿不能的责任份额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追偿或要求债权人赔偿,需要独立评估追偿不能的风险由何方负担为妥,本质上与前案债权人求偿之诉已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二,后案中是否支持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就追偿不能部分提出的追偿或赔偿主张,参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第2 款规定的精神,首先应看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在追偿阶段是否对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若未主张,则由其清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若主张,则宜进一步衡量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债权人中何方的信赖利益更值得保护。
第一,判断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若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自身对未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有过错,则就其无法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自行承担损失。® 若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无过错,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和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是否有过错。第二,判断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若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其既无力清偿,又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宜认定该时效利益放弃行为对后续因全额清偿债务而继受债权的连带责任人具有涉他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无权再向实际清偿的连带责任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第三,判断债权人的过错。就此,债权人本就享有选择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故即便债权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债权时未主动扣减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尚难言存在过错。但若债权人请求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连带责任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后,债权人旋即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全额承担责任,且后续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对自身未援引诉讼时效抗辩不具有过错,而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因已向债权人主张过诉讼时效抗辩故也无过错时,若被债权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全额承担责任,就其后续向诉讼时效届满的连带责任人无法追偿的部分,由债权人承担。
(作者羊位:华系政法大学上浲市笫二中级人民法晚)
本页注释
①谢鸿飞:“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
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