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坚莹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14期(案例)|分类:民事审判|原刊页码: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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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网络自媒体博主深度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策划、发起、宣传、组织、管理等行为时,其身份可能转化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但这种转化并非机械认定,应综合考量该博主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传播影响力、是否具有获取相关利益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具体实施了赛事策划、发起、宣传、组织、管理等行为。若该博主利用其知名度、影响力与赛事场地经营者、管理者开展赛事合作,并在赛事活动成功筹备、如期举办中起到相当作用的,应认定其为赛事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一审:(2()24)赣0 7 0 2 民初8 % 7 号二审:(2 ( > 2 5 ) 赣<>7民终5 5 6 4 号
【案情】原告:彭某。
被告:张某、门某、江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江西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文化公司)。
2024年5月4 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张某协商后,确定在黄某等人管理的某场地开展赛车类活动。此前,张某通过场地图片、鸟瞰视频等方式与黄某确认场地安全性和赛事可开展性。2024年5 月11 日,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本次活动,活动海报显示“水东赛车公园,5月1 8 日星期六等信息”。2024年5月13 日,张某通过“车x x x ”微信公众号及“车x x x ”抖音号(粉丝数量100多万)发布推文及宣传视频,对该次赛车活动进行了详细介绍,载明“比赛形式:封闭场地多车同场竞速比赛,本场采取新玩法,报名限额24台……” ,并发布了报名链接。门某通过报名链接报名参加该活动,并向张某委托的案外人方某交纳报名费328元。2024年5月18日,赛事如期举办。彭某的儿子王某驾驶皖x x 号小轿车前往观赛,因停车场已满,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赛车场地旁的一条乡道上。当天21时15分,门某驾驶其粤x x 号小型轿车在赛道内行驶时突然冲出赛道,与皖x x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
另查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系水东赛车公园某场地的管理人,该两公司经营范围均显示“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同时,黄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案涉场地主要用于运营卡丁车,但公司并未配备足以符合卡丁车场建设规范的安全防护,其事发后陈述的场地防护有土堆和围档等更不足以达到开展高危险性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护标准。
原告彭某认为,其车辆正常停放在乡道上,却被门某驾驶的赛车冲出赛道时撞击,被告张某、门某、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由此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等,应由各被告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审判】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修车费用和车辆折旧费用2.35万元;二、被告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修车费用和车辆折旧费用9400元;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修车费用和车辆折旧费用94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门某不服,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近年来,中国体育赛事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从各地的足球联赛(如“苏超” )、篮球联赛(如“村BA” ),到各城市的马拉松、健步走,体育赛事已成为推动我国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或组织者,应对体育赛事安全负主体责任,并优化完善赛事安全管理,做好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赛事主办方未尽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容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鉴于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三是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强调了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
然而,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自媒体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推广等作用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自媒体博主深度参与赛事活动策划、宣传及举办的情形是否构成赛事发起举办行为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故厘清网络自媒体博主在体育方。
赛事活动中的责任界限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的界定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023年)第五条规定,体育赛事的主办方一般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主体类型来看,体育赛事的主办方不仅限于组织,自然人也具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资格。该规定既赋予了组成人员众多、集体力量充足的社会集体组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权利,也强调了自然人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民事权利,充分体现了群众性活动的自治性。从功能定位来看,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主办方与承办方、协办方等共同构成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其中,主办方侧重于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负责具体筹备和实施,协办方侧重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但对于大多数群众性、自发性体育赛事活动而言,主办方、承办方往往合二为一,无法作具体拆分。从构成要件来看,赛事活动主办方存在举办赛事活动、完成赛事活动、获取比赛结果、赢得一定利益的主观目的,且任何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不论何种形式、以何种渠道,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主办行为。
本案中,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作为案涉赛车活动场地的经营者,为举办一定规模的赛车赛事活动,主动联合粉丝数量达百万的知名汽车网红博主张某商谈合作,并为赛车赛事开展筹办、宣传等活动,故其应属于典型的赛事活动主办
二、由网络自媒体博主到赛事主办方的身份转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体育赛事活动的发布、宣传、推广等正借助各种信息渠道得以迅速广泛传播,其中抖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已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一般情况下,网络自媒体博主能够轻易成为某次群众性、自发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传播者” ,但当其深度参与体育赛事的策划、发起、宣传、组织等活动时,其身份可能转化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也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这种身份转化,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判定:一是具备一定的网络传播影响力。网络自媒
体博主如仅有零星粉丝,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知名度较低,则其发布作品浏览量有限,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广度将受到极大限制,即使发布了某次体育赛事的信息、报名渠道等,也需考虑赛事信息的受众范围及实际影响力,不宜一概以赛事主办方论处。二是存在获取相关利益的主观目的。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指直接物质利益,如报名费用、商单分成,还包含其他利益。一般而言,网络自媒体博主参与体育赛事策划、宣传、推广等,可能是为了获取网络流量与关注度,也可能是为了获取赛事报名费用,还可能是为了获取社会资源等。三是实施赛事活动的策划、发起、宣传、组织等具体行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如通过互联网平台与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开展合作策划,利用网络自媒体账号发布赛事信息、宣传报名渠道、介绍赛事活动方案及规则等,应认定其已深度介人赛事活动的策划、发起、宣传、组织等环节。
本案中,张某系抖音粉丝量超一百万的汽车领域自媒体博主,属于网红博主,曾多次策划赛车活动,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张某就案涉赛车活动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合作开展策划、筹备工作,不仅开设渠道收取报名费用,更利用其自媒体账号详细发布赛事信息,全面介绍赛事时间、地点、规则等,以此获取了流量关注与直播数据。本案直接侵权人门某系通过张某抖音账号宣传的报名链接知晓该比赛并完成报名。结合张某在案涉赛车活动成功筹备并如期举办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其前述行为符合赛事活动主办方的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故应认定其为案涉赛车活动的主办方。
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赛事主办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立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体育赛事主办方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1.赛事保障,即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规的场地、器材,落实通信、医疗、消防等保障措施,共建组委会等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2.人员管理,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工作,对有特殊身体要求的赛事,要求提供身体状况证明;3.保险要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赛事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应与参赛者协商投保意外伤害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组织者必须投保意外伤害险;4.现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严禁不当言论、旗帜标语及危险品进人赛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终止赛事;5.应急响应,若赛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人需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公安机关;6.其他,包括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报请审批流程、赛事“熔断”机制的执行、赛前书面协议的签订等。如若赛事活动主办方等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本案中,案涉赛车活动具有车道复杂、车速较快、多人同时行驶等特点,危险系数相对较高,属于典型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作为本案赛车活动的主办方,张某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如下:首先,张某系知名汽车博主,曾多次参与赛车策划,具备相关实践经验,但其在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沟通筹备活动过程中,仅通过场地图片、鸟瞰视频等方式确认场地安全性和赛事可开展性,并未证明其已对案涉场地是否符合赛车赛事活动需求进行审核。
其次,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显示“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活动)” ,该两家公司运营的案涉比赛场地主要用于卡丁车项目,并未配备符合卡丁车场建设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场地防护的土堆、围挡更不足以达到开展汽车竞速赛事这类高危险性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护标准。
再者,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和张某均未举证证明其就案涉赛车活动的举办已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对赛车活动的组织开展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张某也未全面尽到核査场地管理者资质的义务。据此,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和张某作为赛事共同主办方,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灸->*、(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