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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造成重大事故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作者:毛洁、杨娜、李中原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14期(案例)|分类:刑事审判|原刊页码: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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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

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案号一审:(2021)粤09刑初71号二审:(2 0 2 2 ) 粤刑终1036号

【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聪。

2021年8月2 1 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 2 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 2 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020死刑复核:(2024)最高法刑核92308175号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审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聪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违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仍在吸毒后驾车行驶,造成4人死亡、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款、第192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严某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平经济损失18537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严某聪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各方责任分担等情节未查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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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只能认定为一次事故,应定性交通肇事;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聪无视国家法律,吸毒后驾车在人流较多的省道上高速行驶,连续造成两次撞击事故,导致4人死亡、一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某聪因车辆损坏停车在现场被民警抓获,无自首情节。虽然部分被害人在最外侧道路上逆行,但不具有高度危险性,直接造成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极低,而严某聪吸毒后高速驾车的行为危险性高,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性极高,对本案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责自负原则,严某聪应对本案危害后果负全部刑事责任。严某聪明知吸毒后不能驾车,仍吸毒后在人流较多的省道上高速驾车行驶,漠视社会公众生命安全,高速驾车撞人后加速逃逸,不到一公里即又撞3人,因车辆损坏不得不停下来,严某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且事后未能得到4 名被害人亲属谅解,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矛盾未有效缓解,对严某聪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虽有坦白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严某聪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严某聪吸毒后在城区道路t 驾驶汽车撞击他人,加速逃离时又冲撞多人多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某聪吸毒后驾车连续撞击多人多车,致4 人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侦查程序违法、严某聪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坦白、赔偿等从宽情节、被害人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请求不核准严某聪死刑等意见。经査,或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无法律依据,或不足以影响量刑,依法不予采纳。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评析】近年来,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发,严重危害道路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与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一样,毒驾肇事案件办理的难点也在于如何准确定罪量刑。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驾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0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醉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审理毒驾肇事案件,是否直接参照执行《通知》,还是既要参照又要有所区别,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8号,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体现了从严惩处涉毒次生犯罪的精神=、毒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规则实践中,除直接故意驾车冲撞外,行为人毒驾肇事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区分起来较为复杂,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相关裁判规则也不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公共安全,主体也均为一般主体,但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不同心态。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犯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是故意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行为方式和后果上相当,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时,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观点认为,对于毒驾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可以参照《通知》中审理醉驾犯罪的裁判规则,即“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亦即“二次碰撞”标准。行为人醉驾发生一次碰撞后,足以认识到其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却漠然置之,不顾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出于逃逸等目的,仍然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冲撞车辆或者行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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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然而,毒品毕竟与酒精不同,种类较多,成分复杂,受毒理、环境、个体差异等多重因素影响,评定毒品对安全驾驶能力的具体影响难度较大,相关研究主要在经验型毒理评价、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危险研究等基础上进行,难以得出像饮酒、醉酒那样确切的结论。因此,《通知》规定的“二次碰撞”标准对于判断毒驾肇事者的主观心态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除了以一般人的认知和感受为标准作经验判断外,更要考察行为人具体的认知和感受,结合其吸毒经历和毒驾经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其一,《通知》规定的“二次碰撞”标准不完全适用于毒驾肇事案件。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吸毒后出现兴奋、嗜睡、自控力下降等一般不良反应,以及影响安全驾驶能力是有认识的。此种情形下,吸毒者安全驾驶能力的受损程度、精神状态与醉驾者类似,采取同醉驾者类似的判断标准,可以对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作出初步判断。从调研情况来看,实践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毒驾案件,多为一次冲撞或者一次性连续冲撞的情形。

但是,也不能简单、机械参照该处理规则。例如,行为人长期吸毒,曾有毒驾肇事经历,对自己吸毒后易失控的症状比较了解,在驾驶途中毒瘾发作,明知此时吸毒很容易失控发生事故,但为了吸毒而不管不顾、高速行驶,即便只发生了一次冲撞,也不宜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持过失心态。

其二,吸毒后出现病理性错觉、被害妄想、神志不清、失去意识等严重不良反应,会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安全驾驶能力,极易发生事故。此种情形下,吸毒者实施驾车冲撞行为时,已处于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的状态,区分冲撞次数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已无太大参考价值。既不能因为发生二次以上冲撞行为,就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故意心态,也不能因为只发生一次冲撞,就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而应该从行为人实施毒驾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可能性和程度来判断其心态,即判断的节点从通常情况下的肇事行为时提前到启动车辆的驾驶行为时。例如,行为人对吸毒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只是略有所闻但未亲身经历,对毒驾时会出现该症状的认识程度较低,没有预见到自己在毒驾过程中会产生严重被害妄想,进而驾车连续冲撞的,可考虑认定其心态为过失。又如,行为人曾有吸毒后失去意识的严重不良反应,甚至该症状已成为其吸毒后的常态,或者有过吸毒后驾车失去意识造成交通事故的经历,反映其已认识到自己毒驾极易发生事故,却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在吸毒后驾车,在途中失去意识导致车辆失控冲撞他人,即便只发生一次冲撞,也宜认定其对该结果持故意心态。

其三,若毒驾行为人对第一次冲撞事故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事故后,明知其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再次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管不顾驾车逃逸,以致途中再次发生冲撞,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参照《通知》的规定,认定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

本案中,道路监控视频、车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严某聪驾车多次连续冲撞,最后一次撞击时车速高达99公里/小时。严某聪供认其在驾车当日吸毒3次,吸毒后迷迷糊糊,产生怕死幻觉,驾车时想听大声的音乐,想开快车,无法控制自己,说明严某聪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吸毒后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无法安全驾驶,仍在道路上驾车高速行驶。严某聪供认其在第一次撞击时意识到撞到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担心吸毒被抓,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在第二次撞击时意识到撞到一名骑摩托车的女子,因一心想逃,不管不顾,又发生连续撞击,直至撞到一辆汽车,其驾驶的汽车受损无法行驶,才晕晕乎乎下车。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严某聪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有明确认知、持放任心态。严某聪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连续冲撞,造成4 人死亡、多车毁损,其行为已达到与放火、决水、

①高贵君、韩维中、王飞:“《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栽《人民司法》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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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方式和后果上相当的程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明确:“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毒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规则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否可以判处死刑,亦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通知》所附“被告人黎某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致2人死亡、1人轻伤)、“被告人孙某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致4人死亡、1人重伤)两起典型案例中,考虑两案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冃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醉酒后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辦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谅解等因素,二审法院依法对两案被告人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原则;基于此,对于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也应参照醉驾肇事案件的量刑规则,对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经研究认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 0 1 0 〕9号)第29条明确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一般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同时也要注意,与醉酒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不同,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自陷行为,不仅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事由,还应依法体现从严惩处。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驾肇事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正确裁量刑罚,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也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就本案而言:其一,被告人严某聪毒驾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某聪吸毒后驾驶越野汽车,于交通早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先是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死亡,随后加速驾车逃逸,在距离第一次撞击点不到一公里时,又连续高速撞击3名骑行摩托车、缓慢沿公路最外侧行驶的被害人,致3人死亡,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撞上冯某驾驶的汽车,其车辆受损失控才停驶。第一次撞击点相距被撞摩托车最终落地位置长达100米,第二次撞击瞬间形成数十米范围内的爆炸式扬尘,在长达百米范围内公路上散落尸体、伤者、损坏的汽车、变形摩托车、车辆零件、被害人随身物品等。事故发生后,大批途经车辆、行人因通行不畅而缓慢行经现场,包括儿童在内的多人在较长时间目睹事故惨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其二,被告人严某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严某聪有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7时许三次吸食毒品,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等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等负面精神状态。严某聪明知在此情况下会影响驾车安全,特别是在发生第一次撞击后,已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安全驾车,但为了逃避罪责而加速驾车逃离,短时间内再次连续撞击,表明其主观上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极度漠视。在第二次撞击时,严某聪的车速已高达每小时99公里。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统计显示,汽车与行人碰撞事故中,碰撞速度为30公里时,行人有9 0 % 的存活概率,随着碰撞速度增加,行人死亡概率大幅提升,当碰撞速度为6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接近1 0 0 % , 基本没有生还可能。尽管严某聪主观上只是放任而非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从案发前严某聪吸毒频次、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犯罪时间、地点、车速、逃逸等行为表现,综合评价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综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其适用死刑,体现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涉毒次生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