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背景下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发掘与转化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11期（应用）

栏目：特别策划｜业务分类：司法综合｜原刊页码：023—034

作者：袁春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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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司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革命法制领域的集中体现，为塑造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品格提供了内生性、原创性、独特性的知识体系，包括新概念体系、新制度体系、新理念体系等，成为构建自主审判学知识体系、检察学知识体系的实践资源和新传统资源。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代背景下，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应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时空维度进行纵深拓展研究，以新视野新方法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演变的规律性和历史必然性，提炼革命根据地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形成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发掘总结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制度、观点、理论、传统，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岀发。” ©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是经过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起来的，不是突然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使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概念，故本文革命根据地的相关表述上统一使用“法制”，其他相关表述则使用“法治”）启程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正式诞生于革命根据地

（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所建立的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以及华北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为代表的区域政权）O®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实践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根据地司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奠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沈钧儒曾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司法制度，首先是吸收了老解放区20年来的经验，其次是学习了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废除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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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異产克成殳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求是》2021年第8期。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③ 浦坚编著：《中国法制史大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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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组织机构和旧法观点基础上建立的O®

20世纪5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初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科学框架、研究内容和价值观”，突出革命根据地法制的阶级性和工具性，“证成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先进性和革命性。” ®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对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的政治定性逐渐弱化，而知识的科学性和法学特色开始增强J3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庚续红色法治血脉。”新时代有必要加强对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发掘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制度、观点、理论，总结阐释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形成的历史经验，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的现状

中国法律史学是法学学科中的基础性学科，承担着为中国法学提供自主经验和原创性知识的重任，决定着中国法学的民族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研究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稳定群体，老中青三代学者在发掘整理革命根据地司法史资料、系统总结和提炼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司法发展史、建立革命法制史学科体系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进入新时代以来.纵观我国有关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法制史的研究，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弘扬革命传统法治文化的需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

一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和司法史研究区域性、局部性研究特点明显。©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地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和全面抗战时期的陕甘宁及其他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忽视了大革命时期的法制斗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为代表的法制建设：有学者认为对当地司法制度传承具有实在影响力的是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和其前期的晋察冀边区的司法，陕

甘宁边区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都没有在物质关系上接续到新中国建立后.影响立法和最高司法机关。©有的学者仅研究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的司法，这一时期司法的局限性以及以后的发展变化往往被忽略。有些学者研究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由于学术的偏爱，对这一时期和这一地区的司法创新性过于强调，甚至将其阐述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源头，容易造成历史认知上的错觉。例如巡回审判、公开审判、调解制度、死刑复核等制度，其实土地革命时期就有探索，只不过没有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实践成熟和正规，没有产生较大的历史影响。总体看，缺乏一条主线将这些阶段性、区域性的研究贯穿起来，探究指导思想、司法理念、组织机构、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等历史演变，从而使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的研究，体现体系性，具有历史性，呼应关联性，揭示规律性。

二是没有专门的革命根据地司法或人民司法史论著作。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反映法治建设的成就和成色。在革命战争年代，审判工作不是重心，但审判机关却是司法的中心，因为此时的组织机构精简化，使得审判机关除处理审判之外，往往兼具司法行政、检察职能，甚至通过发布指示、训令等，担当部分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立法的职能。在中央层面，实行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在地方二者合而为一，同时，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实行审检合一。因此，换一个视角，考察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司法审判能够更直观地观察整个法制面貌。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除了人民检察史已有较多研究和成果外，我们还缺乏以法院、检察院为视角，以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司法史论的专门著作。从学科门类研究的历史看，如熊先觉、王桂五等老一辈，有丰硕而厚重的理论研究成果，但熊先觉主要是从司法制度、司法学的角度对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的综合性、多门类研究。王桂五主要是侧重检察学、检察制度、检察史的研究。从当代学者研究看，如有些学者虽然对司法学、审判学、审判制度等作了深入研究，但缺乏历史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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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丈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②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③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泊知识生成史”，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抵》2022年第4期：④ 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构建"，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⑤ 侯猛：“重构靳民主主义革第法治的研究框架"，载《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

⑥ 刘忠：“’从华北走向全国’——当代司法制度传承的重新书写”，《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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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和制度历史资源的发掘，更多的是现实制度的反思和应然制度的创新。人民司法史除了理论阐释外，采取先中央后地方的方式，尽量全方位展示各时期审判和检察的组织机构、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情况、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相关司法行政、重大事件、典型案例、重要司法人物等，尽量突出那个时期的风貌和成就。此外，人民司法史的综合性研究也有助于避免审判史和检察史交叉重复研究，也有利于提炼审判学和检察学共同的规律性，包括独特的主体内容、基础原理和表达方式，以增强学科专门性和科学性。©

三是现有的司法史著作理论阐释不够。除肖周录、侯欣一、汪世荣、刘全娥、孙光妍等教授有关根据地法制史的论著外，至今以党的创新理论阐释新民主主义司法变迁的著作不多。从宏观层面考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司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在中国具体实际的运用，也是革命根据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在近百年人民司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审判与调解的关系、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维护既判力关系等，始终是人民法院面临的现实，也是推动人民法院向前发展的辩证运动。

对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理论研究特色就是争取从革命根据地艰苦卓绝的人民司法史中寻找这些命题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四是司法史研究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引更有利于解答现实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我们研究革命法制的历史坐标和理论参照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革命法制的民族底色和智慧之源，如果抛开这种理论框架和研究场域，甚至以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考察革命法制和人民司法史，很容易导致错误的观察结论，尤其是20世纪80-90年代西方思潮大举进入我国理论界时期会有这种可能。例如，如果以西方法治现代化理论考察马锡五审判方式，容易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只是在当时环境条件下的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看不到其司法文明创造上的伟大之处，甚至认为其落后、有局限性、没有生命力等。“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当生活的发展逐渐需要时，死历史就会复活，过去史就变成现在的。罗马人和希腊人躺在墓穴中，直到文艺复兴欧洲精神重新成熟时，才把他们唤醒。”®司法史研究应当观察司法制度演变，探究其源，寻找新时代司法理论的历史根源。

二、深度发掘革命根据地司法史历史资源的现实必要性

（一）政治逻辑：坚持以史为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说，丢失了历史联系，也就丢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毛泽东指出，“有些人对于自己的东西既无知，于是剩下了希腊和外国故事，也是可怜得很，从外国故纸堆中零星地捡来的。”®法学研究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身为法律人，欲了解身处的法律环境，及改善群体的法律生活，亦可从周遭事物，追寻过去的法律经验。”®革命根据地司法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根据地司法史放置在党史国史的大背景下，更能展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司法探索的隼路蓝缕和波澜壮阔。学习研究人民司法历史，有助于我们了解自己走过的路，有利于总结人民司法经验，从先辈们的经验中吸取智慧和力量，例如根据地创造的司法制度奠定了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基础，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开审判、注重调解、简化诉讼手续等司法经验在当代发挥着传承价值。加强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党史学习教育的要求，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和司法制度没有充分引起学者学术兴趣，或者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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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显明："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构建”，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② ［意］贝奈戴托•克罗奇：《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页。

③ ［意］贝奈戴托•克罗奇：《历史学飭理论和历史》，田时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④ ［清］龚自珍：《龚自珍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516页。

⑤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⑥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8页。

⑦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10月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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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制史领域的参与研究人员数量无论是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或是与目前中国法制史其他研究领域相比，都属于“弱势群体”。©有学者指岀，本世纪初，随着研究旨趣的转移与发散，有关革命根据地的法律研究逐渐被人冷落严有些研究我国法治演进和司法现代化转型的著作，往往忽略这段历史，有的是从清末变法到民国司法直接到新中国司法，有的认为人民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废除国民党政府旧法统为起点，有的甚至认为人民司法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才开始建立的。

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少有学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法制探索，尽管有移植借鉴苏联的浓厚色彩，但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理论、制度选择、具体实践上，已经有明显的独立自主意识，而这种独立自主意识主要决定于毛泽东思想指导作用，表现在法治建设上，就是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自己道路的独立自主性，这些司法概念体系例如在司法方面，经过取舍、改造、创新后的司法理念与制度，可以说是新中国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基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司法事业虽然只有短短二十多年，但从大历史视角看，它开启了我国司法文明的新形态，它艰苦卓绝的探索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经验，它创造的许多制度至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基础。

（二）理论逻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下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的新使命

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独特视角，是研究中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进入新时代以来，理论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蕴含在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进行创新性研究，体现鲜明的守正创新特色。

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下，有必要将

革命根据地司法作为独立的知识体系进行研究。相比其他法学学科，法制史本来就弱势，司法史更为小众。首先，司法最能直接体现法治实然状态。与文本中的法律相对应，行动中的法律是法治的实然状态。革命根据地司法是最能体现革命根据地法制效果的观察对象。其次，司法最容易实现法制史纵横观察比较。尽管时空中立法的差异极大，但司法职业群体、司法程序、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等专门性、专业性知识体系的形式相同性，使得司法成为不同法制类型观察比较、交流对话的媒介和载体。

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应对如何发掘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的自主性和自身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有所回应。目前，众多的部门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以及部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行热烈的讨论，相比之下，法制史学在这方面的讨论不多，其中较多的是论述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宝贵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等，®而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和司法史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则鲜有讨论。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现行法的源头，其历史地位和价值毋庸置疑，然而，在西方学术话语体系几乎一统天下的时代，其历史价值往往被忽视，甚至被贴上落后的标签；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如果其历史价值又被忽视或轻视，实属于不当。

近代以来，为挽救民族危亡和奋发图强，囿于对西方思想和制度的崇拜，相当多的中国人把西方理念和制度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钥匙，“坚持中国问题特殊性的中国共产党人，对这种制度背后所包含的一整套理念，大胆进行怀疑、批判，并进而对其进行了全盘改造。”“从研究角度讲，这种努力本身便极具有学术价值。” ©有学者从大历史的视角看待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创造.认为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开辟了中华法系的新纪元，随着新中国成立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固有的中华法系解体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创造出新型的法律制度，即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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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光妍、宋鑒：“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历程回顾——以数据统计为中心的考察”，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

② 侯欣一："试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③ 侯欣一：“畫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④ 封丽霞："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载《红旗丈稿＞2025年第9期；夏锦丈、胡锦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思考”，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3期。

⑤ 侯欣一："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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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类型法律制度的初级阶段，也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雏形阶段。①“根据地的法律实践不仅改变了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开创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新时期，同时也向人类此前的一切既定理论提出了挑战。” ◎多年前这些高瞻远瞩的论述并没有展开系统研究，而当前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确有必要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的自主性和司法史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构建问题。

（三）实践逻辑：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革命根据地司法史中蕴藏的丰富经验不是过时的“死历史”，而是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解决当代中国司法现实问题的宝贵资源。例如，董必武所说的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形成的“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政法优良传统，®既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革命传统资源，也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历史镜鉴。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一方面主要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创造出来的中国式司法经验，另一方面主要基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前者重在传承性，后者重在创新性，二者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基本规律。这些中国式司法经验包括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民主化、司法评价标准和机制、司法方式创新等，都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智慧之源。

革命根据地司法具有参与社会治理功能显著优势，原因在于，在职能定位上，“司法工作是整个人民政权中的

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立法、行政并列或互相制约监督关系。在职能运用中，如“镇压与宽大”等党的政策或者融入立法作为裁判依据或者直接作为审判量刑轻重的依据，党的政策方针通过司法工作的开展得到贯彻实施。在职能边界上，由于特殊时期大司法的司法权构成、运作更容易形成整体效应，这为新时代司法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更好发挥治理效能而呈现的开放性和社会化提供了启发。

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高度参与司法活动。习仲勋提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这些存在着的纠纷，一通过人民，就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要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革命根据地集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公开审判等制度优势于一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神。©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民主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核心，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司法公正是否实现，评价的主体是人民。©革命根据地司法能够“将群众的意见、党的政策和边区的法律巧妙的结合起来，从而得到各方面的满意和拥护”,®能够将我国传统司法中的天理人情国法融合文化注入新的元素.从而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等应该从革命根据地司法中汲取有益经验。

三、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的新视野与新课题

法史学作为基础学科，在自身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为法治建设提供历史传统参照，但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的要求相比，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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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希坡：“中国共产党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9期。

② 侯欣一：“论革命根据他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③ 董必武：《董必武政洽法律丈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5-546页"④ 林伯渠：《林伯渠丈集》，华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362页.⑤ 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餉正确方向”，载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

⑥ 黄文艺：“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⑦ 贺小荣：“完善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裁.2025年12月15日《光明日报》。

⑧ 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天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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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基础学科的自主实践、创新方法、转型升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凝练新概念、新命题、新理念。©

（一）革命根据地司法的历史定位与价值再认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司法虽然只有短短二十多年，它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奠基意义无疑是巨大的，但从大历史视角看，它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定位需要研究。

有学者提出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能否构成一种特殊的法治类型？笔者认为是革命根据地司法属于特殊的法治类型，因为它虽然有过渡性特征，但已经初步具备新型法治类型的特征，它建立在全新的理论基础之上，创立和实施新的司法制度，同时又不自觉地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这个阶段的司法形态是中华法系之后的新型法系下的新型司法文明形态的孕育，它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鲜明的政治特征，以服务民族和人民解放为己任，通过自我革命和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品格提供了红色文化基因和革命创新精神气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创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在我们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基础上综合发展的结果。②

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文化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早成体系的法治实践，为中华法律文化的充实、完善提供了宝贵的财富。®伯尔曼教授考察西方法律演进过程认为，“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重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它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 ®例如，调解（法庭调解）制度在各个革命根据地都被大力推广的制度，而调解无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传承的中

华法律文化智慧。“长时间以来，中国的调解大概是唯一在西方被广泛研究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 ® “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庭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也是具有现代性的，它既非完全是中国传统的产物，也不完全是现代的产物，而是同时具有传统与现代性的、中国与西方法律制度成分的产物。” 0不过与伯尔曼所说的“最终它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不同的是革命根据地司法是在基本否定既有司法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全新创建，只是在某些制度如调解、巡回审判等方面吸收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

（二）革命根据地司法史有许多新课题有待拓展性研究

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代背景下，革命根据地司法史还需要从时空维度进行拓展研究，以有助于探究根据地司法演变规律性和历史必然性。

其一，早期共产党人的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对大革命时期革命主张的影响。如以陈独秀等为代表的早期共产党人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五四运动前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影响的阶段，一个是五四运动后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段。®发生思想转变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他们的法律思想的具体表现及特点是什么？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传播以及早期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主张和后来革命法制道路的选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其二，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的法制主张和实践及理论分析。大革命时期有过短暂的合作，国民党左派激进的司法改革和中国共产党农民运动中审判土豪劣绅的法制实践是那个时期法制基调.其理论来源和指导思想是什么？效果如何评价？

其三，革命根据地司法共性与特色研究。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除相对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外，即便是同一时期的根据地政权之间行政上也无隶属关系,®因此，不同时期根据地政权法制既有共通性又有极大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有必要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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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文显：“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② 目龙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接续奋斗”，载2023410/131EJ《人民法院报》。

③ ［德］卡尔吗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03页。

④ 柴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视域下’中国法律史'建设的动因、任务及路径”，载《历史教学》2025年第8期：⑤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⑥ ［美］黄宗智、尤陈俊：《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律（英丈版）》2009年第3期：⑦ ［美］黄宗智、尤陈俊：《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律（英丈版）＞2009年第3期。

⑧ 公丕祥、蔡通道主编：《马克思主乂法律思想通史（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60页，⑨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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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研究，发掘法制实践蕴藏的政权运作机理

其四，革命根据地法制与同时期国民党法制进行比较研究。比如，国共两党对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行使模式有何差异？95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将“简陋的法制渗透进了传统的乡村，使农民同中国共产党形成了稳定的联盟，改变了传统乡村的内在结构，并最终扭转了中国社会发展之方向” ？◎又如，在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方面，同样都实行调解制度，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与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调解有什么差异以及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异？

其五，闽西革命根据地、华北解放区等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增量提质研究。相比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根据地法制研究，闽西革命根据地、华北解放区等地的法制史研究相对薄弱。

其六，拓展党史与革命根据地司法有密切关系内容的研究。例如，深化对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纪检监察历史的研究，有助于理解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和检察体制改革。又如，1941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这些研究有利于理解黄克功案等历史事件的背景，有利于为当下的纪检监察与检察制度改革提供历史文化资源等。

其七，中国共产党和军队接管国民党统治的城市和旧的政权机关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高层对接管大城市的态度，接管后的法制情况等，可以展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从农村走向城市的历程。在这方面，孙光妍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已经有关于东北解放区尤其是接管哈尔滨后法制情况的丰硕研究成果。在接管南京、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过程中的法制情况也会是研究的富矿。1947年6月7日，谢觉哉在日记中表达了如何接管旧政权机关思考，可以看作党内高层的一种态度，甚至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谢觉哉认为，“新政权机构，应积累自己的丰富经验，创造新的规律与办法”。®

其八，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人物群体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老院长沈钧儒曾指出，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老解放区早已有了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并从实际工作中培养了一

批人民司法干部，“他们创造和积累了建设人民法院的宝贵经验，以及和我们政权性质相适应的、切合人民实际需要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丁.作作风，这对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建设人民法院和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之初地方法院院长或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就是从这些司法干部中培养出来的，如王斐然、魏明、高桐等典型代表。

（三）提炼升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所依赖的司法实践资源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论断和标识性力量范畴来源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学学术阐释和法治理论表达。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为塑造新中国司法品格提供了内生性、原创性、独特性的知识体系，包括新概念体系、新理念体系、新制度体系等，这些无疑能够转化成为构建自主审判知识体系、检察知识体系的实践资源、新传统资源。

首先，在概念生成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也有一定的差距，最大的差距主要在于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经过借鉴和改造，创设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概念体系，同样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司法概念和话语体系上的创新性和自主性。不仅是构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而且是构建自主司法史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原材料。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出现频率较多的且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这些标识性概念一定程度上标识了自主性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第一类是能够标识思想体系的概念，如党的领导、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群众监督、人民陪审、司法民主、人权保障、劳动改造、教育感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第二类是能够标识理论体系的概念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李木庵调解法、党鸿魁经验、司法改革等。第三类是能够标识学术体系的概念如人民法院、专门机关、革命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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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M4年版，第1~35页。

②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时知识生成史”，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③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4页：④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丈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年版，第9页：⑤ 张丈显：“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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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政策法令、案件复核、巡回审判、审判员、检察员等。这些概念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司法概念和话语体系上的创新性，可以说是即使是当下，大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重要程度类似于“思想芯片” O®

其次，在理念提炼上。革命根据地司法形成了相对成熟且具有鲜明特征的理念，根据地司法在这些理念的指引下，又形成了我国新的法治传统，或者称为政法传统②：其一，司法政治性与人民性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谢觉哉认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需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 ®o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曾在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过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强调了司法的人民性。®时任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由》（ 1943年12月20日）里强调，“我们边区的司法工作作风，要以能替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能以判决形式为重”。陕甘宁边区不实行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官无毁判”）©的诉讼原则，主要是考虑边区群众文化程度低，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权利意识，或者即使有权利意识也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的实际。其二，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鲜明的特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谢觉哉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较多，他曾说：“考虑到审判独立，但仍然在边区主席团的领导下，使审判能适合于当时的政治环境。

所以我们不主张司法与行政处于并立状态，而是在边区政府领导下，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学者认为，谢觉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语是我们现在所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要渊源。®

从实践看，边区的司法机关还比较重视推事对审判工作的独立性的，如“庭长也不得凡事横加过问，并且判决应以推事副署”。陕甘宁边区1949年颁布的《司法政策及任务》报告中提出：“从来也没有司法独立的说法，只有审判独立。”其三，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统一。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就强调裁判工作的专门性，当然，在战争环境下，司法机关专属性还是受到一定的破坏，®1后来边区政府发布指令要求党政军民学各机关予以纠正，要求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逮捕、审问或处罚任何人。1944年4月27 S .谢觉哉到延安枣园毛泽东住处吃饭时谈到司法，毛泽东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任何事都要通过群众”。

其四，审判与调解的统一。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 “东方之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定分止争方式，也是中国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文化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调解有了新内涵新发展，配合审判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革命秩序的重要方式。边区高等法院还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审判方针，经过党中央和西北局同意，也经过边区政府委员会讨论同意，在陕甘宁边区推广。

再次，在制度供给上。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有结合实际的创造性，如二审终审加再审的审级制度、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案件复核制度（死刑案件复核和重大案件审核批准）等，此外，比较有特色的还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政策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司法政策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直到1956年才正式定型化。©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出宽大的刑事政策，®即使是在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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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文显：“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

② 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③ 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载王定国等编：《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59页；④ 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载1944年11月5EI的《解放日报》。

⑤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7页。

⑥ 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4版，第80页「⑦ 《陕甘宁边区抗EJ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央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2页.⑧ 高其才等：《政治司法》，法律出版杜2009年版，第207页。•⑨ 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检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⑩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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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风期间，毛泽东也多次指示过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①的原则，此后，许多解放区都制定和实施了人权保障的制度。在解放战争初期，毛泽东执笔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政策。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都贯彻了这一政策思想。

又如，刑罚执行制度创新，如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创造性地开展群众性的对犯人的改造工作，设立了监外执行制度，在陕甘宁边区，对犯人的改造还创造了犯人交乡执行改造的制度，这项制度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犯人交乡执行制度。

（四）发掘整理革命根据地法治知识体系生成中的自主性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在法律观念上具有自主性，如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里就提出党的七条组织原则，其中第七条是各个党员须了解，共产党施行集权与训练时，不应以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等观念施行之,乃应以共产革命在事实上所需要的观念施行之o®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政权理论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强调中国革命的自主性。例如，毛泽东论述民主政治认为，“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治”。®1947年11月16 H,毛泽东在致陈瑾昆的信中写道：“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 ®毛泽东认为欧美的宪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

不能要”。©

除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外，谢觉哉也对边区司法制度的政治基础作出论述，如他在日记中记载了他谈起草边区宪法的体会，即制定自己的宪法。® “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凡是抄的，外国的，总不尽合于中国及边区情形；中国的，以前所谓宪草大部关起门写的，不合实际。” °可以说，谢觉哉是陕甘宁边区改革派与保守派两种司法理念的调和者，也是司法发展正确方向的引导者，因此，谢觉哉的思想对边区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谢觉哉关于宪法的思想集中体现了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尽管晚清以来，中国试图创新一种新式司法制度，如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尝试最终失败，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抛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新式司法制度，开始大众化的尝试”，“这种大众化司法的尝试，不仅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而且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行的新阶段”。®

毛泽东等人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民主政治的论述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必然成为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包括司法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经过延安整风运动，教条主义得到彻底纠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一般法学原理同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的紧密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法治成熟的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之所以不同于中国其他阶级领导的革命运动，就在于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在俄国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以俄为师，照搬马克思主义，临摹俄国革命模式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革命的鲜明特点，甚至一段时期出现肃反极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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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19页。

② 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系列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版。

③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④ 毛泽东：“致陈瑾昆（一九四七年一月十六日）”，载《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0页。

⑤ 毛泽东：“致陈瑾昆（一九四七年一月十六日）”，载《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⑥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32页。

⑦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R4年版，第1032页。

⑧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32页。

⑨ 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一⑩ 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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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过很快得到纠正。

从新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工作，也可以看出经过新民主主义各个阶段中国化的改造，有关法院的制度较为符合中国实际，因而显得较为成熟。例如在起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候，毛泽东曾评价《人民法院组织法》“熨熨贴贴”，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别别扭扭”。著名法学家王桂五认为.“毛主席指出的别别扭扭，就在于未能把列宁关于检察制度的理论、苏联的经验水乳交融地同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甚至某些名词用语都是从苏联翻译过来的，没有使之中国化，缺乏中国的气魄与风格”。引954年3月17日至4月12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彭真说：“苏联的经验不能硬搬，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一条是必须从具体实际岀发；不仅检察工作不能硬搬苏联经验，连我们的老经验也不能硬搬，按中央苏区经验煮夹生饭是不好煮的，人民不满意。有了苏联的经验是有了带路的人，但必须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做”。®从实际情况看，革命根据地法制早期以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为主，延安时期进入自主创制阶段，强调法律制度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且内容和形式必须是全新的。③

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司法深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

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 © “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两个结合’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 ®法律史是我们民族的历史和民族之经验的具体表现，又为民族之智慧及其对于智慧之需要的最正确的纪念品。®例如我国古代的司法有“总”与“分”的特点.“总”是指司法依附行政，司法权是封建王权皇权的组成部分，“分”是指司法权的分割与制衡化，表现在司法机关设置上如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这几个机关实行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以民为本.形成为民请命的包青天文

化；崇尚德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出礼入刑是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崇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心理，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司法必须实现惩恶扬善的终极目的的重实质（体）正义，否则就不具有正当性，形成了伸冤文化传统；崇尚“无讼”“和为贵”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相应地调解就成为官民协同、调处息诉的纠纷解决方式等。调解文化和制度的发达成为我国重要的司法特色。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对部分拟判决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判决之前必须报请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制度则是指对那些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报请皇上批准，只有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命令后，才能行刑，这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古代就已经十分完备。这些思想文化和法律传统在新民主义根据地的司法实践都经过改造并保留有益成份。

四、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进入新时代以来，理论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蕴含在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进行创新性研究，体现鲜明的守正创新特色。尤其是一批年轻的学者对根据地法制史产生浓厚兴趣.他们从政治视角，根据政治命题，以新的创新理论，将根据地的法律知识，构建成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新型政法知识体系。©还有的学者主张，我们需要在尊重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研究方法，重新构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o®

革命根据地司法史在研究的方法路径上，至少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创造性应用和发展，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直接的理论和方法论指导意义。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应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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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页：②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中央丈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79页。

③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当代意义之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④ 习近平：”在丈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6月2日）"，我《求是》2023年第17期：⑤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6月2日）”,我《求是》2023年第17期：⑥ ［美］莫里斯：《法律发达史》，王学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M4年版，第10页。

⑦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⑧ 候猛："重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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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应解读中国现实和问题，探索运用新革命史的研究范式、史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方法等，发掘革命根据地司法的新史料、新价值，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完善法史学学科体系，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

二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史军史为背景参照。对新民主主义时期司法的研究，如果脱离了党史军史的历史时空的参照，不仅容易误入歧途，偏离正确政治方向，而且不容易理解某一制度、概念产生的真实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例如，“人民法院”概念的提出，一般认为是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提出要在新中国政权机关前面都要加上“人民”二字，以示与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性质上的本质区别。毛泽东为什么能够提出这一概念？除了从毛泽东思想中蕴含历史必然性外，还要从党史中寻找答案。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共同学习借鉴苏俄.其中，处于革命阶段的武汉国民政府当时推行改革司法制度的一项就是修正法院名称，司法机关废止沿用行政厅名，改称法院，规定地方法院分二级，即县市法院（冠以县市之名）和人民法院，而当时“人民法院”一词又是引进于苏俄司法制度。又如，如果不从土地革命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反复强调请示报告工作，就很难理解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的政治和历史背景。®再如，通过三湾改编，把支部建在连上，通过古田会议，纠正军中非无产阶级思想，消除单纯军事观点、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等，这些党史军史，有助于从源头理解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为什么能实现对军队、政法机关的绝对领导。“政法知识是根据地政权，乃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知识的最大特点，因而要想理解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而不理解中国共产党则无从谈起！ ”®

三是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研究。应从历史和空间两个维度，开展革命根据地司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

从历史维度看，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4个历史阶段的划分为节点，依次展开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

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对这4个时期的司法进行贯通性和整体性研究.其一，有利于发掘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历史阶段的主线。例如，董必武说过，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谢觉哉也曾指出：“苏区改边区，苏维埃好的办法和实质依然存在。” ®这里的“好的办法和实质”，就是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紧密围绕并切实服务于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总任务，这是贯穿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红线。®其二，有利于发掘各个历史阶段司法的不同之处。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曾就地主富农利用统一战线的政策从事反攻倒算的反革命罪行如何量刑问题向毛泽东请示，毛泽东提出，不能沿用苏维埃政权时期的法律，那时有极“左”的东西.应该平等。®从空间维度看.应聚焦党中央革命政权所在地的根据地司法，因为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存在众多革命根据地，中央政权所在根据地与其他根据地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党中央政策与命令会在所有革命根据地贯彻和遵守，一定程度上是领导、示范意义。®因此.重点研究中央政权所在的革命根据地司法，能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四是侧重于审判史和检察史的研究。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背景和革命环境.革命根据地的司法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不够成熟和规范.而且机构的精简和复合功能是必然的。例如有的机关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等具有一定的审判职能，检查（检察）机关设在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一，审判机关在中央与司法行政分立，在地方合一而设等等。因此，审判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相对比较规范和完善，以审判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审判制度、审判工作为研究重点，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条理清晰的作用。当然，与此同时，从革命根据地的大司法概念出发，兼顾对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调解、民间仲裁的研究，全面展示革命根据地司法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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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袁春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载2024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报》。

②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③ 董必式："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载《董必武政治法律丈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5~546页④ 谢觉哉：“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载《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辑》，第56~71页⑤ 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8页。

⑥ 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⑦ 毛泽东："致谢觉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七日）”，我《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谢觉哉：《谢觉哉EI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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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制度重述与理论阐释并重。史料是史观的基础。

史料学派反对对史料的解释，如傅斯年主张史学就是史料学。史观学派则主张以哲学的观念解释历史，并找出历史的规律。丰厚扎实的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否则历史解释难免陷于主观和偏见。当然，如缺乏理论阐释，则史料缺乏生气，难以展现历史意义和新的时代价值。有关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史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和组合是重现人民司法史的基础，应当在全面挖掘和整理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革命根据地的司法知识体系，并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追溯一些重要制度的理论源头同时，发掘独立自主进行理论和制度的本土化改造，在此基础上阐释其“多元借鉴与自主构建”品格对当代司法的启迪意义。正如梁启超所说：“历史的目的在将过去的真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

六是注重对法治领导人和法治人物的研究。钱穆认为，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例如，谢觉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马锡五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李木庵创造调解法等即使如此。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应梳理总结岀各

①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84页。

② 钱穆：《中国历代政洽得失》，三联45店2012年版，前言。

③ 孙光妍、宋鑒："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历程回顾——以数据统计为中心的考察”，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

个历史时期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创建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法制领导人和法制人物。至少分类进行分别或综合性研究，如革命领袖（毛泽东等）、根据地政权法制实际领导人（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杨秀峰、张鼎承、何叔衡、梁柏台、李木庵、雷经天、马锡五等）、法学专家（陈瑾昆、张曙时、朱婴等）、具体法制工作者（王怀安、贾潜、王桂五等）等，一则有利于后人了解他们的历史贡献，二则有助于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结语

新时代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党中央高度重视革命法制史的研究是难得历史机遇，未来的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的研究，在已有丰硕而坚实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随着一些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投入，他们以新的路径和新的方法必将取得值得期待的新成就。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毕竟是一项基础性学术工程，目前各地的有关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档案开放和利用仍受限制，学者研究面临“无米之炊”的境地P因此.需要有关组织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使革命法制历史档案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资源。

（作者单住：姿庆那范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