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如何助力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026年第11期 · 应用 · 特别策划

作者:侯猛金上钧
原刊页码:017—022;续文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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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 0,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当前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先导和基础,®这已经成为法学界的重要议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推动形成全国四级法院广大干警全员参与的法学理论研究新格局,着力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贡献司法实践力量。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鲜活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31在这一进程中,人民法院站位特殊、作用关键。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每年处理数以千万计的各类案件,积累着最鲜活、最完整的法治实践经验。这种经验,是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实践根基,更是域外理论不能替代的原创性本土知识源泉。

多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理论研究方面积累了丰硕成

果。各级法院持续开展司法调研,产出了大量研究报告;各级法院发布的案例、文件和目皮书等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源;学术建制进一步完善,多本法院刊物入选各类重要来源期刊,学会、研讨会建设富有成效;一批学养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法院干警.在刑法、民商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等领域作出了有影响力的学术贡献。但客观来说.当前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以下简称法院理论研究)存在多而不精、广而不深的问题:研究成果数量可观,但真正能够进入学术对话、推动知识积累的原创性成果仍属少数;选题不乏新意,但问题意识模糊、就事论事、理论贡献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

因此,现阶段认真探讨法院干警如何作好法院理论研究.帮助其准确定位比较优势、掌握研究方法、提升学术表达能力,将法院系统的实践知识转化为推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十分必要,进而能够助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法院理论研究助力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作紧扣司法实践的研究。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首先是一个经验基础的问题「理论可以借鉴.方法可以引进.但支撑知识体系的经验素材,必须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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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丈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畫大课题攻关项目“百年中国政法体制演进的经验与模式研究”(批准号:22JZD014)的阶段性成果.① “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拖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我.2022年4月26EI《人民E)报》② 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③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洽国》,中央丈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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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广大法院干警活跃于实践一线,拥有最丰富、最鲜活的经验。因此,法院理论研究在“原材料”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但单纯拥有实践经验并不能直接助力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需要依靠规范的学术表达。这就要求法院干警产岀的不能是简单记录经验的新闻报道、工作信息或调研材料,也不能仅仅在文章中堆砌几个案例、罗列几条工作经验。法院干警要以研究的态度审视实践经验,以真实的实践现象为起点,完整呈现实践样态,深究问题产生的深层缘由,并进一步从学理、制度等方面展开,回应现实议题。

只有完成这一转化,法院干警所掌握的实践经验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自主知识体系才有可以生根的土壤。

第二条路径是从实践中提炼标识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知识体系最直接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标识性概念。®在第一条路径中,研究者实际上是在围绕知识体系中现有的概念开展研究,以实践检验或丰富现有的概念体系。第二条路径则是在此基础上,从前述研究中发现现有概念体系尚未涵盖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而提炼出新的标识性概念,以填补和拓展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版图。

法院的审判实践正是孕育标识性概念的富矿。一方面,中国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这些创新蕴含着巨大的理论转化潜力,是自主知识体系最具原创价值的生长点。例如,中国率先大规模推行数字法院建设,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司法、“一张网”、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等实践深刻改变了法院的运作模式。©这些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正因如此,“数字司法”或有条件成为一个由中国实践率先定义、深入阐释的标识性概念。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始终是国际社会观察中国法治最直观、最重要的窗口。当今世界法学研究存在诸多共通性的基础议题,从中国司法探索中凝练生成的标识性概念,天然具备国际传播价值,更容易

获得国际学界的关注与认同。例如,随着中欧班列的大规模运营,中国法院率先面对传统海商法框架下长期未决的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化问题.在判决中率先承认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并助力中国政府推动相关规则纳入国际规则体系。®中国法院针对新型疑难司法问题形成比较成熟、系统的裁判经验,并提炼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标识性概念,其成果就不只服务于中国法学发展,也能够为全球法学界提供新的理论资源0

二、法院理论研究助力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特优势和突出问题

不过,当前法院理论研究的潜力仍未被深入发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干警不擅写作等表层原因,而需要精准厘清法院开展理论研究的独特优势和突出短板,对症施策。法院干警在开展理论研究,助力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时,大致具备3大独特优势。

一是具有司法制度运作的内部视角。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司法制度是区别于各类部门法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研究领域。部门法侧重法律规则本身的教义阐释,司法制度则聚焦司法权力配置、审判流程运行等实践。司法的运作过程,深刻影响着所有部门法的落地适用与实践效能。对于该领域的学者而言.即使深入调研,大多获取的只是间接经验。法院干警身处实践一线,是在场直观感知、拥有直接经验的群体。依托这种独有的内部视角与实务经验积累.法院干警理应成为司法制度领域最具话语权的研究主体。

二是能够跟进部门法适用的最新动态。社会生活中涌现的法律新问题、新争议,往往最先在法庭审判中集中呈现,之后才逐步进入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视野。针对部分新兴前沿议题,表面上学界起步更早、发声更前,但只是学理假设和推演,真正直面新型法律冲突、处理规范适用难题的始终是人民法院。相比学界的认知延迟和“坐而论道”,法院身处裁判最前沿,能够最快捕捉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难题。这种源于真实个案、紧跟实践发展的即时感知能力,是法院干警开展部门法理论研究得天独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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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龙丽:“基于经验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载《法商研究》2026年第2期。

②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③ 张丈显:“靳时代中国法学新概念”,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④ 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彩响——以杭卅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裁.《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⑤ 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

⑥ 蒋安杰:“一纸单证撬•动贸易版图中国促推百年货运规则出新”,载2026年3月8EJ《法洽EJ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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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能够对案例资源进行整体把握。如果说.上述两个方面是法院干警从事理论研究“域”的优势,那对于案例资源的整体把握则是“质”的优势。法院对于案例资源的整体把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全过程性上。法院干警有条件经历或探知具体个案从起诉、庭审、合议、判决直至执行的完整生命史,包括调解中的利益权衡、庭审中的交锋博弈、执行中的复杂协调。这是学界通过裁判文书阅读永远无法还原的立体经验。在案例资源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是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最难被取代的竞争力。

但是,优势的存在并不会直接兑现为突出的学术成果,法院理论研究当中还存在着下列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对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应有贡献。

第一,从结构角度看,法院理论研究存在政策研究与学术研究的混同。一般而言,学者在做研究时会有意区分政策研究和学术研究,因为二者目的不同。前者旨在提供解决方案,注重回答“怎么做”的问题;后者则是提供解释路径,注重回答“是什么” “为什么”。二者无高低等级之别,只有功能分工差异,且好的研究应该兼有学术价值和政策价值少但客观来看,政策研究与学术研究在成果呈现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宜混淆。政策研究呈现载体丰富,包括各类内参、简报、报告、建议、媒体评论、应用性论文等,文体相对灵活,重在直达问题、直陈对策;学术研究则以学术论文、专著为核心表达形式,讲究理论对话、命题提炼与逻辑论证。®

以法院系统的各类征文活动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干警并未清晰辨识二者之间的边界.往往把实务对策类研究硬生生套进学术论文的固定框架之中。文章前篇援引会议文件、本地问题作为“问题意识”;中段铺陈本地区的情况,同时援引几个学界概念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后篇重点在于上至立法、下至执行的若干条“完善建议”。这种形式的写作,既未能充分发挥政策研究“短平快”直面实践功能.也难以达到学术论文贡献知识增量、推进理论对话的目标,处于两头不靠的尴尬状态。

第二,从体制角度看,研究开展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被指标牵引的特征,现有评价标尺仍存在优化空间。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法院理论研究与调研工作,将理论调研

成果纳入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发展晋升的指标体系。这有利于引导广大干警重视理论素养提升,激发参与研究的主动性,但也容易催生指标导向、功利先行的研究倾向。

部分干警陷入“为研究而研究”的误区,提交给征文活动的文章质量参差不齐,既没有办法产生学术增量.更占用自身宝贵的时间。例如,笔者参与法院系统内的某项论文比赛时,就发现部分参赛论文存在明显的A1生成痕迹,这一做法可能触碰学术不端红线。同时,目前全国法院系统的各类学术活动仍呈现论文主导的特征,这并非都是好事。我们注意到,大量优秀裁判文书、案例分析、审判数据分析、调研成果等更贴近司法实践的成果形式,却面临传播渠道匮乏,展示平台有限的困境。此外,在一些征文竞赛中,评委大多是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资深干警,评价标准适合政策研究而非学术研究。这就会造成真正具有理论价值的作品未必能够脱颖而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务导向并无不妥,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平台发布的案例,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引作用毫不逊于一般论文。我们想强调的是,应当厘清政策研究与学术研究的边界,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研究成果设置差异化评价标准,实现合理分流:一方面精准遴选出真正具备理论价值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助力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也为非论文成果形式留出更多发展空间。

第三,从能力角度看,存在缺乏系统的学术规范训练的情况。进行学术研究,首先要遵守学术规范,遵循学术生产选题、综述、凝练核心问题、框架(研究方案)搭建、素材收集、论证的一般流程。这是笔者下文将要重点展开论述的内容。

三、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找到好的选题

能够找到好的选题,可以说是研究成功的一半。那么,如何去“找”呢?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以下3个关键步骤o

(一)学会提问

法院干警身处实践一线,往往能够把握住“是什么”,但很难去追问“为什么”。即使是做政策研究,也需要厘清背后的原因。凡是实践中能够引发研究者关注、进而产生追问意愿的现实困惑.都可能成为合格的“问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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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赫:《学习提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59-60页。

② 王丈:“论智库与学术的异同”,我《智库理论与实踐》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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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为什么近年来辖区内离婚案件迅速增长,且夫妻双方对调解结案不持异议?为什么最近我们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大量网贷仲裁申请执行的案子?这些都是合格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研究思考的起点是问题,而一般不是某个具体的概念或“提法”;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进入研究的流程,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可探索性,那些通过查阅现行法律法规、学界权威著作后经简单思考便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更像是研究者个人的“知识盲区”,而非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二)学会对话

对话就是对接学术脉络,即明确所写题目是承接本学科的何种议题,与何种理论、哪位学者进行对话。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过去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进行的脉络厘清工作,效率已经大幅提升,这为实务人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同一个问题,可以对接多个话题,选择何种对接方向,对研究质量影响很大,需着重关注以下3个方面。

1.优先选择学界有争议或有空白的话题,且优先选择有争议的话题。争议本身意味着该话题尚未达成共识,具备持续的理论延展空间,也更容易激发深入追问和学术共鸣。而对于看似存在空白的话题,则需要保持必要警惕。

学术空白的形成往往有其原因,有的确实是尚未被发现的新问题,但更多时候可能是因为题目本身缺乏研究价值、或者资料获取存在先天困难.才被学者有意回避。干警需要通过系统的文献阅读来甄别这种差异,准确了解话题的研究现状与未竟之处。倘若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已经被学界给出了较为圆满的解释,就应当果断放弃,转而寻找新的切入点,而不是重复生产已有结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话题与理论的对接,绝非洋洋洒洒写完数千字后,再从网络上找几篇论文增补几个引注这般敷衍。话题与理论从来不是文章的外在装饰或形式点缀,必须与研究本身精准适配。笔者在参与评审工作时,曾看到一篇探讨司法警察辅助民事执行的论文,作者细致分析了当前法警参与执行的模式,对接了“法庭警察权”的话题,最后给出了一些改进做法。这篇文章问题新颖,写作规整,但话题对接与理论引入较为牵强,似乎为了印证既有论证观点刻意援引理论、

拼凑依据。“法庭警察权”源自德国理论,我国法律体系虽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但文中梳理归纳的司法警务实践形态,早已超越这一概念的原生内涵与适用边界,理论解释力明显不足,属于典型的削足适履:

2. 优先选择能够充分发挥法院干警独特优势的话题。

对接话题需要扬长避短。以知识产权批量诉讼这个问题为例,该问题既可以对接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话题,也可以对接法社会学领域强势者优先(重复当事人)话题。

前者学界讨论已相当充分.且解决路径大概率指向立法完善或司法解释出台,干警在这一话题中既难以超越学者的理论积累,对策也近似“纸上谈兵”,比较优势有限;后者目前学界关注较少,尤其是对批量诉讼背后专业化维权机构的运作机理缺乏了解,而这恰恰是法院干警通过案件审理能够直接观察和深度把握的领域o®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话题的选择需要兼顾学术与实务.不可选择理论传统薄弱、仅由实务人员零散研究的话题。脱离了成熟的学术对话空间,研究很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无法将实践优势转化为真正的学术成果。

3. 要集中对接一个话题,切忌“XX研究”这类大而全的教科书式写作。学术论文不同于教材或综述,其价值在于就一个具体话题贡献一点具体认识,而非对某一领域作全景式铺陈。法院干警写作中常见的毛病之一,就是--篇文章同时想回应多个话题.对策设计追求“大而全”,既涉及司法适用,又延伸至立法完善,既关照程序法规则,又兼顾实体法内容,这往往使得每个话题的探讨都难以深入,对策建议也是隔靴搔痒。

(三)学会提炼

提炼就是提炼概念或命题,就是在话题基础上,提炼出具有一定原创性,全文围绕展开的核心观点。®做学术研究要敢于触碰真问题。命题也需要具有一定争议空间,也就是常说的可辩驳性或可检验性,‘ 一般不能是说明性、介绍性的,这才有利于后来人的学术生产。当前,论文缺乏命题意识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在两个层面作出改进。

1.要从话题中提炼。有学者指出“有论域而无论题”是当前中国法学论文写作中的突出问题,许多文章冠以“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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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人民天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课题组:"被制造的过度诉讼:从一类案件的生成机理透视类案多发的深层原因”,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② 尤陈俊:“作为问题的'问题意识'——从法学论丈写作中的金题缺失现象切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5期:③ 贺欣:“法律与社令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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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之名,实际上是写作教科书而不是论文。©在笔者的评审经历中,还经常碰见前述类型,或“X X实践与思考”的文章。这就属于典型的命题缺失。有一位法院干警撰写了一篇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刑事司法的冲突与融合”为题的论文,先介绍中国古代有哪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再讨论以“礼”为代表的亲情伦理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与现代刑事司法产生冲突,最后给出要“平衡”的对策。

看似工工整整、面面俱到,但存在着话题对接过宽,学术命题缺失的问题。如果将话题缩小至某一传统法律制度,如"亲亲相隐”,对接当前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亲属特权制度,通过对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理惯例,法规明确的近亲属可免于出庭作证,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报案可视为自动投案的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古今差异,便从冲突与融合的角度提炼出一个学术命题。女口,现代刑事司法亲属特权与中国传统亲亲相隐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异,体现了转型过程中法律对家庭与国家关系、伦理与法律边界的重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刑事司法,应当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成传统伦理的法理转化和深层融贯。

2.要避免以对策观点替代理论命题。当前,不少法院干警撰写的论文指向性非常明确,对策体系也建构得相当完整,按照“应当建立x x制度”"应当完善xx机制”等主张层层展开,结构规整、逻辑自洽,乍看之下似乎并不缺乏“核心观点”,但仔细审视便会发现,这些“核心观点”本质上只是一套工作流程或操作规则的优化方案,没有回应理论脉络或提炼新的概念,并非理论命题。此类对策游离于学术对话的场域之外,既无法被证明,也无法被证伪,还难以被推进,更不可能引发真正的理论争鸣。

以前文提及的司法警察辅助民事执行一文为例,该文虽然完整遵循了“发现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一般写作模式,论证链条也清晰,但止步于对策提出,停留在“法警参与执行应当如何规范化”这一应然层面,无法引发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讨论。但倘若对其加以改造,将核心命题重新框定为:当前我国法警辅助民事执行中呈现的“实践高参与、参与缺保障、探索难推广”三重困境,并非单纯的法院内部管理问题,其根本成因在于现行法律对法警参与执行的角色定位不明、规范供给不足;故须在吸收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补足规范体系,建构适配中国审判实践需要的法庭警察权制度。经过这样的命题化改造,文章便能兼具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的双重属性,既有对策,同时在归因层面指向内部管理与规范供给的路径取舍,在立法层面涉及修订法律抑或适用司法解释的选择.在职权边界层面指向法警辅助执行的正当性依据是否充足等问题,具备天然的争议空间与对话可能,而真正为学术讨论开辟出延展空间。

四、如何利用审判经验撰写论文

上一部分已就如何选题展开讨论,本部分将重点论述法院干警如何用好自身最具优势的审判经验资源撰写论文。

法院干警在审判经验的运用上,大致存在以下3方面问题。

第一,经验呈现方式失当。经验呈现要么流于堆砌,要么过于简略。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有一种经验所占篇幅越大,自己文章就越贴近于审判实践的错觉。他们习惯于把经验通过文字规整、图表化后大段罗列在文章中,文章近2/3的篇幅都在经验呈现和总结分析,留给理论分析和学理对话的空间所剩无几。这本质上是把“我见过”作为文章的核心,忽视学界的讨论,实则是调研报告。从经验出发的思考方式没有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经验都必须在论文中呈现。另外一些人则走向反面,经常以“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情形”等模糊表述一笔带过,或者在行文中随手添加几个“例如”便匆匆过渡,缺乏具体支撑。

第二,“数字迷信”倾向明显。有学者指出,在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盲目崇拜、过度依赖量化数据与统计数字的倾向o®法院干警的数字迷信相较学界更为浅层,其对数据的使用停留在描述性统计、“画饼”式数据展示层面。不少干警误以为只要在文章中嵌入若干统计数据、绘制几张图表,就自动具备了实证研究的属性。但这类写作往往缺乏定量研究最基本的抽样设计、变量控制、相关性分析等步骤.数据来源或限于本区域内,仅作为形式化装饰,对文章论证难以产生实质性正向作用。此外,当TAT智能应用生成内容时也经常罗列数据,实则多为编造,笔者在评审过程中,亦屡见此类虚假数据问题。

第三,“就事论事”普遍存在。一方面,部分干警存在着前一部分所述的不注重对接话题和提炼命题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干警缺乏从个案到一般、从经验到理论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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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尤陈俊:"作为问题的'问题意识'——从法学论丈写作中的金题缺失现象切入”,载《探索与爭鸣》2017年第5期② 刘思达:"破除教字迷信——论社科法学G '伪科学性'”,我侯猛、刘庄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75-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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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能力.难以做到举一反三。有的论文通篇围绕“某案怎么办”“某事怎么做”展开,不拓展视野去思考现象背后的共性机理。有的则走向另•极端.论证过程天马行空、随意跳跃,结论与经验材料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桥梁。无论是经验吞没论证.还是论证脱离经验,症结都在于未能真正打通经验与理论之间的转化通道。

要改善上述问题,可以遵循以下“描述现象一解释原因一提炼概念”的三阶段步骤,在操作层面做到“步步深入、以小见大、举一反三”。

在描述现象阶段,要步步深入,不要平铺直述。这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保持好奇心、提升敏感度。面对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干警需要多追问几个为什么。这种追问能力的养成,既需要日常工作中的细致观察,也离不开必要的学术积累。二是要步步深入,注重全过程,多维度描述。

不仅从本级法院的角度看问题,更要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仅从法院的角度看问题,更要从政法的视野看问题。例如.法院立案庭的组织问题就不只是一个法院内部管理问题。从历史上来看,立案庭设置伊始是是为了实现“立审分离”,与内部制约、诉权保障等话题关系密切。在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庭的工作并没有减轻,前端化解职能甚至进一步强化,不少地方还建立了依托立案庭的速裁团队。®这两年来.不少法院的立案庭或立案窗口又迁移至综治中心办公。这些拓展变化的过程都是需要步步深入加以描述的。

步步深入不等于事无巨细,作者需要在写作时做减法,只保留与核心命题直接相关的经验切面,删除那些徒增篇幅却无关论证描述。同时,数据的使用不能只是形式外壳,与其罗列10张缺乏分析的图表,不如用一组经过严谨抽样和相关性检验的数据支撑一个具体判断。

在解释原因阶段,要以小见大,而非就事论事。所谓“以小见大”,是指从微观具体的审判现象出发,向上连接中观的制度安排、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进而揭示法律实践背后的前因后果:在这一过程中,“关系”是分析的关键;公、检、法、司、律、监之间的互动关系、法院内部审判权与

审判管理权的配置关系、都可能成为解释现象的关键线索。

法院干警在这一阶段的独特优势在于,其对司法制度内部运作的直接感知,使其比学者更有可能准确识别真正起作用的因果链条,而非停留在制度文本的表面解读上。

在提炼概念和命题阶段,要举一反三,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跃升,追求提炼标识性概念。所谓“举一反三”,就是要从经验中提炼出概念和命题。笔者将概念和命题大致分为4类,提炼难度依次攀升。一是描述性概念,仅对现象做标识与概括,解释力有限。二是可检验命题,是一篇合格学术论文的核心观点,对接学术话题,具有可检验性。

三是分析性概念,以解释与分析为核心,内嵌命题。◎四是标识性概念,是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兼具原创性、体系性与学派辨识度,承载理论内核与话语标识功能。®而概念与命题提炼的基础.就是前文所述的过程。

一般而言,法院干警在个人研究层面应当争取做到第二个层级,即提炼出清晰、可检验的核心命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向第三个层级稳步迈进,努力贡献分析性概念。除前文所述的可检验性、学术对话性要求之外,法院干警还需特别注意.不要为了创造概念而创造概念。学术写作中真正稀缺的不是新词,而是洞见。描述性概念并非一篇学术论文的必备要素,但命题却是不可或缺的。脱离实践根基的造词游戏,只会徒增无意义的学术泡沫。这就要求概念真正源于经验观察、扎根审判实践。概念的提炼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反复打磨核心命题、回应学术话题、不断扩展验证、回应质疑的过程中逐步成熟完善的,需要研究者保持足够的耐心。例如,在之前的研究中,笔者采用“过度诉讼”的概念,就是反复打磨得出的。不用“批量诉讼(案件)”是因为其仅停留在描述性层面,且法院实务色彩过于浓厚,不易引起学界关注,难以承载理论分析功能;不用“商业维权”则是因为其语义被限定于“打假”这一特定领域,涵盖面过窄。相较之下,“过度诉讼” 一方面能够有效对接法社会学诉讼研究的既有话题脉络.另一方面又可以描述其他民事领域的批量诉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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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侯猛、代伟:“各就其位:立案庭组织扩张对法院各项职能的鬱响”,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3期② 贺欣:“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尤陈俊:“作为问题的’问题意识’——从法学论丈写作中的命题缺失现象切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5期③ 孙正聿:“原创性概念和标识性概念——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7期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课题组:“被制造的过度诉讼:从一类案件的生成机理透视类案多发的深层原因”,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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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四个层级即标识性概念的提炼,法院系统可以在当前基础上推进有组织科研。具体而言,可以从3个层面着手:一是盘点现有研究基础,系统梳理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高质量理论成果,识别其中具备标识性潜力的概念雏形。二是在各类征文比赛、学术研讨会、案例评选等活动中有意识地加以引导,通过评审标准的调整和优秀成果的示范,将分散的实践观察向若干核心概念上汇聚。三是依

托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高院组织专门研讨会,邀请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参与论证、辩驳与打磨,最终以学术共识的形式发布标识性概念报告,并通过持续的学术生产加以巩固和推广。从个人努力到集体奋斗,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才有可能贡献出真正立得住、传得开、有辨识度的标识性概念,进而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留下属于审判实践一线的独特印记。

(作者单住:中南财经政法乂学中国人氏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