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026年第11期 · 应用 · 特别策划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原刊页码:004—012;续文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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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5月17 0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2024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要求“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202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征程上,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努力开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为我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指明了正确道路。本期策划的4篇文章,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实践法学研究如何助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分享了他们的智识。

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法学不应缺位。人民法院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生动的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制度机制、裁判规则,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提高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政治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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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2~213页。

①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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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重要指示:2016年5月17 0,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2022年4月25 H,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2026年5月,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召开10周年之际,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岀重要指示,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努力开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任务,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学是经世序民、良法善治之学。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凭借现代化先发优势垄断法学理论阐释话语权,长期对外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破除西方法治话语范式“藩篱”的长远性重大举措,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现代化的伟大工程,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对于不断坚定法治自信,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形成本土化、自主化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味照搬域外学说审视自身法治建设,就会陷入削足适履的困境,严重影响本国法治实践发展,严重制约本国法学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是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发展和创新的源头活水和现实依托。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一环,司法审判实践

在推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方面,不仅承担着提供问题清单、发掘研究需求、验证学术概念与理论的任务,还承担着系统梳理提炼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经验、推动形成一批原创性、标识性法学理论成果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重任,人民法院不应缺位也不能缺位,必须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历史自觉,明晰职责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严格公正司法,通过一个个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案例、一份份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并回应法律适用难题的司法文件,不断丰富法学研究样本,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强化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思根引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我们党百余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法治思想体系,更是与时俱进、开放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提岀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富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展现出强大的真理穿透力、思想感召力和实践引领力,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概念范畴、核心理论资源和重大方法论指引,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光辉典范和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到有关工作的全过程。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鲜明价值立场和意识形态属性,党的领导是哲学社会科学坚持正确方向、不断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根本政治原则、最大政治优势。人民法院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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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丈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6页。

② "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见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载2022年4月26日《人民日报》。

③ "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载2026年5月18EJ《人民日报》。

④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载2023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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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有着完备的制度体系;党的领导也是具体的、实践的,要落实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行动中,落实到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各方面各环节。一段时间以来,受西方“三权鼎立” “司法独立”错误思潮影响,一些人盲目鼓吹西方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上的所谓“纯粹性”,认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是“对立”关系。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们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性,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本质区别,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法治自信,理直气壮讲清讲透党领导司法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公正司法、司法责任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的深刻内涵与实践成效,有力破除对“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西方法学概念的错误迷思,守牢司法审判意识形态阵地。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人民法院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立场.在司法审判中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落细,并注重从中总结提炼具有浓厚人民底色、体现“如我在诉”为民情怀的经验、方法、概念、理论,推动其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党领导人民司法创造出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标识性概念。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产生于上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时期,但它“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核心要义以及深入调研、便利群众参与诉讼、调判结合、依法办事的科学方法,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人民法院持续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加大先行调解力度,广泛邀请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高效率、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尽

早修复破损的人际关系、商业关系,逐步形成并完善非诉调解、先行调解、诉讼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规则体系,特别是对非诉调解、先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确认,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社情、结合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构建的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向人类法治文明贡献的中国法治方案、中国法治智慧,被誉为“东方经验”。这当然可以提炼为我国自主的话语体系、自主的知识体系。

进入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审判中具象化为更多新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例如,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重要部署,自2015年5月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为“登记”,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立案登记制”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民事诉权理论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又如,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准备起诉材料的负担,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全国律协,在全面系统梳理同类纠纷常见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制发并推广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当事人以勾选、填空等方式即可轻松完成诉讼文本的起草。

目前,已在全国推广应用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并根据群众反馈不断修改完善。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新的概念表达,要素式“两状”文本已经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浓厚研究兴趣。再例如,人民法院不断优化诉讼服务机制,持续减轻群众诉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小额诉讼、简易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疑难复杂案件精细化管理、审慎裁判,并全面推广线上庭审、跨域立案、电子送达、云端调解,深化诉讼服务,打破地域时空限制。这些充分体现司法为民、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司法实践,当然亦应成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道路问题是根本性问题,是政治立场的直接体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国法治建设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而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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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习近平:《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版,第132页。

② 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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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出发形成的正确结论,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领域的重大成果。人民法院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两个结合”要求。例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审判继承这一优秀法治文化传统的重要表现,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注重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释法说理,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这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了重要的司法方法论素材。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事实上,“执行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社会风险,执行机构一般不负责主动查人找物,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执行机构才会去执行。所以,对于他们的执行机构而言,当然体现不出“执行难”。但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担负起查人找物的职责。

如何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进一步解决查人找物难题,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财产处置成本,有效遏制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依法高效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课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在加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相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财产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处置模式、联合信用惩戒模式以及执行案件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立审执协调机制、执行与破产衔接转换机制等。这些独具中国特色的执行司法实践.无疑也应当提炼总结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概念和规则。

又如,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热门概念。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生存土壤和价值意义。事实上,法律条文往往具有概念化和抽象化特征,而司法案例则是还原实践场景,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按照法定程序筛选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路径之一。

以历史视角看,从秦汉的“决事比”到清朝的“制例”,律例并行、以例补律,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以比较法视角看,随着成文法和判例法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判例法系国家愈发重视成文法的编纂,而案例制度在成文法系国家也逐渐兴盛。综合把握上述情况,为充分发挥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我国自2010年开始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并不断丰富完善。202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对此作出进一步重大部署:“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落实“两个结合”要求而不断发展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概念,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标识性概念。

三、丰富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强化学术自觉和理论自立意识,不迷信域外理论、不盲从他国模式,打破“西方法学理论搬运工”的知识生产惯性,从复杂、鲜活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大量自主原创、务实管用的经验、技术、规则与方法,并以系统观念将其集成为关联的、层次的、动态的、整体的知识体系,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传统法学学科,也涉及科技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涉外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交叉法学学科。囿于篇幅,下面主要聚焦民商事审判领域,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和增进艮生福祉3个方面,以举例方式介绍人民法院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关情况。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

如前所述,注重在司法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贯彻“两个结合”要求的一个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在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弘扬核心价值观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系列裁判规则。

例如,关于“法不苛求正义者过重注意义务的问题”。

曾经一度,“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 “救不救” “管不管”等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折射出人们对一些案件发生原因的错愕和对司法公正的渴盼。“电梯吸烟劝阻案”就是很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件。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医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语言争执。出电梯后,二人仍有语言争执,后被物业人员劝阻。之后,段某情绪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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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家属起诉杨某赔偿40余万元。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原因在于杨某维护社会公义的举动,与段某死亡后果之间似乎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那么,杨某究竟要不要就此承担责任.或者说法律对此类情况是如何划定责任边界的,以及如果杨某依法不用承担责任,法院会不会因为担心死者家属闹访而“和稀泥”,判令杨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群众对此有疑惑、有担心。法院的判决最终打消了群众的疑惑与担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目的合法,劝阻方式理性、和平,并无不当,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传递出法不苛求正义者过重注意义务的价值导向,也向“谁能闹谁有理” “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说不,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鼓励了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又例如,关于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问题。在一个时期,一些侮辱英烈人格的言论.在报刊杂志和网络上时有发生,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有的也形成了民事案件。例如,2013年11月8日,洪某在一份杂志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的细节分歧》,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主观臆断,捏造事实,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贬损英雄名誉的目的,引发了极大争议。洪文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洪某败诉,判令其承担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力遏制了丑化、侮辱英烈的歪风邪气,得到社会广泛好评。在另外一起案件里.一家企业对“狼牙山五壮士”绘画作品中的五壮士形象进行二次创作.该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对五壮士的人物造型有所改变,后被企业用作商标。对于该企业是否构成侵犯五壮士肖像权的问题,又涉及两个具体问题:第一,绘画作品中的五壮士形象,与五壮士本人样貌可能并不相符,该绘画中的形象能否被认定为五壮士的肖像;第二,如果绘画中的形象可以被认定为五壮士的肖像,那么对该绘画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能否用作商标。审理法院对此作了深入分析论证.形成如下裁判规则:(1 )现实生活中,出于对英雄烈士的敬仰、尊重和缅怀,人们会以了解到的英雄烈士的外貌特征、英雄事迹经过以及自己对英雄烈士的理解为基础,创作出反映英雄烈士形象的绘画、雕塑、影

像作品等。这些作品反映出的英雄烈士形象即使与其本人样貌并不相符,但是经过广泛传播,赢得公众普遍认同,在一般人心目中形成与特定英雄烈士的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的,构成英雄烈士的肖像。(2)他人在这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形成的作品,即使在人物造型上有所变化,但一般公众仍然会将其表现的人物形象认作特定英雄烈士肖像的,该二度创作作品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作商标。

应该说,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清醒自觉与不懈努力,有力发挥了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在民法典中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有关人格权益的规定培植了共识基础,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夯实正确价值基座贡献了司法力量。

(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法治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以审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主要内容,案件类型不仅包括买卖、借款等合同纠纷,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纠纷,还包括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信托、破产等有关的商事纠纷,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服务保障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创造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带有鲜明本土特征、符合本国发展实际的裁判理念、规则与方法,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相当数量的裁判理念、裁判规则还被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所吸收。

1.关于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恒产者有恒心”,对物权依法予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共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但是世界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却各自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受制于并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会因一个国家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认公有制或者私有制而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宪法,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自然资源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配置物权等权益时,必然会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公有制经济权益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以相当大的篇幅予以规定。民商事审判在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等公有制经济权益的实践中,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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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一系列根植中国大地、回应时代需求的司法认知、裁判规则。

例如,为了避免发生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随意减收或者免收土地出让金而损害国家土地权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中明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又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农户自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了承包户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即承包方“整户消亡”),继承人主张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对此,人民法院在充分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及社会功能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司法认知和裁判规则: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否则,部分承包户可以基于继承获得两份及以上承包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也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从根本上冲击集体土地制度,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

再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在民法典之前,亦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宅基地上的房屋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但是,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出售宅基地上房屋的,其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以防止宅基地在事实上从集体经济组织流出,切实维护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不仅如此,结合国家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2016年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还区分改革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改革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涉宅基地的抵押、转让等纠

纷;不在改革试点地区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出售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还例如,为了依法保障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并指导、推动29个高级人民法院与属地相关部门共建“两非”“两资”处置多部门联动绿色通道,依法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清理退出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更好聚焦主责主业。其中,针对国企虚假循环贸易违规经营突出问题,依法将所涉及的“高买低卖”连环买卖合同认定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行为,让交易回归借贷法律关系的本来面目,并以此认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丰富、细化了传统民法隐藏行为理论的适用场景与认定规则。

2.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依法平等保护。民商事审判在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方面,也积累形成了系列裁判规则。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会有很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为受让人。

作为土地出让方的行政部门,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的,为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受让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又例如,在采矿权岀让领域,同样会有很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主体作为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才能实施采矿。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采矿权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功能,其既是采矿权这一用益物权的物权证书,也是允许实施采矿行为的行政许可证书。但是,因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是基于开发利用方案和当地矿产资源政策确定的当期矿山合理开采年限确定的,通常会短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由此就会发生釆矿许可证过期但出让期未届满的,采矿权是否灭失的问题。从形式逻辑看,采矿权许可证是采矿权的物权证书,物权证书过期,采矿权应归于灭失;但从实体公平角度看,受让方支付的出让价款,对应的是整个合同出让期内的采矿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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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就认为采矿权灭失,显然不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法规允许采矿权人按照规定时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但是,如果采矿权人逾期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权是否灭失?为了合理、公正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相关判决明确了如下裁判规则: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取得,虽以有权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仅表明采矿权人暂时无权进行开采作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占有性权利仍依法应予保障。因此,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釆矿许可证虽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废止.但是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该裁判规则的核心是对获得采矿权与取得采矿许可予以区分。这种区分理念亦被2024年通过的新矿产资源法所确认。根据该法规定,取得矿业权与取得采矿许可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对应获得矿业权证书、采矿许可证书。至此,采矿许可证“一证载两权”的使命结束,法律对采矿权人权益的保护提升至新的水平。

再例如,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从五大方面提出25条司法保障措施,推动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人民法院工作各环节。其中,要求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

在此之前,为有效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其向中小企业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岀规定。该批复厘清了“背靠背”条款与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本质区别,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民商事审判实践贡献的一项重要知识与裁判规则。2025年,全国法院直接援引该批复审理案件709件,收回账款19亿元,取得积极效果。

3.关于未生效合同与情势变更。合同是交易的重要载体,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予以认可与维护,就是鼓励和维护交易,对于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商事审判中涉及的合同效

力问题,有时十分复杂,处理起来也十分棘手。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需要在把握法律相关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运用审判智慧探寻妥当的裁判规则。应报审批而未报审批的合同效力问题,就是一个曾经深度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对于该类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律无效。但是一律无效的处理,可能会造成合同双方权益失衡,并损及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审判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并不诚实地按照约定去办理报批手续,而是观察、分析履行合同于己是否有利,并据此决定是否办理报批手续;对方起诉要求其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就以合同未报批因而没有法律约束力来作抗辩。显然,将未报批合同一律认定无效,正合不诚信办理报批手续的当事人之意,并不合理。为了妥善解决未报批合同的效力问题,民商事审判经历了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最终得出这样的认识:(1 )未生效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不同点在于,无效合同欠缺合同有效要件,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而未生效合同已经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行政部门未明确不予审批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撤销、变更合同;(2)合同未生效不应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可以判令其履行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认识解开了困扰理论和实务界多年的“未生效合同之谜”,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强烈共鸣。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纳了该认识,对外商投资领域未报批合同的效力作了合理规定。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上述认识成果也受到高度重视。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对其予以吸纳.确立了 “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规则。这既是对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

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严守。但是如果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涉及情势变更制度。长期以来,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民法上付之阙如.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立场出发,一直在尝试运用情势变更制度解决问题.即: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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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妥善解决2003年非典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制度均显示出巨大价值。人民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审判,为中国民法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做好了实践与认识准备.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大家对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争议较小,经过认真讨论,情势变更制度被正式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4.关于担保与破产。关于担保,民商事审判领域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经济生活中涌现出的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事实上,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专设一章规定让与担保,但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却删除了该章。一边是法律规定的缺位,另一边则是商业活动(特别是信托业务)中让与担保类商业模式高度活跃并发生较多纠纷,对此,民商事审判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有的案件按照让与担保的传统法理来处理,有的则按照流质契约禁止原则直接认定其无效。此外,世界银行在营商环境评估中,把当事人设立让与担保后,最终能否实现担保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因此,是否认可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也会影响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鉴于前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守当时有效的物权法有关精神及规定,秉持新发展理念,在2019年11月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创新、开放的态度,对让与担保的司法处理作出了贴合实际的规定:(1 )当事人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原则上有效;(2 )当事人根据约定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收到较好效果。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型担保方式预留制度空间,以及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建议,受到立法部门高度重视,最终促成民法典以富有智慧与前瞻性的方式作出了相关规定:首先,在第三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担保合同并不仅限于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为依法解决让与担保纠纷留下了制

度空间;其次,在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对物权法规定的流质契约禁止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明确当事人约定流押、流质条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这种巧妙的规定方式,既坚持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基本法理,又为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功能铺平了道路,是司法实践配合立法形成法学自主知识的重要尝试。

破产审判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破产制度机制的决策部署,形成了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审判理念与相关经验做法。一是坚持出清与挽救并举。对于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的及时宣告破产,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释放沉淀的生产要素,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则注重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保企业、稳就业。二是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等复杂工作。三是统筹推进涉外破产。强化境外破产程序与境内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的协同,健全跨境破产规则体系,提升跨境破产合作质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稳慎推进破产制度机制创新。依法稳慎开展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机制构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服务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将民生福祉放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调“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 要“坚持民生为大,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民商事审判在办理涉民生纠纷案件中形成的知识与规则,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增长点。

例如,关于高空抛物问题的应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楼越建越高,这是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所需,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问题,却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民生痛点。髙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如何有效追究抛物人的侵权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呢?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的住户若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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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凝心聚力担当实干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载2021年4月28EI《人民日报》: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载2025年12月12EJ《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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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要对受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照此处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受害人权益,但在很多时候却会让真正的责任人逃避责任、让无辜的住户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有人批评是现代法上的“连坐”,因为这会使得真正的责任人逃避或减轻责任,该规定也就无法产生预想中的震慑、阻遏高空抛物行为的效果。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识到,高空抛物追责难的症结在于,仅凭当事人之力往往无法查清责任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在民法典中规定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调查义务,只有经调査仍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才由所有的可能加害人共同补偿;同时,还建议规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的,也应对高空抛物受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典采纳了这两项建议,将其吸纳进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之中。这条从中国本土实践生长出来的规定,为解决其他国家也会遇到的高空抛物追责难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创性贡献。

又例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曾经是高度敏感的涉民生法律难题。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就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该法未作明确规定。2003年12月,为解决当时较为突出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简洁明快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又发现了另外一种问题趋势,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个人挥霍、赌博等原因背负了大量债务,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致使不知情的另一方在离婚时背负沉重债务:这强烈冲击着人们对婚姻的信心和对公正的企盼。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前述规定打上“补丁”,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背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月,为解决夫妻一方就有关债务是另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背负的债务“举证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既可以有效防止以“假离婚”方式逃废债务,又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辜背负沉重债务负担,取得较好实践效果,最终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吸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共债共签之后,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却对外承担大量债务的现象,即一方背债、另一方取得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据民法典债的保全制度,撤销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呢?

一般认为,行为人履行婚姻家庭法上的义务而给付财产,不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的离婚分割财产协议具有逃避债务的现实可能性,超出夫妻财产分割的正常范围,违背婚姻家庭法特殊规定的初衷,这就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内部关系的问题了,需要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这就为债权人对夫妻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搭建了桥梁。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行使撤销权。这一裁判规则显然为构建相关的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再例如,关于人格权保护问题。保护人格权是落实宪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人格权益司法保护面临一些新挑战。民法典因应社会发展变化,明确规定保护人格权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原创性、时代性的民法制度突破,也为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重要制度根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强化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制度适用,加快制定人格权编司法解释,并以公权力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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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立法精神、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人格权益司法保障。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具有重大规则意义的案例有:(1 ) “人脸识别第一案”。该案明确了“须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才能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该规则被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所吸收;(2)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该案扩大了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明确了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T-智能技术处理的该自然人的声音,也可以构成对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犯。这些实践探索为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益保护规则,健全相关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素材。

还例如,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模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一项知识创新是:针对劳动者离岗

不离线等“隐形加班”问题,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结语

总体来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司法审判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有很大努力空间。下一步,我们要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严格对标对表"十五五”规划对法治T:作、司法工作的最新部署和更高要求,在努力推进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从中提炼形成更多标识性法学概念和原创性法学理论,为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原创性、系统性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