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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审判程序的特殊诉讼类型,同时与执行程序紧密相关,是连接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纽带。当前,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异议前置程序的功能发挥、法律规范的供给、实质解纷效果等方面面临挑战。通过打造止审执裁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简化案外人异议之诉前置程序、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拓展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异议之诉审理范围、打通执行和解与执行异议之诉调解间制度壁垒、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费负担规则等方式,可进一步优化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更好地发挥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解纷功能。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增的诉讼类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错、审判与执行并重、效率与公正兼顾、各种权利纠缠冲突的诉讼特征。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质解纷,江苏高
表1 2023 ~ 2025年江苏法院新收、审结各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类型
结案
收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本页注释
案外人院课题组以全省法院2023 ~ 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
3938
4030
4046
4118
3317
3418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理情况为基础开展调研,探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面临
680
692
677
699
568
583
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厘清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目的、制度功能与裁判
追加被执行人
374
388
418
381
348
357
异议之诉理念,寻求改进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方法,希冀对进一步
执行分配方案
303
246
335
319
320
238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有所裨益。
异议之诉
合计
5327
5413
5460
5518
4471
4604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整体情况
不同于其他类型民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存在执行异
2023 - 2025年,江苏法院新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议前置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15258件,审结15535件。从新收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分布
之诉(两者统称为标的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异来看,案夕卜人执行异议之诉11301件,占比74.07% ;申请执
议,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追加被执行人
异议,如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方可进入执行异议之诉。
行人执行异议之诉1925件,占比12.62%;变更、追加被执
2023 - 2025年,江苏法院共审结案外人异议案件20907行人异议之诉1113件,占比7.29%;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892件,占比5.85%。
件,标的异议之诉一审案件8319件,案外人异议导入标的
*主持人:李红建;成员:赵祥东、唐志容、杜涛、顾斌、黄建东、赵津武、刘岳庆。
①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理念与思路”,载2017年9月2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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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之诉率为39.79% ;共审结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案件7538件,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案件3385件,异议案件导入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率为44.91%。
(二)主要特点
1. 诉讼类型法定且数量分布不均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标的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全省法院2023 - 2025年新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标的异议之诉占比将近87%,系主要案件类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共占比13%左右,数量相对较少。数量分布具有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标的执行异议之诉衍生于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益,执行标的可能存在的名实不符现象导致该类案件最为常见。而就追加被执行人而言,并非所有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案件的救济路径均为异议之诉,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时,方可通过异议之诉予以救济,导致该类诉讼相对较少。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用前提是执行法院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而需要制作分配方案,同时具备较为复杂的前置程序安排,仅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0条规定时才可提起该类诉讼,数量也相对较少。
2. 实体权利冲突与不同程序适用交织并存
标的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系当事人、案外人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对同一标的物享有不同实体或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对不同权利类型按照不同保护顺位作出的实体判断。执行标的往往涉及房屋、土地、车辆、银行账户、船船、机器设备、股份、到期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形态,案外人多以买卖合同、离婚析产、设定担保物权、权利转让、代持、借名等不同法律关系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往往夹杂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影响等复杂程序性问题,呈现出实体与程序交织,不同权利纠缠冲突、错综复杂的特点。人民法院既需依法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又要兼顾强制执行程序的自身特点
和价值取向,综合认定不同权利的优先保护顺位。
3.案件审判质效指标劣于其他类型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等指标均高于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上位法供给不足。在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异议之诉解释》)之前,我国并没有该类诉讼的裁判指引,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二是不同当事人利益平衡难。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认定不同权利的保护顺位,这些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民事权益大多数均系当事人合法取得,但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按照某一规则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必然导致另一权利主体(即败诉方)无法接受自身权益受损而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三是执行异议之诉调解制度的限制适用。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处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避免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很多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调解。
二、当前执行异议之诉审理面临的问题
(一)异议前置程序功能发挥不足
1. 异议程序过滤效果不佳
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案外人异议导入标的异议之诉率为39.79%,异议前置程序看似起到分流作用,但仅以异议案件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绝对数量差分析案件分流效果,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实际上,因异议前置程序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大量虚假或者明显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涌入法院,即便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也浪费了宝贵且有限的司法资源。这类案件之所以大多未进入异议之诉程序,主要因执行异议之诉需缴纳案件受理费。而因真实权利争议引发的异议即使被驳回,案外人也很少因案件受理费因素而放弃提起异议之诉。从这一角度看,执行异议前置程序的过滤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2. 执、裁、诉衔接不畅影响执行效率
效率是执行程序的至高价值追求,也是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但案外人异议前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效率,一是在立案程序上.不同于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案外人一般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由执行实施法官决
本页注释
①庄诗岳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内核与制度本源”,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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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转交执行裁决部门或者立案庭立案审查,部分执行实施法官收到异议材料后可能会拖延移交或移交材料不全。
二是在审查标准上.案外人异议案件的法定审限为15日,执行法院一般以标的物权利外观为判断标准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异议程序中直接支持案外人要求排除执行的请求的占比较低,案外人在被驳回异议请求后仍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三是基于标的物停止处分原则,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不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
故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的设置,不仅在及时高效保障案外人实体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有限,也可能造成执行程序拖延,影响执行效率。
3.双重审查标准降低司法公信力
基于快速审理和程序简化因素,异议前置程序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执行异议之诉则通过诉讼庭审对抗进行实质审理,不同审査标准极易产生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结果截然相反。虽然《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作出后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但对当事人而言,仍不可避免产生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和请求作出相反裁判的误解,增加了析法释理难度,同时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实体法规范供给不足致裁判尺度不一
1. 执行标的“名实不符”排除执行问题
当前社会,财产的真实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并非同一主体的现象时常存在,“名实不符”问题的产生既有法律观念的问题,也有重实质轻形式的传统观念影响,又有权利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执行异议之诉中较为常见的“名实不符”情形包括案外人以借被执行人名义买房为由请求排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执行(借名买房)、案外人以其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的实际股东为由排除对股权的执行(隐名持股)、案外人以其系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排除对账户内资金的强制执行(借用账户或错误汇款)等。“名实不符”排除执行问题折射出遵循权利外观主义与个案实质公正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对“名实不符”情形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争议较大.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2.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是《变更追加规定》规定的诉
讼类型,但该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且均为程序性规定,未明确追加被执行人的实体规范。如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债务形成后公司股东存在瑕疵增资行为的,能否在执行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判令其在瑕疵增资范围内对公司增资前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能否认定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该岀资行为是否对抗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等。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体系中,《民诉法解释》第510条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诉讼受理条件、诉讼主体范围、诉讼标的、判项表述等具体内容未予明确,实践中对上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比如,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是否可以适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适用,则在受理条件方面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引发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一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需将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纳入诉讼主体,如需纳入,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系针对当事人的实体异议设置的程序,如何准确区分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异议与实体异议仍有难度,如异议人对分配方案中对另一债权的计算方式提岀的异议;分配方案中涉及多个未取得确认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生效裁判的债权人时,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需要将不同债权人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一并审理,还是引导该债权人通过另诉主张等,均存有争议。
(三)程序空转影响实质解纷效果
1.滥用异议权导致“恶意诉讼”频发
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原则上不处分的规则下,部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试图拖延执行、规避债务。主要表现有: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多个案外人先后对同一执行标的提起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等虚假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缺乏明确的识别方法与认定标准,导致当事人滥用异议、虚假异议、虚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象频发,严重扰乱执行进程,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亦可能在执行标的价格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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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万挺:“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一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裁.《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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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因拖延处置导致执行标的价值贬损,有违执行效率与公正原则。
2.执行救济途径错误引发“程序内耗”
标的异议之诉具有严格的启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为前置程序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准确告知救济途径,仅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时方可提起。部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或者当事人选择救济路径错误,导致执行异议之诉被错误启动、拖延启动,造成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及时和司法资源浪费的不利后果。
(四)制度不健全限制审判职能有效发挥
1. 标的异议之诉与其他诉讼相对脱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的异议之诉仅审理案外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此类案件经常伴随着确认物权归属、确认合同效力、返还财产、侵权赔偿等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诉求。虽然《异议之诉解释》第4条、第5条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给付之诉的合并审理规则,但并未明确其他类型诉讼能否合并审理。实践中,针对当事人排除执行及确权之外的其他诉求,法院一般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此种处理方式虽然便于及时推进执行进程,但不利于一揽子解决涉执纠纷。
2. 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之诉审理范围过窄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执行主体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本质是基于被追加人与被执行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处理。我国《变更追加规定》仅规定有限合伙人瑕疵出资、股东未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下的瑕疵担保、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未经清算注销登记6种追加情形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情形与范围较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多样需求。此外,现行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仅限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事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时,暂无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空间。
3. 被执行人实体权利救济程序缺失
标的异议之诉旨在法院不当执行财产时,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合法权利。而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依据生效后,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或当事人之间达成
和解协议等新的原因事实引发债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可能出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状况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现状不符。如执行机关仍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内容执行时,将损害被执行人的实体性权利,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实体权利救济程序缺失,被执行人只能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权利救济程序并不完善。
4.诉讼费承担规则及调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实践中有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也有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算的方法。即便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不同法院对具体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按照立案执行金额计算,有的按照标的物价值计算,还有按照标的物价值中案外人主张的金额比例计算。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负担主体,各地做法更为不--。
一些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是为实现债权被迫卷入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也是因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而被迫诉讼.应当与一般民事诉讼有所区别,仅判令被执行人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各方均担、败诉方承担、减半收取等多种做法。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调解制度,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部分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处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裁判结果不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
为避免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虚假诉讼方式转移财产,很多法院在地方裁判规则中指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得调解。
三、厘清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理念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依据及执行程序的叠生诉讼,具有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对标的物阻却执行的双重目的,在诉讼结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更为复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更应警惕因自身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程序空转”危险,在审判理念上更应以程序恰当、质效并重为基本遵循。
(一)兼顾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
执行程序以实现生效裁判已分配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功能,秉持效益优先并兼顾公正、安定的价值取向。保证执行的迅速性、经济性、简易性,是债权人在执行中实现胜诉权益的效率要求。民事审判程序则致力于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为最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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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目标0®执行异议之诉则是为保障强制执行的正当性,使受到执行程序波及的实体权利具有救济渠道而设,能够从程序与实体上调和执行的迅速性、简易性与执行的正当性要求所产生的矛盾。®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运行上不能与执行程序的整体价值取向产生对立和冲突,不能过分滞碍执行程序的推进,应为执行程序提供正当的程序保障。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理念,一并注重实体、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
(二) 统筹权利位阶与利益衡平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典型的不同权益之间“权权对抗”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要求处分执行标的以实现其债权,案外人则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等民事权益要求阻却对执行标的的处分。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享有不同程度、不同性质与位阶的权利,故标的异议之诉案件兼具权益保障与利益平衡的特点。@实践中主要是权利双方之间享有的所有权、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与到期债权等特殊债权、一般金钱债权等不同性质权利之间的对抗,司法审判中在遵循“法定优先权优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特殊债权优于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下,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等特殊情况,合理、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要准确把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股东的各方利益平衡,力求精准测评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与企业股东充分行使抗辩权之间的临界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则应在正确识别各参与分配的权利真伪、属性及位阶的基础上,合理平衡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分配行为依法保护各类债权人所代表的法益价值。
(三) 监督规制与权益保护并重
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救济程序范畴,制度初衷是通过对执行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执行行为,从而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需通过依法行使执行裁判权加大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
促进执行行为更加规范、公正行使。同时,执行异议之诉强调预防性保护,旨在通过阻却执行行为的实施以预防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应以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辩权利,通过对执行标的、执行主体、执行分配等执行实体性要素的识别,矫正执行程序中因外观判断和形式审查可能带来的实质不正义,从而使执行权的行使回归到当事人的真实权利状态,及时保护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权益免受强制执行权的不当侵害。
(四)一揽子解决争议与实质性化解矛盾相融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应当贯彻民事诉讼“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在以执行异议之诉引导执行进程的同时,要秉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和一次性解决的审判理念,防止程序空转、久拖不决,力戒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探索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拓展以及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路径。
如强化一审法院的矛盾化解与释法息访责任,推动矛盾纠纷尽量在一审环节、用一个程序即实质解决;又如慎用发回重审,对原审事实不清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尽量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判决,只有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定性及权利义务等对案件结果有实质影响等事实不清情形,且发回重审有利于做和解或者调解T-作时,方能发回重审。
四、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践路径与制度构建
(一)打造立审执裁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
基于提升案件执行规范化和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让执行机构专注执行以高效实现实体请求权,审执分离是有效保障,©但审执分离也带来程序上的割裂与冗长,进而影响执行效率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效率与质量。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执行异议之诉与前置程序信息共享平台,优化案件移送等程序衔接机制。具体可以搭建“立审执裁一体化信息平台”,将执行异议案件全流程数据集中管理,执行裁判法官可调取执行阶段的卷宗材料,避免重复质证。平台中设置案件移送超期预警、证据补充提示等智能提醒功能,强化程序衔接效率。
本页注释
① 褚红军主编:《民事执行裁判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43页。
② 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③ 万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益保障和利益平衡",载《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
④ 褚红军主编:《民事执行裁判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2页。
⑤ 杨丽美:"《民法典》第352条在执行异议确权案件中的适用一一基于几个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0期.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⑦ 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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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平台中增设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的识别功能,建立“滥用异议行为识别模型”,经大数据分析当事人历史诉讼记录、异议频率等要素,识别滥用异议权利、高频提起异议且无实质证据的当事人,对高风险当事人的异议.可设置提醒功能。执行裁判法官、执行实施法官及时关注、监督、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避免转移财产的恶意行为。经识别构成滥用异议权,企图或者已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构建后续的拒执罪移送审查等惩戒体系,保证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人身与财产法益。®
(二) 简化案外人异议之诉前置程序
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在前端化解涉执矛盾纠纷、甄别当事人异议诉求及性质、引导权利救济路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样存在诸多弊端。建议简化标的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摒弃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化办理模式,借鉴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以诉求甄别和程序引导为主要功能,兼具争端前期化解职能。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实施法官在前置程序中先行采取纠纷化解措施,并根据异议请求的性质指引后续救济程序,并与案涉标的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相衔接。
(三) 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权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符,以此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该类诉讼属于执行债权的消极确认之诉,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基于法定异议事由可实现阻却执行力的诉讼目的。目前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体系中无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但随着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以债权债务已消灭等实体性事由提起诉讼,实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已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基础,现有法律供给已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建议将以下几类债务人异议纳入到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体系:
1.债务人以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权利义务判定,实质上属于债务人异议之诉审理内容,因暂无该制度而采用执行异议、复议的救济路径。
建议将该情形纳入到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实质审理解决当
事人权利义务纠纷。
2. 债务人以债务抵销为由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3款将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异议视为执行行为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査。但债务抵销的异议事由属于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判断,理应纳入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法定事由。
3.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异议之诉
我国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兼具程序合法性审査与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性判断的双重功能。其中,债务人以实体事由提岀不予执行请求,实现否定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之目的,属于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救济主张,应纳入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类型。
4. 到期债权执行项下的第三人(次债务人)异议之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执行到期债权时,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出实体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可根据该生效判决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后,可将第三人提岀的异议比照前述债务人异议的处理规则,一并纳入债务人异议之诉予以实体审理。
5. 调解书或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时,若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产生争议时,现有司法实践存在着两种审理路径:一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并作出认定;二是执行程序中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等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应当认为,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由执行程序引发的衍生诉讼,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责任、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协议效力等争议问题进行审理,是应有之义。
(四)拓展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1.增设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
《变更追加规定》第2条至第9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8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对追加、变
本页注释
① 张明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问题”,我《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②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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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申请执行人不服的,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寻求救济,并没有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空间。而当部分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涉及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判断时,仅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另行诉讼亦不利于审执程序的衔接。建议增设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通过诉讼程序实体审理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问题,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诉权,防止程序空转,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2.拓展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法定类型
《变更追加规定》第10条至第25条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法定情形,其中赋予了 6种追加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以执行异议之诉的争议解决途径,此种规定系基于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违法清算等行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负担实体义务,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但该6种情形与公司法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并非完全对应,相较之下范围更加狭窄。针对未纳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目前只能依据公司法另行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重新申请执行。然针对同一法律事实,不应因当事人选择的救济路径不同而作不同的司法认定,建议拓展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以保持与公司法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应破除程序藩篱,做到不同救济途径的“殊途同归”。®
(五)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相关诉讼的合并审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数额、分配比例、分配顺位等问题进行审理,涉及对各债权人的权利判断,权利基础可能与债权人基于该权利提起的其他诉讼同一,在审理内容上存在重复。此时建议采取吸收原则,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合并审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分配标的物的其他诉讼。
1.债权人行使法定优先权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合并审理
抵押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等法定优先权利人未取得生效裁判,依权利凭证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对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优先受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一并审查处理。在依法审理确认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以及
优先受偿数额之后,再行对分配方案的分配数额、分配比例、分配顺位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 标的异议之诉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9条规定,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权利人应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包括共有权人等物权权利人。共有权人如对拍卖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确定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后,方进入分配程序处理各债权人的执行财产分配问题。但实践中基于执行效率等因素,部分法院将共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份额列入财产分配方案中,此时如当事人或债权人对共有权或共有份额提出异议,其主张既包含了标的异议之诉的诉求,又包含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求,可进行合并审理。
3. 涉债务人异议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合并审理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参与分配的公证债权文书或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或者某债权人的债权已因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而消灭为由,请求对该债权人的债权不予分配.该诉请名义上是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实为债务人异议,只因分配方案的作出,令其他债权人准获异议资格。故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人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应予以合并,一并纳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
(六) 打通执行和解与执行异议之诉调解间的制度壁垒
民事调解制度与执行和解制度虽分别适用于诉讼、执行程序,但具有理论与目的相通性。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衍生诉讼,为打通执行和解与民事调解之间的壁垒提供制度基础。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应做好调解与案件执行之间的转化与衔接,协调执行异议之诉调解书与原执行依据执行效力的关系,并注意不得因调解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 设置科学合理的诉讼费负担规则
建议通过提请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的分类负担规则:1.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2.案夕卜人异议之诉案件、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页注释
①杜涛:“新公司法背景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与应对”,载2024年7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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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时,应当以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财产部分价值与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之间较小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如申请执行人尚未到位的标的为20万元,法院拟执行的房屋价值为100万元,案外人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对50%份额排除执行(即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价值为50万元),
被执行人尚有另外两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为40万元),此时对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以20万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即排除执行标的价值5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0万元两者较小的财产金额),不受该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影响。
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方面,应当与其他民事诉讼保持一致,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