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定制”代理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处理规则

2026年第10期 · 案例 · 知识产权审判

作者:马 彪
原刊页码:09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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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无实际研发活动并帮助编造专利申请文件暨“专利定制”代理服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专利激励机制,影响专利审查秩序,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

具有合法性。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专利代理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委托被告(乙方)代为办理发明专利1件,总费用15450元。该合同第1.2条明确,如甲方不提供技术交底书,技术申请材料将由乙方工程师编写相关内容,编写完成后直接申请直至完成。甲方完全认同并默许乙方代为编写的知识产权材料,甲方不做修改,不提建议。合同未载明拟申请的专利。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款1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没有提供技术交底书,但提供了一些关于机器人的链接作为专利选题参考。被告称原告所发送链接仅起到了“方向性思路”

□案号 一审:(2025)苏0591民初19310号

的作用,不符合专利技术交底书的要

求。2024年8月12日,原被告确认拟

提交发明的项目名称。8月20日,被

告向原告提交发明专利说明书及附

图。后原告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退

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并返

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及利益。被告辩

称原告未提交技术交底书,按照第1.2

条约定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原告主

张缺乏依据。

【审判】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

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审查

及案涉服务款项的处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司法适用

中,应全面考虑规范对象、行业规范

及社会利益等因素。从规范对象看,原告在没有进行实际技术研发的情况下,委托被告编造专利申请文件。被告对此明知并在短时间内编写技术方案,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目的相违背。从行业规范看,被告按照“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及确保授权率”,仅根据发明主题即编造创造内容,进行商业化运作,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告在向被告转账1万元后,被告已根据2024年8月12日双方拟定的主题,按照事先约定完成了专利说明书材料,再考虑到原告在无实际研发的情况下委托被告编造材料,其自身对于案涉合同的无效也有过错。故,法院考虑到上述因素,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原告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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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500万件的国家。在专利数量激增的趋势背后,存在着非市场因素的盲目申请、不具使用价值的低质量专利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新情况。经调研发现,部分专利机构对创新驱动战略的理解不足,不当利用专利申请政策,进行非正常申请。本案中的“专利定制”代理合同纠纷,法院明确了对于无真实发明创造活动,通过虚构、编造、拼凑等方式生产技术方案并代为提交申请的性质,并对非法之债的处理进行了探索。

一、“专利定制”代理服务的现状检视

专利能否像普通商品一样,按照流水线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定制化生产?这个问题应该是否定的。实践中

于由受托人将委托人“发明创造”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但委托方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技术方案,受托方则在明知无研发基础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并编造专利,这与专利制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相差甚远。即便这种“纸面上的创新”侥幸通过了审核注册,但“纸上谈兵”的成果质量与经历多次试验、多年实际研发出的成果价值更是相去甚远。

概言之,无论是从研发过程还是发明价值来看,“专利定制”服务的知识成果系纸面虚构,很难期待该模式下产生的知识成果具有社会影响和实际价值。

二是“创造主体”的虚假性。随着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入推进,发明专利逐渐被社会认可,成为反映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专利定制”服务的诸多委托方签订合同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保护真实的创新成果,这个过程中,本应承担“专利代理”中介服务的代理机构或服务公司大包大揽,超越其代理权限,提供从确定主题、虚构技术方案、撰写材料到推进审查的全套服务,或异化成为“专利

是委托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存在疑问。即便在该模式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该智力成果应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存在疑问,亟需司法予以回应。

(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与治理现状

基于专利事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普通发明者往往难以从事,故专利代理机构作为连接创新主

①是体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桥梁,一种涉及经济、技术、法律等多领域

②我国已就资格准入、的社会中介。

服务内容、职业道德等方面陆续修改或出台了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概言之,为促进专利审批工作、保障发明创造者利益,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需具备一定资质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从事代理服务行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代理的本质是通过他人行为实现本人意志并归责于本

本页注释

③出现的“流水线生产专利”异化现

工厂”。

人,核心在于“权限与忠诚义务” ,象,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追求数量和荣

三是“法律关系”的虚假性。

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利代理服誉陷入“垃圾专利”泥潭。

“专利定制”服务本应是专利代理服

务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提供服务。面

(一)“专利定制”代理服务的

务,但合同中关于诸如编造技术交底

对不规范代理对专利秩序及发明人利特征与危害

书的约定,系针对专利实体内容而非

益损害的行为,如何界定“代理权限

一是“知识成果”的虚假性。

专利申请程序的要求,已然超出了专

范围”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专利定制”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在

利代理的范围。对于该类情况,更像

从2007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

①来小鹏:“规范我国专利代理服务的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7期。

②马翔等:“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质量的影响研究——基于对1997年发明专利整个保护期的追踪”,载《情报杂志》2019年第2期。

③胡东海:“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以《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的解释为中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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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规定》)等文件,并通报了大量的典

①《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型案例。

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从文件解释角度,当前已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作为规范代理行为、明确代理权限范围的重要参考,并从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撰写行为等三个方面八个要素提供了对该行为的判

②但,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断参考。

委托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关系是问题焦点,而治理该类非正常现象的关键就在于清晰界定“代理权限范围”。故,司法适用的重点就转移到此类行政规范文件应如何进入民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进程?对此,可以借助公序良俗这一通道得以疏解。

二、“专利定制”代理服务的司法审查路径

公序良俗原则是界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权限”的行为规范,可以有效涵摄职业道德、行业伦理,成为法律行为规范,是现行法律的有益补

充。在具体审查时,应重点考虑审查依据的多元性、审查对象的实质性及利益平衡的层次性,以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认可的裁判结果。

(一)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依据与路径

如何建立法内外之间的连接即适用必要性,并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适用分析体系即适用合理性,是公序良俗司法适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连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一般道德

③将法外的道德引入法律体与民法,系中,对具体个体的自由与自治进行

④由于概念的宽泛性,一定的限制。

该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用滥用等情况亦受到了审视,并提出了适用次序、举证责任等方法论方面的

⑤意见建议。

1.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分析。法官在适用原则要注重“底线论证”,以

⑥减少公序良俗对私法自治的冲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我国目前主要有《专利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更多系行政管理文件。但在民事领域,针对专利代理机构违规行为造成的个人利益损害,仍缺少规范对“代理权限范围”进行明

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反面框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职业道德的边界,在代理机构因不合理行为造成私权损害时,上述案例为界定专利代理机构行业习惯划定红线,作为公序良俗适用的重要参考。

2.司法适用的合理性分析。当前专利机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治理处于关键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7年起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该现象进行规制,并于2025年11月联合多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足见治理必要性。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专门将专利代理的行政管理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反映出专利代理的规范亟需通过国家层面予以规范,而“定制专利”代理服务、无权代理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创新激励、竞争秩序及审查效率造成严重影响,故在双方均未提起案涉服务的合法性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案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专利定制”代理服务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是理性建构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在规范适用公序良俗时,则需要足够的理由来解构并重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张力。有学者提出了利益层次包括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群体利益是当事人个体利

本页注释

①程秀才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23年第1期。

②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

③蔡唱:“公序良俗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④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⑤于飞:“《民法典》公序良俗概括条款司法适用的谦抑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4期。

⑥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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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放大得到的公约数,制度利益的判断要回归于特定社会环境下的规则解读,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公共、普遍的,涉及经济中心和社会公德的利

①益。

1.从群体利益看,定制专利代理损害发明激励。如若任由“定制专利”代理服务发展,将会对发明人和社会创新环境造成影响。一方面,专利本身为市场竞争的产物,但却异化为“荣誉”,作为晋升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专利定制”代理服务的存在,使得部分主体可通过购买专利轻松满足评价要求,而无需投入真实研发,这对秉持诚信原则、依靠自身创新获取专利的主体而言,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影响创新激励,“专利定制”代理服务所产生的大多为低质量的纸面专利,本质是无实际研发过程、无技术应用价值的成果,“劣币驱逐良币”效果下或将影响专利制度对创新的筛选与保护功能,挫伤市场创新积极性。

2.从制度利益看,专利代理应建立在真实发明基础上。对于“专利定制”服务的定性,法院多数是从民法典公序良俗、专利法保护创新等原则性条款进行阐释,同时参照行政规范的相关定义,实现行为性质的全面规范。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故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专利定制”服务本质是绕开实际研发、技术交底 等专利申请的法定前提,通过虚构技术方案规避专利审查要求,这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既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公共利

②益。

3.从社会公共利益看,专利定制代理服务不具合理性。申请人以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专利规定》第三条明确列举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情形,其中包括“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再者,定制专利代理服务将影响审查效率,代理机构为追求利润,可能一次性为无研发基础的委托人提交数十甚至上百件“虚假专利”申请。此类申请需审查

人员耗费时间逐一核查其技术真实性、规范性,导致有限的公共审查资源被无效占用,降低了专利审查体系对真实创新成果的服务效率。

(三)本案处理

私法自治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领域中构成“原则例外”之关系。换言之,只有在足够理由支撑下的公序良俗原则,才可能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这就带来了说理论证义务应当分配给提出例外而对原则规范有争

③此时,如何界定代表社议的主体。

会公共利益、制度利益等多重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并对多层次、多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权衡,是司法适用的难点,也应当是释法说理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未收到技术交底资料的情况下,按照“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及确保授权率”目标,仅根据“发明主题”即编造发明创造内容,由此进行商业化运作,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专利申请秩序。“专利定制”服务正是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商业合同,将上述条款中的多种违法情形进行整合与固化,既协助委托人编造、伪造不存在的技术方案、实验数据及虚假技术效果,又针对无实际研发需求的委托人定制并提交专利申请。这种通过商业合同将分散的违法情形转化为可复制、可牟利的标准化服务模式,使得“专利定制”服务成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中极具典型性的商业化表

本页注释

①梁上上:《利益衡量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页-第125页。

②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③易军:“原则 / 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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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司法应予以否定其合法性。

三、合同无效后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中,法院以案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依职权判定法律关系无效,接下来就应处理当事人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推进协议过程中,双方均付出了一定成本,受托人实质推动了不法目的,委托人没有完成既定目的,而要求退还已给付的部分款项。

(一)不法原因给付返还的中层原则

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了复杂的面向,在处理和平衡各方利益上存在困

①、原则不返境,故出现了原则返还

②和视情形返还

③的观点。笔者主张还建立“中层原则”,既是对具体规则的提炼,也是对抽象思想的细化,使持有不同规范性基础的观点可以在一定的

④具公共规范话语体系中进行交谈。

体到不法原因给付中,法院应重点考虑惩罚不法目的、公平分配责任及禁止获利原则。

1.惩罚不法目的。给付人主动将自身置于法秩序之外,若允许其请求返还,无异于纵容不法行为、弱化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惩罚不法目的原则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维护法秩序的核心逻辑支点,其规范意旨在于通过否定不法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彰显法秩序对违法悖俗行为的否定性评

价。

2.公平分配责任。传统规则中“不得返还”可能导致受领人无偿占有给付财产,尽管排除给付人请求权会产生预防作用,但也可能导致受领

⑤人保有财产,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对此,要破除财产返还“全有或全无”的视角,在充分结合案情基础上,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不法行为严重性等因素实现个案正义,如此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和裁判的社会认可。

3.禁止获利原则。任何人不能因非法行为获利是最终检视结果的参考标准。此时要分情况处理,对于可以返还不法给付的情形,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文,基于双方过错、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配。对于不支持返还的情形,则重点关注行为违法性、获利规模等因素,如涉及行政强制管理和违反刑法情形时,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移送司法、司法建议方式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本案处理

司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突破传统无效合同责任分配的思维定式,引入“中层原则”。具体而言,应重点审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与不法参与度。若一方系主导策划、提供模板化服务的代理机构,其专业

性与主观恶意更重,应承担更严厉的责任后果;而委托方虽有投机意图,但若未深度参与技术方案编造,可酌情减轻其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转账1万元后,被告已根据2024年8月12日双方拟定的主题,按照事先约定完成了专利说明书材料,考虑到原告在无实际研发的情况下委托被告编造材料,其自身对于案涉合同的无效也有过错。故,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未提供技术交底、被告主导编造等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对原告主张的服务费等诉请不予支持,既体现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也避免了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

结语

“专利定制”代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审查,重点在于贯彻专利制度鼓励真实创新的立法初衷。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界定此类合同无效,并合理处理了债权债务,既厘清了专利代理的合法边界,也遏制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异化倾向。案件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需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引导市场主体秉持诚信理念开展创新活动,让专利制度真正成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本页注释

①周冬冬、沈可尧:“不法原因给付案件返还规则探析”,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

②任梦、伏瑚:“不法原因给付中禁止返还的适用与排除规则”,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

③李非易:“不法原因给付类案件中的利益衡量与裁判进路”,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

④ [美]罗伯特·P·莫杰斯:《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金海军、史兆欢、寇海侠译,商务出版社2019版,第102页。

⑤周冬冬、沈可尧:“不法原因给付案件返还规则探析”,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