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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涉虚拟货币财产处置案件不断增加,对比特币等虚拟资产进行查冻、扣押、保管、处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如何在不突破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等政策红线的前提下,实现虚拟货币的合法合规处置,亟需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化回应。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政策方针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在虚拟货币监管定位与司法处置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坚持“从严监管、依法处置、风险可控”的基本立场下,探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虚拟货币处置路径。文章提出,可在小额资产处置中探索跨境协作机制,借助香港持牌交易所依法合规完成变现;大额资产,则优先考虑以收益权(或价值权)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价值转换,避免虚拟货币的实际流通,从而实现双轨制下的虚拟货币合法合规处置。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使用场景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拓展,已经成为金融治理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洗钱、网络赌博及非法集资等案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财产查控与处置问题已逐渐凸显。据SAFEIS安全研究院统计,我国2023年已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总量428件.较2022年减少了 88.9%,但整体涉案金额陡增至4307.19亿元人民币,约是2022年的12.36倍,虚拟货币已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刑事涉案财物之一。35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缺乏针对虚拟货币的系统性的、可操作的财产处置规范。目前,对于涉虚拟货币的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能够完成对相关电子设备的扣押,但在后续的虚拟货币保管、评估、变现等环节上却面临诸多难题。其一,虚拟货币本身的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
动性,使得查控和追踪难度远超传统财产。其二,涉案虚拟货币缺乏专门的托管与保管机制,存在被盗取、丢失或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其三,现行政策对于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定位,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置时无法直接在境内市场合法合法地变现=因此,如何在遵守政策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虚拟货币处置路径,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践面前的重要任务。
笔者在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和司法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等域外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虚拟货币处置制度创新路径。
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法律政策环境
在研究虚拟货币处置方案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虚拟货币的任何处置方案均应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方针与金融监管的要求。只有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比特币等虚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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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凯:“虚拟货币司法处1■须规范化”,载2024年9月3EJ《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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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的基本属性,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方案。
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由中本聪在2008年提出,并于2009年作为开源软件发布。比特币不依赖于任何中央机构(如银行或政府),而是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来记录所有交易,具有显著的去中心化特征。比特币通过“矿工” “挖矿”生成,其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赏,“挖矿”可以由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
比特币链上交易记录公开透明,参与者身份可保持匿名,从而兼具“可验证性”与“匿名性”的双重属性。比特币的匿名属性,再叠加跨境性的特征,让虚拟货币在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中被用于隐匿和转移资金,引发金融监管风险。
正因如此,我国监管部门对此始终保持严格态度: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早在2013年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 1.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3.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4.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5.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除再次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外,还严禁我国境内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交易、兑换、作为支付工具等。此后,国内大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被关停或迁往境外。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公安部在内的11个机关再次联合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从政策演进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呈现持续严格监管的特征,核心目标在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货币体系稳定以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可以预见,在短时期内,这一政策立场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任何涉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方案都必须以此为前提,在该政策框架内探索合法合规的虚拟货币处置方案。
二、美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的认定及演进
与我国持续保持严格管控的态度不同,美国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定位上采取了逐步纳入既有法律框架的思路,其核心特征是按照不同法律属性进行分类监管,逐步推进。
(一)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与反洗钱监管定位
2013年,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发布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在虚拟货币管理、兑换及使用主体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首次从联邦层面提出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
该文件中,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在某些交易环境中,可以作为交换媒介的有价值物品,但明确了虚拟货币并不是法定货币。虚拟货币被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初步定义为“兑换型虚拟货币”,可以与法定货币兑换,可以在市场流通交易,否定其货币属性而承认其价值属性。
在监管定位上,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并未将虚拟货币参与者一概视为非法对象,而是根据其在交易流程中参与者的角色进行分类管理,分为3类主体:第一,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并使用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第二,兑换商: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人。第三,管理员:发行虚拟货币并具有权利赎回或撤回该虚拟货币的人。
对于以上3类主体,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明确了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第一类用户不受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监管。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对从事货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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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2#(总第1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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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务的金融机构.则制定了必须履行的反洗钱规则及报告制度。此举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层面首次通过反洗钱法律框架对虚拟货币活动进行监管,既防止其被滥用于非法目的,也为相关行业确立了最基本的合规路径。
应当明确的是,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性的特征,这也是各国政府在虚拟货币初始阶段均抱有谨慎态度的重要原因。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即便未来虚拟货币政策有所变化,但反洗钱监管仍是监管核心要素,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均应成为金融机构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基础合规要求。此点已在各国形成共识,在未来立法、司法层面应着重研究。
(二) 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2014年,美国国税局发布了《IRS Notice 2014-21》,®该文件亦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这份文件是继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2013指导文件之后,美国第二个从联邦层面对虚拟货币进行制度性界定的官方文件,标志着美国的监管思路从“合规约束”向“税收确权”的延伸。
美国国税局的核心立场有两点:第一,虚拟货币虽可用作支付媒介,但不具有货币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在税务上被视为“货币”;第二,纳税人出售或交换可兑换型虚拟货币,或在现实经济交易中使用可兑换型虚拟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均会产生相应的税收后果,并可能导致纳税义务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税局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制度完成对虚拟货币的“确权”过程。由于当时的虚拟货币并未被认定为货币或证券,若不通过税法明确其应税属性,监管上将形成“无法征税”“无从监管”的空白。美国国税局将虚拟货币纳入既有税制框架,实现了对其价值活动的制度性约束。
(三) 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一份针对Coinflip公司及其CEO的执法行动中,首次明确认定比特币和其他
虚拟货币为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指控Coinflip公司从事与商品期权交易相关的活动,但未遵守商品交易法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相关规章的规定。具体而言,Coinflip经营了一个用于交易或撮合商品期权的电子平台,但未履行商品交易法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章所要求的注册及合规义务,也未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关于“贸易期权”的豁免条款开展业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执法局局长艾坦•戈尔曼在公告中评论道:“尽管围绕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创新引发了广泛关注,但这种创新并不能成为从业者规避商品衍生品市场既有监管规则的理由。”这意味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受到商品交易法的监管,虚拟货币期权交易属于商品期货交易的一部分,并因此需要在注册的交易所进行。
此举赋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涉虚拟货币欺诈与操纵行为的执法权,进一步确立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一系列举动意味着,比特币与黄金、原油等商品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其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必须接受监管。
(四)虚拟货币在代币首次发行领域的证券属性
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了其对涉及虚拟货币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立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强调.某些虚拟货币或代币可能被视为证券,因此需要遵守现行的联邦证券法。®这对于那些通过首次代币发行筹集资金的项目尤为重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其对涉及虚拟货币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立场,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代币(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证券,不取决于其技术形式,而取决于其经济实质和融资功能。
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意义重大。
在美国,如果虚拟货币被视为证券,则需要适用证券法并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全面监管。如果虚拟货币仅仅视为一种资产或者商品则可以像黄金原油一样自由交易,受到更少的监管,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也更加容易。
2019年,美国证监会主席曾表示,由于比特币缺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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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IRS Notice 2014—21",载https://www.irs.gov/pub/irs—drop/n—14—21.pdf , 2026年1 月3日访问。
② "CFTC Orders Bitcoin Options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 and its CEO to Cease Illegally Offering Bitcoin Options andto Cease Operating a Facility for Trading or Processing of Swaps without Registering",载https://www.cftc.gov/PressRoom/PressReleases/7231-15 , 2026年 1月2日访问。
③ "SEC Issues Investigative Report Concluding DAO Tokens, a Digital Asset, Were Securities,U.S. Securities Laws May Apply toOffers, Sales, and Trading of Interests in Virtual Organizations",载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7—131 , 2026年 1月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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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代表对公司的权益,并不具备证券属性,而更像一种商品。对于另外的几大主流虚拟货币,例如以太坊等是否具有证券属性则一直存在争议0®虚拟货币证券属性的界定事关监管强度与相关法规适用,现已成为美国虚拟货币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
从制度逻辑看,“商品属性”定位使虚拟货币获得了市场交易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赋予其货币功能。这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证券属性的思路不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是交易行为与市场操纵风险,而非发行与融资过程。两者共同构成美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并行双轨制”格局: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发行与投资安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交易与市场秩序。
从比较法视角看,这一制度设计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我国目前尚未在期货与衍生品领域建立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司法机关在财产处置中亦缺乏对应机制。因此,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模式虽不可直接移植,但其“以交易行为认定属性、以市场功能决定监管”的理念,对我国未来探索虚拟资产的风险分级监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期货、ETF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接纳
2017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分别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标志着比特币进入美国主流金融市场。这也表明,比特币期货被CME及CBOE视为金融衍生品,其基础资产是商品,比特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一样,需直接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它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传统金融衍生品监管框架的制度接轨,使比特币在法律层面成为可交易、可结算、可审计的金融资产。至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各项法律属性基本趋于完善。
经过数年监管探索与市场验证,美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制度建立已基本成形。2024年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批准11只比特币现货ETF,这些ETF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安全、受监管的比特币投资方式,美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统证券账户持有交易。这一举措标志着监管
部门从“风险防范”转向“审慎接纳”,为比特币提供了主流金融市场的合法合规入场机制。比特币ETF的获批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代表美国监管当局首次在资本市场层面承认虚拟货币的金融资产属性,并通过制度化产品将数字资产纳入传统金融生态,标志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监管边界与市场功能的三位一体化的正式确立。
在此基础上,2025年5月,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推出了 “X Stocks计划”,旨在与华尔街证券经纪机构合作,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美股的链上证券化与全球可交易化。
该计划提出的构想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个人,只需持有美元稳定币.即可在合规交易平台上购买以代币形式发行的美国股票。尽管该模式尚处于监管审查阶段,并存在证券法适用、跨境投资合规及反洗钱等多重风险,此概念却被普遍视为影响深远。
综上,美国在虚拟货币监管中形成了多重法律属性的并存格局:在反洗钱框架下强化监管,在税收领域确立财产定位,在商品期货领域赋予商品属性,在资本市场则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证券属性。这一渐进式监管路径,与我国强调风险防控和全面禁止的思路形成鲜明对比。对于我国而言,美国的经验虽不可直接移植,但其分类监管与渐进式纳入的做法,仍对我国未来探索虚拟货币“有限合法化”地位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美国刑事涉虚拟货币财产扣押处置全流程解析
相较于我国在虚拟货币处置领域的制度空白,美国在涉虚拟货币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并未停滞,而是不断实践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对刑事涉虚拟货币财产的查扣与处置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以“丝绸之路”案件为例,可以较为系统地呈现美国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普遍操作模式。
(一)丝绸之路案件的基本介绍
“丝绸之路”网站于2011年上线,利用Tor匿名网络运营,并以比特币作为主要交易媒介,成为当时规模最大的非法网络黑市。2013年,美国执法部门侦破该案,查获大量比特币资产。该案件成为美国司法机关处理涉虚拟货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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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SEC Chair Says Bitcoin Is Not A Security",载https://www.investopedia.com/news/sec—chair—says—bitcoin—not—security/,2026年1月4日访问。
② "CFTC Statement on Self-Certification of Bitcoin Products by CME, CFE and Cantor Exchange'* ,载https://www.cftc.gov/PressRoom/PressReleases/7654—17 , 2026年1 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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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典型案例。©
(二) 调查和识别
丝绸之路由于全程匿名及创新使用比特币交易的特点,使得其追踪难度极大。为解决比特币追踪难的问题,执法机构利用Chainalysis等区块链分析工具,全面追踪比特币的流动,进而追踪资金流向、分析交易模式和行为,识别异常的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账户。在对大量交易进行排查筛选后,执法机构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罗斯•乌布利希特。②
(三) 法庭程序
2015年1月,罗斯•乌布利希特在纽约联邦法院受审。
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官提供了大量与比特币相关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和钱包地址。这些证据帮助证明了罗斯•乌布利希特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与扣押比特币的赃款性质。
与普通案件不同,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中,为比特币进行赃物定性的证据关联性证明一般至少需要有两点同时支撑:
1. 区块链记录。比特币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上是公开且不可篡改的。这些记录可以追踪非法交易和显示资金流动。罗斯•乌布利希特钱包内的比特币清楚记录了每一枚比特币的交易信息。
2. 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从罗斯•乌布利希特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数据,包括比特币钱包文件、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被作为关键证据,证明他是丝绸之路的运营者。
两组证据相结合,法庭最终确定罗斯•乌布利希特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与犯罪活动有关,没收的比特币随后进行拍卖,所得资金归入政府财政。
(四) 比特币变现拍卖的具体流程
在判决生效后,美国法警局负责对扣押的比特币进行拍卖处置。其主要流程包括:
1.信息公布。法警局将拍卖的具体细节,包括拍卖的日期、比特币的数量以及参与拍卖的条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一般来讲,公告中不会包括具体案件,只会笼统表述为涉及联邦犯罪及民事行政案件。如果一次拍卖的比
特币数量过大,会将其进行拆分以便成交。
2. 拍卖的准备。意向买家需要在拍卖之前注册,提交必要的身份验证文件,并需要缴纳押金。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是有能力完成交易的合法实体,另外,对买家的严格身份审查也是为了防止大量比特币再次流入黑市帮助违法犯罪活动。
在拍卖公告中,一般会提供拍卖比特币的详细信息(个案有所不同,由于法警局扣押的比特币并非一案一拍,经常发生集中拍卖,故存在不具体描述的情况)、扣押的具体情况以及任何可能影响价值的其他信息。
3. 进行拍卖。对于比特币等一些价值较高的财产拍卖,美国选择密封投标而非网络竞价,为的是进一步保护购买者的隐私。由于比特币的特性,购买大额比特币对买家来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相较其他拍卖物,虚拟货币买家的保密工作更加严格。参与者在一个确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他们的出价,而这些出价是保密的。拍卖结束后,负责拍卖的机构会评估所有提交的出价,并确定出价最高的合格投标者。
4. 拍卖后的处理。中标者在拍卖结束后不久被通知,并必须在短时间内支付购买金额,通常要求以美元支付。一旦支付确认,被拍卖的比特币将从政府的控制钱包转移到买家指定的比特币地址。
5. 收益的处理。拍卖所得的资金与国内一样,首先用于覆盖法律和行政费用,余额则对被害人进行退赔或收于政府财政。®
该案展示了美国在虚拟货币财产处置中的规范化经验:通过链上追踪确保证据合法性,通过司法裁定明确财产性质,再由专门机构实施市场化处置。这种模式在操作层面较为成熟,虽目前并不适用于国内,但仍对未来虚拟货币处置提供了一条可参考的模式。
四、美国有关比特币的司法实践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处置尚无合法合规的制度化路径,但美国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仍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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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The Untold Story of Silk Road",载 https://www.wired.com/2015/04/silk-road-l, 2026年1 月 6日访问。
② "Chainalysis in Action: US Government Agencies Seize More Than $1 Billion in Cryptocurrency Connected to InfamousDarknet Market Silk Read”,载https://www.chainalysis.com/blog/silk—road—doj—seizure—november—2020/, 2026年1 月7日访问。
③ "U.S. Marshals Holding E让coin Auction: Approximately 4,040 bitcoins to be sold",载https://www.usmarshals.gov/news/press-release/us—marshals—holding—bitcoin—auction , 2025年 10月 8 日访问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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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框架的建立
在我国,明确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仍是首要任务。现行政策虽然明确否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面对日益增多的涉虚拟货币案件,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明确虚拟货币全流程交易中各类主体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仍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仅停留在禁止性规定层面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厘清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区分罪与非罪、确立处置规则提供制度依据。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货币进行定性,才能形成后续查扣与处置的可行路径。
(二)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与证据链条建设
在丝绸之路案中,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犯罪所得,是基于两类核心证据:其一是区块链公开交易记录,其二是嫌疑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两类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对我国而言,实践中往往依赖嫌疑人口供或设备截取数据,但缺乏统一的链上数据采集和存证标准。这导致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存疑,影响法院认定。借鉴美国做法,我国可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区块链数据取证规范,明确虚拟货币钱包、交易记录、区块链地址等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从而为司法处置提供可靠的证据基础,更高层次地打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模式并不能直接移植到我国。一方面,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触及到了国家金融政策安全底线,不能随意突破;另一方面,美国的处置机制依赖发达的金融市场与成熟的合规机构,而我国尚未形成类似的市场条件。因此,我国在借鉴美国经验时,必须坚持“风险可控、政策合规”的原则,绝不能突破监管红线。对我国而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坚持严格监管立场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当逐步构建法律框架并提升技术能力,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模式。这既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化,也有助于国家金融安全的整体维护。
五、现阶段下双轨制的制度设想
鉴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从严监管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但司法实践中又必须面对日益增多的涉虚拟货币案件,探索兼顾政策合规与价值实现的“双轨制”路径在当前阶段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小额比特币资产借道香港变现
香港自2023年起推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并于2025年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虚拟货币监管框架。笔者以为,对于小额比特币资产,在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后,可在跨境司法协作框架下,探索对小额涉案虚拟货币资产委托香港持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所得资金依法汇入指定账户用于财产刑的执行。该方案需以部门间协作与严格的合规审查为前提,确保处置过程符合法律与监管要求。此举不仅可缓解国内虚拟货币处置渠道缺乏的问题,也能通过严格审查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监管要求,降低处置风险。
小额资产处置可设计如下路径:
1. 司法协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创设了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内地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通过司法协助,或直接指定香港持牌交易所作为受托机构,出具裁定、协执对小额虚拟货币进行合规处置。
2. 托管与变现。涉案比特币由香港交易所接管,由其进行变现操作,内地司法机关不参与此步骤。
3. 资金汇回。所得资金经跨境支付渠道汇入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用于退赔或罚没。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利用香港成熟的交易基础设施,确保处置过程全程合规;另一方面,避免虚拟货币直接进入内地市场,冲击政策红线。
(二)大额虚拟货币变现的制度设想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虚拟货币资产,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可能带来较大冲击,甚至引发不必要的金融、舆论风险。
因此更宜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价值转换。笔者有以下设想:
第一,可以考虑将全国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集中管理,按年度进行归类统计,打包成证券资产,在香港发行比特币ETF上市流通。此类ETF的性质并非实际交付比特币,而仅是以“份额”的形式反映其价值。例如,今年全国司法机关扣押100枚比特币,若以1枚11万美金折价77万人民币计算,100枚比特币便是7700万人民币.拆分为1万份,每份价格为7700人民币,任何基民或股民都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来购买该份额,市场流通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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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实际扣押的比特币并未流入市场,并未发生实际流通交易的问题。买入份额者只能通过卖岀份额来进行变现,不能实际获得相应的虚拟货币资产。如果可以完成此项措施,便是在不交易流通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通过资本市场完成了变现。等来年再有依法扣押的比特币资产,只要再增发相应份额便可以再次变现,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变现问题。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虚拟货币的直接流通,同时借助资本市场实现价值转换,笔者认为在经过合规设计后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更长期的制度建设角度看,大额虚拟货币还可以配合香港稳定币进行战略布局。虚拟货币近年来发展迅猛,美国在多年法律法规完善后,已大力推进美元稳定币,并在2025年通过《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试图通过发行美元稳定币消化美债.进一步巩固美元霸权。
稳定币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潜在影响,使其逐渐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议题。2025年香港审时度势,立法会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正是试图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取得平衡.在新一轮的金融货币战争中提前布局。然而,香港稳定币如何选择合适的锚定物,一直是外界热议的焦点之一。
由于比特币价格高度波动,并不适合作为稳定币的直接锚定物,但若将司法机关扣押的比特币作为稳定币的“价值中介”或“储备资产”之一,则可能在合规框架下推动香港稳定币的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综上,笔者认为,涉案大额虚拟货币的处置.既可以通过ETF等资本市场工具实现“份额化价值转化”,也可在更高层面与香港稳定币制度形成制度联动。二者均可避免虚
拟货币的直接流通,在保持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处置与金融治理的双重目标。
结语
虚拟货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正在深刻改变传统财产形态和金融、司法治理逻辑。当前,我国刑事涉虚拟货币财产执行环节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操作规范缺失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处置提供确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同时,应加快推进区块链溯源、电子证据采信等技术能力建设,提升相关部门对虚拟资产的识别与控制水平。
在处置路径上,短期内开放虚拟货币境内流通并不现实,但可以通过“双轨制”探索绕路突破:对于小额资产,可依托跨境协作机制实现依法合规处置;对于大额资产,则可在资本市场设计份额化或价值化转换模式,从而在不突破监管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实现价值转换。需要强调的是,双轨制并非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的“终极答案”,而是当前监管环境下的一种“有限探索”。其可行性有赖于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也有赖于对外汇管理、金融安全的整体考量。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既是执行实务中的现实难题.也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只有在法律制度、技术能力和制度创新多方面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形成既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又具有司法可操作性的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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