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给予纠纷可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26年第06期 · 案例 · 民事审判

作者:马 巍 王苏姗 赵银豪
原刊页码:06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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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姻财产给予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持续为默示行为基础。当男女双方关系破裂导致财产给予方期待目的完全落空时,在没有相关财产分配约定的情况下,可通过目的性扩张方式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有关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对补偿金额的认定应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给予财物情况等因素,避免利益失衡。

□案号 一审:(2024)京0115民初3738号 二审:(2024)京02民终15172号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张某。

丁某与张某系同事,后自由恋爱,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丁某系初婚,张某系再婚。2022年5月21日,丁某与张某签订婚前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方与女方系恋人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将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男女双方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关于婚前和婚内财产的约定,1.房产:(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号楼XX户的房产一处(以下简称1号房

屋),建筑面积102平方米,该房产系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2)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号楼XX户的房产一处(以下简称2号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该房产系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3)双方同意,双方结婚后,上述两套房产归双方共有所有,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自愿赠与女方上述两套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如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上述两套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女方房产价值补偿款共计100万元……八、协议的生效与执行,上述条款均系双方自愿、未存在任何胁迫、重大误解等情

形,若双方发生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含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予以执行。落款处有张某和丁某的签字及手印,该协议共签订2份,原件均在丁某处保存。

关于上述协议中的房屋,张某称1号房屋系其与前妻王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虽然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时,判决该房屋由张某所有,但因尚有房屋贷款未还清,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号房屋系小产权房,使用期限为50年。

原告丁某诉称:丁某与张某在同单位工作,交往后感情稳定,遂决定结婚。为表示真心,张某主动向丁某和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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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父母提出,其在北京有两套房子,在青岛有一套祖产,这些房子均可以加上丁某的名字,为二人共同共有。后张某告知丁某,因房子有贷款,无法加名。

2022年5月21日,双方自愿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如果解除婚姻关系,两套北京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向丁某支付房产价值补偿款100万元。2022年6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

一、丁某与张某离婚;二、张某向丁某支付房产价值补偿款1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支付房产补偿。丁某婚前要求张某在领取结婚证前几日签署完全对张某不利的婚前协议,要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管谁提出离婚,张某都将婚前两套房产折抵的100万元补偿给丁某,结婚后不到4个月丁某就提出离婚,其是恶意的。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应当是附条件赠与合同,丁某在婚后短期内提出离婚,张某合理怀疑其签署该协议的目的,并主张撤销赠与。

【审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丁某与张某离婚;二、张某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闪婚闪离、父母出资购房、夫妻间大额赠与等争议广受关注,背后是对传统家庭观念、伦理道德甚至是朴素公平正义观的触动。如何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和家庭团体利益,引导家庭成员妥善处置在组建、维系家庭过程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让婚姻“始于爱、归于礼”,是亟待解决的司法课题。本案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婚姻财产给予纠纷在司法认定上的分歧

“婚姻财产给予”是指夫妻或准夫妻一方(含该方父母)将其个人所有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或约定双方共有,即基于成立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给予行为,为避免与普通赠与行为混淆,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5条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规定,使用“给予”一词以便区分。司法实践中,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

的亲缘性特征,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将给予资金行为认定为赠与;有的裁判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出资父母作出过赠与意思表示,为保护出资父母合理预期,将给予行为认定为借贷。

二是如何适用赠与相关的规则。

以协议转让房产为例,有的裁判认为给予行为是普通赠与,若房产已变更登记,给予方不能撤销;有的裁判认为给予行为不是赠与,即便房产未变更登记,给予方亦应秉持诚实信用履行承诺过户房产。两案均实现了男方向女方过户房产的法律后果。

三是如何确定补偿金额的多少。

以短婚期的离婚补偿为例,虽同为协议转让过户房产,有的裁判综合考虑审理因素,将房屋三分之一的价值作为补偿;有的裁判同样是综合考虑审理因素,只将二十分之一的价值作为补偿,相差近7倍。

四是如何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

以涉彩礼纠纷为例,在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婚姻登记情况、双方过错等基本情形相似的情况下,有的裁判倾向照顾给予方,有的裁判倾向照顾受予方。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婚姻财产给予行为的性质认定、法律后果的确定、利益衡量的判断等存在不同的认

本页注释

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丁某支付折价

裁判分歧。

识。如果仅就个案法律推理,似乎均补偿款10万元;三、驳回丁某的其他

一是如何认定给予行为的性质。

能证成,但从类案上看裁判尺度却不诉讼请求;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

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例,有的裁

统一,亟须从理论阐释和实践规则上请求。

判认为父母自愿出资,基于家庭伦理

进一步厘清。

①参见(2022)鲁02民终14866号、(2024)京01民终2773号、(2019)苏0106民初12908号、(2022)京02民终4450号、(2023)京03民终20451号、(2024)京02民终13480号、(2024)甘05民终1157号、(2024)云03民终3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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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辨

①这

制定法不可避免地“有漏洞”。

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论,寻找到可得裁判的依据。找法的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和不确

②在尝试解决婚姻定的价值补充方法。

财产给予纠纷中,找法的过程如下:

(一)现行法律未直接供给婚姻财产给予纠纷解决规则

婚姻财产给予,因既涉婚姻又涉财产,故兼备身份性和财产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针对婚姻财产给予行为作出规范。与纯粹无偿性的赠与、单纯金钱往来的借贷不同,婚姻财产给予还蕴含着复杂的情感伦理考量,实质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对财产利益所进行的动态平衡安排。具言之,婚姻财产并非受予方不负任何对待给付义务的单务合同,而是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维系为隐性对价,承载着给予方对双方关系稳定长远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财产给予所追求的物权变动意思与身份变动相关联,径直以赠与或借贷规则予以调整,极易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二)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符合立法意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

的交易基础发生根本性变更,给予方所期待的默示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原有的财产给予协议将有显失公平之虞。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中,目的性扩张方法系根据立法目的将该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到该法律规则文义本

③可以实现跨不调整的某些类型案件,案件类型适用。通过目的性扩张,可以使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意旨覆盖到婚姻财产给予纠纷解决之中。

(三)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备立法上的授权

“参照适用”是为了达到法典内部各规则间的相融相通,立法者为预先填补文本法律漏洞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手段。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没有涉及该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婚姻财产给予协议以身份关系为纽带,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符合“身份关系协议”的内涵要求。鉴于上述条款允许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当婚姻财产给予协议从缔结到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时,可通过目的性扩张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妥善

往存在相关意思表示阙如、不明等难

⑤夹杂着“情分”“面以查明的现象。

子”等因素,很难有客观证据佐证主观真意。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对于没有明示给予行为中财产部分是赠与或者借贷的,当符合“婚姻”情势变更要件时,无需各方提交“真意证据”,而根据公平原则判断其所处情势,进而合法合理合情解决纠纷。

(一)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包括五项构成要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同样可以得到在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要件。

1.婚姻财产给予客观基础丧失

合同的基础条件,即情势,是指构成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基础或环境,正是基于该条件的存在,当事人才完成了合同的磋商并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应达到足以直接撼动合同基础的程度。

婚姻财产给予行为背后所体现的是家庭伦理中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即家庭成员在行为决策中倾向于优先考虑他人利益。婚姻关系的破裂意味着给

本页注释

④势变更原则是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和修

处理此类纠纷。

予目的落空与家庭成员利他性基础丧正,意在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实现

三、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

失,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公平原则。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在男

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建构

合同基础根本性不复存在的规范意旨女双方分手或离婚的情形下,无偿给予

在婚姻家庭场景的无偿转让中,往

相类似,故得以将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①[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版),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460页。

②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页。

③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20页。

④陈宜芳、王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

⑤贺剑:“家事法中的无偿转让——从意思表示的谜团切入”,载《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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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有情势变更的事实”目的性扩张为男女双方分手或离婚等这类财产给予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存在婚姻财产给予协议约定

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是“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即如果双方都履行完毕再行反悔之事,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双方有关婚姻财产给予的约定有其特殊性,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对双方有着根本性影响。

婚姻关系之持续是财产给予的隐性对价,即便财产给予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也并不意味着“债”的关系消灭,受予方依旧负有隐性的“对待给付”义务,更何况纠纷的起因往往是财产部分未履行完毕甚至未履行。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婚姻财产给予协议始终处于未真正履行完毕状态,此正契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亦在目的性扩张适用的涵摄范围之内。

3.感情破裂属于双方不曾期待

不可预见是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要件之一,其强调的时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诚如波斯纳所言,一对夫妻离婚的概率是无法在其结婚时计算出来的。对于合法自愿步入婚姻关系的双方而言,他们对长久维持亲密关系有美好愿景。在谈婚论嫁时,对于感情破裂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可预见,但至少应当是双方不曾期待的。若双方不以长期共同生活、建立家庭关系为目标,有骗婚、玩弄感情、借婚姻取财等其他目的,自另有法律规范调整。

婚姻家庭领域双方对感情破裂的不曾期待与合同领域情势变更原则中不可预见意旨相类似,藉由目的性扩张能够类推而出。

4.感情破裂不可归责于任一方

合同法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应当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暗含了故意为之、主观过错。然而,是否可归责与是否有过错不同,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明显。导致感情破裂的事由很多,比如习惯不同、三观不合、家庭不睦等,但这些并不是可以归责于单方的过错。

通过目的性扩张,情势变更原则“不可归责性”要件可通过反证的方式划定范围,即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具有明显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恶习不改等,均可以不视为过错,得认为不可归责。

5.如约履行财产给予显失公平

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是合同基础丧失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再均衡问题,若情势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就需要借助该原则来修正失衡状态、分配异常风险。婚姻财产给予是建立于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具有长期合作性、互惠性与共享性。随着关系的破裂,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亦随之失衡,当这种失衡达到明显不公平的程度时,便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或公权力介入,重新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解除财产给予协议。

(二)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运用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

变更原则,在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可以实现三个类似的法律后果。

1.重新协商:鼓励离婚当事人重启对话

重新协商与变更或解除协议并不互相排斥,变更或解除协议既可以由裁判者依职权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再协商予以解决。之所以在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更为彰显婚姻当事人对给予协议进行重新磋商与谈判的重要意义,其意在鼓励男女双方在关系破裂时仍能保持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而唤醒其感性共情力与理性判断力,推动双方合意的达成。需注意的是,重新协商虽系当事人的义务,但其强度不同于真正义务,当事人无须承担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2.变更协议: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变更协议与再协商不同,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通过变更协议来解决问题,即调整给予财物的给付金额、将给予行为延期或将一次履行变为分批履行等婚姻财产给予协议内容,使原协议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就变更协议的考量维度而言,可从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财产价值情况等方面,在个案中进行综合考虑与价值衡量,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3.解除协议:维护给予方正当合法权益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之一是“感情破裂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即双方都没有过错,或者即便有错也不可以归责,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仍然存在特别的情形,需要将给予方从义务中解脱出来。比如,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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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若给予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则可不再履行给予义务,此时可以解除协议。

四、目的性扩张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与丁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张某的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共同共有,在均无过错情况下双方离婚时,房产仍归张某,但张某应向丁某支付房产价值补偿款100万元。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该份婚前协议书系张某双方为巩固婚姻关系,同时考虑到张某系再婚、丁某系初婚、张某比丁某年

长等情况,在双方之间形成的隐性对价,即张某并非完全基于慷慨而赠与,丁某也并非无偿受让,而是以双方缔结婚姻、维持关系、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通过该约定使丁某能够信赖并坚守婚姻。签订协议后,双方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但于同年10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认定因发生了张某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张某所期待的维系、巩固婚姻家庭关系这一默示目的未能全部实现,故丁某要求张某按照婚前协议书约定支付全部房产价值补偿款100万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张某提出的要求解除给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

虑到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目的性扩张这一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考虑双方虽未孕育子女,但丁某述称双方在婚前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以及丁某在婚前确有向张某转账的情况,依法判决变更案涉婚前协议书,认定张某应当对丁某予以适当补偿,在“闪婚闪离”情形下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契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精神,为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裁判路径参考。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