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05期（应用）

栏目：特稿｜业务分类：商事审判｜原刊页码：010—02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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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商事审判工作以审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主要内容，案件类型不仅包括买卖、借款等合同纠纷，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纠纷，还包括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信托、破产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涉及市场主体设立、运营、退出这一全生命周期中的内外部经济活动，在服务保障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持续向新向好，市场主体投资融资、贸易往来等交易活动日益活跃，民商事纠纷案件相应呈现出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当事人众多、交易结构复杂等突出特点，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部门众多、审理难度加大，对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体系化适用法律、实质性化解纠纷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5 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机制，锻造忠诚干净担当队

伍，民商事审判持续提质增效。2025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79.1 万件，同比增长22.0%；审结653.6 万件，同比增长18.9%；案件调解、撤诉率42.33%；一审案件上诉率2.88%，同比下降19.5%；申诉申请再审率0.46%，同比下降37%；申请执行率38.58%，同比下降8.56%。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扎实的工作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要素资源流动和产业升级，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较好地完成了以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年度工作目标。

下面，从政治建设、公司和合同纠纷等传统民商事案件办理、金融和破产专业审判工作、条线指导等5 个主要方面，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总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把牢民商事审判工作正确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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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审判实践，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一）筑牢政治忠诚，牢牢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民商事审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忠诚履职、全面履职、依法履职，通过公正司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强化政治机关意识，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第一议题”，持续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强化政治能力提升，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折不扣抓落实。强化党建品牌建设，

“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持续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被授予“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集体、上海金融法院“融党建”获评上海市级机关党建优秀品牌、北京金融法院“开放式·融”获评首都法院党建示范创新案例。

（二）坚持人民至上，

“如我在诉”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

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深刻领会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法官自己，面对交易结构复杂的商业安排，努力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清当事人所追求的商业利益，把握纠纷发生的真正原因，准确适用法律，在办案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注重把群众朴素认知、司法职业良知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深刻认识“感受到公平正义”所蕴含的更高标准和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加强诉讼中的释明引导和裁判文书辨法析理，走好群众路线，努力做到既解“法结”更解“心结”，定分更能止争。

（三）把握价值追求，坚决守住公平正义“生命线”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民商事审判条线立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定位，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交易安全，依法按程序审理各类案件。做实做细条线业务指导，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

威。始终牢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注重通过“小案件”讲好“大道理”，以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弘扬诚实守信商业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四）勇担更重责任，助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做实护稳定、利发展、促治理。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定分止争、维护公正。

同时，立足审判职责研析信用卡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等多发高发类案反映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状况，持续抓好相关司法建议的后续落实工作，常态化总结发布民营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财务造假等典型案例，促推在党的领导下形成“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合力，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狠抓廉政建设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要求。突破这一底线，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都无从谈起。司法不廉，不仅严重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信任，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大，法官面临的围猎风险高。

一年来，民商事审判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教育，固本培元。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源头防范“由风及腐”，对干警执法办案、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民商事审判队伍，赢得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的信赖、信任，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公信力。

二、在公司、合同等传统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依法平等保护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方面，承载着保护产权、维护交易安全等重要职责。

一年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要求，民商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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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条线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障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保障国资国企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29 个高级人民法院与属地相关部门共建“两非”“两资”处置多部门联动绿色通道，依法适用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程序，帮助国有企业加快清理退出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更好聚焦主责主业。天津破产法庭与市国资委建立对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国企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清理国资企业破产积案，取得良好效果。重庆破产法庭受理37 家“三攻坚一盘活”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审结52 家企业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完成37 家企业注销，原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龙头企业——綦江齿轮重整成功，实现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下指导，以司法裁判助力治理规范国企虚假循环贸易违规经营突出问题。对虚假循环贸易签订的连环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定，将当事人之间“高买低卖”的连环买卖合同认定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行为，回归当事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来面貌，并以此确定借款人和虚假贸易参与各方的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大释明力度，当事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按照买卖合同关系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法予以驳回。针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调解维权决策链条长、调解意愿低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制定《关于促推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通过调解实质化解民商事纠纷司法建议书》，拟于近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以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效维护权益，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牵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从5 个方面提出25 条司法保障措施。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落实措施，形成一批具有

创新性、实效性的好做法好经验。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研究制定，协同工商联等部门申报的3 项举措入选“全国工商联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协同实践案例”，编辑出版《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司重要法律责任和风险提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参与《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立法的调研、论证，制定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9 个方面重点任务，统筹抓好16 条举措落细落实，协助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做好政策宣讲及涉企典型案事例编写发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紧盯企业发展中的司法新需求，发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100 条2.0 版，助力企业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持续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实施。2025 年，全国法院直接援引该批复审理案件709 件，收回账款19 亿元。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某新能源公司与水电某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加强释法说理，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高度认可，判决生效后第5 日，水电某局公司就主动全额履行了拖欠的2000 余万元货款，切实发挥了司法判决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严格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司法政策

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聚焦执法办案和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并举，依法助力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助力解决融资难方面，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0.4 万件，同比增长9.4%，在金融类案件中占比3.0%；审结10.2 万件，同比增长8.7%。长春金融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为金融机构开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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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召开“司法服务保障汽车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规范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行为，指导辖内法院精准把握区域特色金融实际情况，对症施策。另一方面，各地法院继续探索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相关工作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便利企业获得信贷。上海高院民二庭持续推广运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一年来17 家金融机构通过上海市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查询使用超8 万条“涉诉信息澄清说明”信息，累计帮助数千家企业融资近80 亿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以“科创金融司法服务站”为枢纽，为科创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并顺利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 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

在助力解决融资贵方面，各级人民法院注重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管理政策，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收取，降低融资成本。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金融类合同纠纷236.2万件，同比增长38.7%，在全部金融类案件中占比67.3%；审结231.3 万件，同比增长36.8%。从案件审理情况看，银行“以贷收费”等变相提高融资利率，以及金融机构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其他费用、变相增加隐形融资成本等现象还未得到根本治理。为更好规范引领金融机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某银行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银行在发放3.5 亿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 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四）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2025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 万件，同比上升51.07%；审结15.1 万件，同比上升39.52%；案件标的额4459.97 亿元，同比上升38.52%。其中，股东出资纠纷1.48 万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4.8 万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13万件，增幅分别为131.81%、96.68%、89.55%。数据表明，因公司治理结构失范引发的纠纷案件开始增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还需加强。股东出资是公司经营的财产基础，股东出资瑕疵或者抽逃出资不仅直接损害公司财产权益，公司责任财产不足更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是维护公司制度的基础。股东认缴出资不能“一认了事”，必须依约履行允诺，更不能以此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出资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事关平衡保护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事关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力，事关公司与股东财产区隔的基本理念落实，既要遵循公司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原则严格压实股东出资义务，又要避免因强调债权人保护不当而击穿公司内外部关系导致公司责任不当转嫁至股东。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无论是公司提起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还是债权人提起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争点均围绕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抽逃出资展开。就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时甄选5 个案例选入案例库，引导相关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例如，

“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及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股权转让之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履行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转让人因未届出资期限而享有期限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与此相对，在“韩某娥等4 人与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明显不具有缴纳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尽管转让之时尚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人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入库案例充分发挥了及时统一认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理预期、公平公正处理相关纠纷的作用。

着力防范化解连环诉讼。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封闭式公司，人合性色彩浓厚，“合则留、不合则去”是其典型特征。但在实践中，由于股东意见不合引发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的情况不在少数，一些矛盾纠纷呈现出“连环诉讼”的特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项调研成果表明， 2018 年至2023 年期间，在该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中，多次诉讼的案件占比23.64％，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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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公司的诉讼案件达7 起，最多的一家公司先后有60 起诉讼，最长的时间历经10 余年。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各地法院强化对公司纠纷“连环诉讼”的源头治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尝试建立关联案件发现、连环诉讼识别、关键案件甄别等工作机制，加大释明力度，综合运用协同审理、调解、判决、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分类施策，稳妥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注重法律规范的体系适用和效果考量，助力化解僵局，使公司经营稳步前行。重庆法院审理的某实业公司强制清算案，针对双方系兄弟关系、企业由父亲创办这一情况，从“兄友弟恭睦孝”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出发开展调解工作，将公司资产分为两个资产包，由两兄弟抓阄抽取，以公司存续分立、股权置换等方式彻底化解了双方长达10 余年的系列矛盾纠纷。对因股东“内斗”引发的公司僵局，人民法院积极引导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经营僵局，防止内部治理失序阻滞企业生产经营。对因股东与管理层“互掐”形成的系列诉讼，注重规范股东行为与压实董事高管责任并行，促推民营企业建立与其公司规模、发展阶段、股东构成相适应的内部治理体系。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最终促成股东之间达成和解，以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一方有序退出，公司“存续式和解”，有效化解长达10 余年的股东僵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畜牧公司强制清算案，股东之间因理念不合陷入僵局，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已经造成的生态污染不能及时治理。法院受理后没有机械办案，会同多方、多次组织两方股东调解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一方股东退出公司，股权由另一股东受让，明确承诺全额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并推动公司经营正常开展。

（五）着力营造有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法治氛围

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是新时代企业家精神的基本内涵和构成要素。一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从保护合法权益、弘扬契约精神、打击逃废债务、宽容创业失败等多个方面，营造有利于企业家精神弘扬的司法环境。一是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依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库，进一步发挥公正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二是依法审理买卖、股权转让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01.1 万件，依法制裁失信违约行为，切实保护诚实守信一

方合法权益，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三是依法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弘扬诚信为本的商业文化。针对实践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司债务、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等常见多发现象，通过案件办理、规则制定、法治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四是稳慎开展个人破产审判和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在困境中实现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努力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多措并举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切实履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两项涉法指标的牵头责任，梳理重点领域改革任务，将改革要求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升。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写《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打造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最佳样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庭审观摩及法院开放日活动，打造“京小槌”普法品牌，通过“京法网事”发布投融资、用工等普法作品120 余个，举办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70 余场。福建高院立足审判实际，补充完善支持福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海峡两岸融合发展落实清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难点堵点突出问题和服务科创引领、产业倍增等重要战略实施，出台《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支点建设行动方案》。世行2025 年度企业调查的中国数据显示，

“解决商业纠纷”指标涉法院工作两项测评点中，北京、上海“法院的独立公正性”得分均为满分，

“对法院的认可度”得分分别为100 分、99.98 分，是全球已开展企业调查国家和地区中的最佳成绩，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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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审判规范和引领并重，有力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审判切实扛起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改革发展化险的工作职责，有力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

2025 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70.7万件，同比增长1.7%。一年来，全国法院围绕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工作大局，依法公正审理金融案件，妥善化解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平等保护金融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实践情况表明，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的专业化审判牵引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在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依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方面起到了走在前做示范的作用。

（一）有力保障银行债权清收，助力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优化

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事关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事关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健康发展。一年来，民商事审判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从整体金融安全观的角度着眼，不断优化案件办理机制，助力大型金融机构优化资产质量，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助力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夯实稳健发展根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加强对全省法院银行债权清收工作的统筹指导，提前超额完成预设工作目标，有效维护境内外财产利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聚焦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升，着力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推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一站式受理、扁平化调解、全链条服务，辖内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收回率由原先的20% 提高至8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金融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出1 份司法建议，获得积极反馈。

（二）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促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各地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对标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要求，形成了一批扎实有效的工作成果。上海金融法

院发布全国首个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专项司法保障意见及典型案例，提出35 类裁判理念及规则，21 项具体务实的司法保障机制。成渝金融法院举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高水平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研讨会，共商金融法治赋能超大城市治理的工作思路和举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牵头制定《2025 年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要点》，带动全省法院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稳步提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组织辖内法院精准研判省内“五大金融”发展需求，研究针对性、前瞻性的务实举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联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深化协作联动，为辖区100 余名银行保险机构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2 次，有效提升调解能力。在助力科技金融方面，上海金融法院、深圳金融法庭、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专业审判优势，设立专业审判团队，依法审理科创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专精特新”科技企业涉诉案件，以增强法治规则供给助力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获得更多的金融供给。上海高院金融庭发布科技金融审判白皮书，向市银行同业公会、市保险同业公会等4 家金融行业协会制发《关于综合施策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在助力绿色金融方面，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机制，共同发布《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倡议》，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引导金融活水流向绿色领域。在助力普惠金融方面，民商事审判条线持续抓好最高人民法院2 号、4 号司法建议的落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促进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降低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化解成本，强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促推普惠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涉诉情况开展专门调研，分析引发纠纷的因素、涉诉风险情况等，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及对策。在助力养老金融方面，人民法院着力提升适老化司法服务水平，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是否针对老年人特点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准确适用“适当性义务”司法规则，加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力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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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金融法院在一起涉老理财纠纷案中，精准打击银行员工利用老年客户信息不对称、金融知识薄弱劣势违法销售理财产品行为，保护涉老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审理的一起涉老分红险产品案件中，根据保险代理人刻意夸大保险收益、误导投保人投保的案件事实，依法保障退保权益，以温情司法守护“银发人生”。沈阳金融法庭审理的一起养老机构责任险纠纷案中，在准确理解养老机构责任险设立目的的基础上，科学认定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障养老机构合理分散经营风险，鼓励养老机构安心运营。在助力数字金融方面，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在线金融交易发展司法需求，与中国银联、中金金融认证中心签订关于办理电子证据核验司法协助事宜的备忘录，破解电子证据效力认证难题。就“小微快贷”电子签约不规范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电子签约留痕合规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促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挥着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的重要功能。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39.2 万件，同比增长21.3% ；审结37.1 万件，同比增长17.4%。其中，审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8.7 万件，同比增长17.1%，案件标的额1759.6 亿元，同比增长6.7%；审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5.7 万件，同比增长34.1%；审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6.5 万件，同比下降1.25%；审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5.3 万件，同比增长33.43%，案件标的额389.0 亿元，同比增长55.8%。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合同解释的疑义不利规则、投保人合理期待、保险人代位求偿等裁判规则为主线，综合运用先行调解、多元化解、示范判决、专业化审判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在抓好案件办理的同时，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统一裁判思路，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促推保险行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召开“贵州省多元化解保险纠纷座谈会”及“保险纠纷审判要件指南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保险机构

意见，梳理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保险纠纷审判要件指南》，把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入库案例裁判观点提炼为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统一全省裁判尺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形成《关于全省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金融创新背景下融资租赁纠纷的司法规制研究——以甘肃法院审判实践为样本》等系列调研报告，根据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发《关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保险纠纷促进保险行业依法规范经营的司法建议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反复发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保险案件中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统一的问题，梳理形成有关保险纠纷裁判规则。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车辆损失保险纠纷案件出现的数量显著上升、部分汽车修理企业已形成关联诉讼产业链的新情况新特点，开展专项梳理，形成统一裁判指导意见。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参与新型保险领域治理，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送司法建议，缩减带病群体保险市场缺口，助力保险市场从“保健康人”到“保人健康”转变。在一起涉婴幼儿基因检测保险案中，认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基因检测公司约定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既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亦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不应作为赔付依据，筑牢新生儿成长的第一道“健康防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2020 年至2024 年审理的516 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案件特点及纠纷成因，在总结案件典型问题及审判思路的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更好发挥司法与监管协同作用，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司法规则完善、完善司法监管协同机制、健全司法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提出23 条工作举措，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证券纠纷2.7 万件，同比增长63.6%；审结2.5 万件，同比增长54.3%。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56 万件，同比增长67.2%，审结2.38 万件，同比增长58.1%。为依法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提高违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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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震慑“首恶”“帮凶”违法行为，持续释放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信号，人民法院主要从3 个方面做了积极努力：一是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审理全国第三起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金通灵公司赔偿4.3 万名投资者7.7 亿余元投资损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st 美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正在稳步推进。二是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对st 旭电、*st 华铁、退市龙宇、易事特、宜通世纪等案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救济。三是进一步优化个别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工作机制。针对个别诉讼中“系列案多、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群体风险大”等特点，研究推广适用示范判决，实现“判决一案，解决一批”的效果。2025 年3 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同年10 月，成渝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系统总结证券纠纷审判领域的实践探索、案件特点与司法理念，向市场各方传递司法态度。

四、破产审判有力促进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与产业升级

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破产制度机制的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2025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19 件，同比增长18.00%，审结31938 件，同比增长5.07%，化解债务约4 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6 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 万个，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 万件，同比增长7.31%；审结4.47 万件，结案率与2024 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执行转破产收案6746 件，同比下降56.58%，市场主体适用破产制度公平清理债务的主动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破产制度的认识不断趋于理性。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以及下辖三、四级案由）3.78 万件，同比增长19.91%，一审审结3.59 万件，同比增长15.56%；破产衍生诉讼二审上诉率下降11.93%，二审改判率12.28%，申请再审率29.02%，均与2024 年基本

持平；再审申请案件的提指率为8.19%，略高于2024 年，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

案件的区域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相关性明显。

作为长三角、珠三角经济核心区的江苏、浙江、广东三省，2025 年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收案量分别为1.17万件、6549 件、4621 件，同比分别增长46.16%、19.09%、113.14%，三省收案数量占全国破产收案总数的61.94%。从结案数量看，上述三省亦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分别为8432件（同比降低2.41%）、5691 件（同比增长11.37%）、3550件（同比增长55.22%）。福建、上海、河南、安徽、湖南五省收结案数紧随其后，均超过1000 件；同时，收结案数量均不足100 件的省份辖区共有8 个。此外，收案数较2024年同比下降的有12 个省份，其中5 个省份降幅超过40%。

总体上看，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保持平稳运行态势，案件数量稳步上升，程序结构持续优化，促进要素资源流动、助力产业升级的效能逐步提升，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价值功能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持续深化出清与挽救并举，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

各地法院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统筹把握“破”与“立”的关系，持续发挥破产制度出清与挽救双重功能，破产审判日益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动能。

一是进一步畅通落后产能退出渠道，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5 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破产清算案件3.04 万件，占比约为95%，推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良性运转。湖南法院准确把握破产法定条件，对破产案件应收尽收，审结1379 件破产申请案件中，不予受理率仅为6.38%。多地法院持续推动“执破衔接”走深走实，积极推进闲置低效存量资源资产盘活利用。浙江法院2025 年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0%，化解执行案件2.6 万件，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广东法院组建专门团队，切实通过破产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江苏等地法院聚焦当地产业升级，依法审结钢铁、煤炭、化工、印染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破产案件，为先进优势产能腾挪发展空间。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受理的沈阳铁路局下辖31 家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竞争力弱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债务3.4 亿元，核销养老保险及医保滞纳金约5600 万元，妥善安置全部职工，有效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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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释放沉淀的生产要素，优化铁路运输主业资源配置，助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

二是积极挽救困境企业，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2025 年，全国法院审结重整案件1492 件，同比增长35.2%，远高于整体案件增幅，重整程序“保企业”“稳就业”的制度效能持续释放。山东、四川、湖南、河南、重庆等多地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过打造“司法重整+ 产业升级”融合样本，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清理债务与产业资源整合的制度功能，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黑龙江省佳木斯法院办理的协联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债务6 亿余元，稳定就业岗位200 个，推动环保设备升级，有效保障233 万平方米区域冬季供暖。为实现对困境企业“早救”“真救”，2025 年多地法院积极探索通过信息整合、部门协作等前端识别方式，提前预警，尽早挽救。

广东省佛山法院综合分析企业涉诉涉执案件信息，综合劳动检察、税务、高管登记变更等企业经营情况数据，为“病企”画像，主动申请破产的企业增长60%。在考特斯机械公司重整案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通过困境企业监测预警机制，以府院联动和司法重整稳住产业供应链发展，并定向引入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成功稳住153 名职工就业，避免10 多个国家客户和170 多家供应商受波及。同时，全国法院审结和解案件89 件，同比下降68.2%，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单纯的债权债务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困境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和解程序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难度增加。

三是强化绿色破产保护理念，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江苏法院依法清退长江沿线低端过剩中小船企、“散乱污危”企业17 家，推动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福建法院探索创新“债务重组+ 绿色升级+ 责任豁免”机制，突破传统债务清理的单一目标，将环保责任与企业重生深度绑定，形成“化债—环保”联动的系统性方案。湖北法院坚持将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嵌入破产程序，积极回应加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立足国家“双碳”战略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构建“生态友好型破产”机制推动企业重生，船舶投入运营后单位运输能耗下降30%，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武汉楚域现代客车内饰件公司破产重整案

中，针对重整企业厂房内堆积的大量生产废料，责令限期提交处置方案，并邀请区环保部门介入指导，实现重整程序有序推进与厂区固废、危废妥善处理，确保企业重生不伴生环境遗留问题。

（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2025 年，人民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稳妥有序化解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切实扛起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责任。

一是切实落实“保交楼、保交房”工作部署，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多项司法政策，合力推动续建资金引入、解封解抵、归集资产、资产处置等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复工续建，靶向发力打破办证僵局，助力“保交楼、保交房”全面完成。2025 年7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 号），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形成长效机制，力促群众交房办证诉求落地落实，真正实现安居无忧。重庆破产法庭审结全国首例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依法化解金科系企业债务1470亿元，有效维护3600 余名职工、8070 家债权人、22 万户中小投资者、31.6 万户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大型房地产企业重整提供了经验。在佛山瑞弘物业公司、杭州庆春广场、宁波博晟置业、湖南中城富通置业、宝汇置业、益田集团等多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揽子化解因停工烂尾导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切实维护广大购房群众交房办证的合法权益。四川法院创新“容缺办证+ 证缴分离”机制，推出“资产整体拍卖+ 保交楼承诺”处置模式，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国有平台公司托底、购房业主自愿筹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灵活处置优质资产回笼资金等方式，破解项目续建资金瓶颈，切实以破产审判之策，解保交楼之困。

二是依法稳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分类施策，依法审结安邦财险、明天系677 家企业等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刑事打击与民事程序并进，依法惩治犯罪，强力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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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维护受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落实《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甘肃、新疆等地法院依法受理金刚光伏、新疆新研、张旅集团等15 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通过强化重整原因识别、细化债权清偿方案审查、深化股权结构调整等，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四是妥善化解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贵州、宁夏、广西、山东等地法院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地方融资平台“化解债务风险、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实现市场化转型”的司法需求，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司法举措，统筹刑事民事案件办理，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提供系统性支持。贵州高院出台《司法助力地方债务化解工作指引》，进一步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识，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最大限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规则空间中、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度内寻求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最佳结合点和司法支持空间，兼顾债务风险化解、民生保障与地方经济发展，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地方经济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不断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凝聚破产处置合力

破产案件办理，涉及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等大量复杂工作，需要司法协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

一是持续强化制度供给，着力破解堵点难点问题。

2025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就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税费债权申报主体、税收债权性质认定、管理人接管查询和领用发票等、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强化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的便利度，增强破产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各地法院立足实际需要，持续有力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向制度化、常态化、实质化运行和全覆盖提升。浙江、江苏、上海、四川、北京、山东等已基本建立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的省市，在就援助资金、金融、涉税事务、管理人履职等领域的一揽子制度成果基础上，或以“问题联系单”等形式进一步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或积极探索形成“省级顶层设计与标准统一，市州特色创新与落地见效”的府院协调格局，或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

门就重点领域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协作，形成专门工作方案。广东、云南、河南、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积极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府院联动模式从“个案协调”向“机制联动”转变，并持续优化全周期、宽领域、多层次的困境企业纾困救治服务。湖南、江苏等地法院积极协调搭建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加强金融供给，鼓励开发破产拍卖贷款、破产信托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推动完善破产金融配套。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支持探索企业重整中心建设。2025 年，全国法院持续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司法重整衔接，有效降低庭内重整成本。上海法院探索与上海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建立企业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新机制，高效审结盛懿原科技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重整案。广东法院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湾区国际重组中心等省内平台的协同，畅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对接渠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司法支持、中介机构参与的企业重组新模式。同时，多地法院探索联合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市场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专门的庭外重组中心，拓展尽早救治困境企业的市场化路径。

如江苏法院持续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救治服务体系，在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昆山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中心后，全省又陆续设立9 家此类服务中心。上海法院支持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立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加强探索构建企业庭外重组新模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破产庭）

指导省管理人协会和省企业并购协会共同发起设立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指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探索“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为早期困境企业提供重组法律服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省金融办推动设立东北首家庭外重组专业性服务机构——吉林省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创新探索破产前端服务机制。江西省九江市一站式破产事务服务平台，为重整提供咨询指导、需求发布、项目推广、并购洽商等服务，全力打造普惠均衡、全程全域、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是坚持数字赋能，不断增强破产处置实效。2025年，各地法院积极推动地方破产系统与“一张网”对接，实现破产审判、管理人履职全流程线上化。上海法院开发“破产或强清案件及时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提示预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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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模型，通过数据的自动筛查、比对，及时预警、提醒、督办，以数字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各地持续深化国务院“企业破产核查一件事”应用，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积极推进“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迭代升级，分别实现市场监管、不动产、税务、机动车、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一网通查”，高频破产事务全流程“一网通办”，有效提升破产便利化水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税务局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 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江苏、四川部分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共享研判，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及时提供纾困指引，帮助尽早摆脱困境。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9 部门印发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搭建在线监测平台，整合司法、政务、市场三类数据，通过“自动抓取+ 主动上报”双路径形成动态风险数据池，匹配差异化处置方案，在线监测平台并入“一张网”系统后，试运行阶段已识别高风险企业9 家、中风险企业4 家。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开发“企业挽救价值估值系统”，多维度评估企业动态营运价值，提升重整预期和成功率。

（四）统筹推进涉外破产法治，提升我国破产司法国际影响力

一是纵深推进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持续释放积极开放态度。在依法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强化境外破产程序与境内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的协同联动，切实提升跨境破产合作质效。厦门破产法庭以认可香港高等法院强制清盘程序为基础，加强与境内执行法院协同，促进境内外主体达成和解，明确债权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我国破产制度国际认可度。加强破产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以及国际公约适用，依法确认境外相关主体身份，为其参与我国破产程序创造积极条件。上海破产法庭在审理淑饰（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在查明域外法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境外法院委任的重整官的相关权利。厦门破产法庭根据《纽约公约》承认某外国仲裁裁决，并赋予当事人参与境内重整程序的权利。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26 家公司重整案中，依法审查境外债权申报累计150 余亿，加强对境外债权人的信

息披露和引导工作，采用“海牙公约”便利认证规则，优化境外债权人参与我国破产程序流程，全面强化境内外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

三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跨境破产规则体系。依托试点契机和区域优势，在总结实践和借鉴境外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跨境破产制度机制，推动破产涉外法治制度型开放。厦门破产法庭以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为契机，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协作流程，打破制度壁垒，同时依托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研发上线全国首个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便利的沟通合作机制。广东高院出台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进一步为港澳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指引。

（五）稳慎开展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机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深圳、厦门根据特区立法，继续稳慎开展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深圳破产法庭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司法态度。浙江、江苏、山东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积累审判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多个地方法院立足实践需要，参考借鉴国际规则，探索适用特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等规则，优化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审理流程，加强对困境小微企业的挽救。如重庆破产法庭修订出台《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市场的特别机制安排，成功审结长秦汽配等小微民营企业重整案件。黑龙江省双鸭山法院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成功审结双鸭山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切实维护黑土地粮食安全。北京破产法庭针对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占比高达96.8% 的情况，积极构建中小微企业挽救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江苏、湖北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灵活快捷、低成本退出机制，将小微企业破产救治纳入省级政法惠民实事项目或重点领域改革事项。

（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素质

一是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长沙、沈阳、贵阳、西安、郑州、福州设立6 家破产法庭，全国共计24 家破产法庭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中心城市。其他地方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或者专门合议庭，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力量。如浙江宁波、衢州、金华、台州等中级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庭之外单独设置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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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审判庭，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部分基层法院在机构编制不动的情况下，有效整合内部资源，通过集中办理等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破产司法保障基础建设不断夯实。浙江等地积极研究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核、案件管理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破产领域审判管理。

二是持续加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多地法院通过制发文件、依托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强化案件评查、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推进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破庭先后出台关于立案、执转破、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僵尸企业处置、管理人选任等10 余份规范性文件，连续3 年发布系列案例。四川高院民二庭通过“案例解析+ 答疑解惑”的方式，定期召开片区座谈会，对收集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条研判，推动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现“标准统一、质效齐升”。河南高院破产庭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督办作用，全年评查涉破产信访件等27 件，针对查出的受理不当等32 个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限期整改。

三是降本增效，狠抓积案清理。全国法院多措并举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债权人等主体的获得感。江苏法院2025 年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08.7 天，与2024 年同期相比缩短11.3%；浙江法院2025 年有产可破、有抵押的破产案件回收债务所需时间平均为0.45 年，所需成本为8.55%，回收率69.42%。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督导，积极开展破产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骨头案得到审结。广东法院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从2093 件下降到218 件，降幅达90%；河南法院现存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压降至5 件；四川法院化解1 年以上未结案件397 件，其中3 年以上“骨头案”69 件，基本甩掉历史包袱；湖北法院清理两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299 件；吉林法院清理破产积案56 件，等等。

四是持续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指导监督。各地法院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指定、账户资金监管、破产财产拍卖处置、廉政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上海破产法庭完成2313 起破产和衍生诉讼案件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研究修订《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制定管理人不正确履职负面清单。重庆破产法庭联合重庆管理人协会先后出台《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文件，进一步清晰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浙江、湖南、河南等地持续优化个案与

年度相结合的履职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确定和升降级挂钩，提升管理人积极性。多地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不编入管理人名册或作出不同期限的禁业处理，对不能勤勉履职的管理人采取除名、降级、暂停执业、调减报酬等惩戒措施。

五是强化跨行政区域协作，积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川渝两地法院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契机，持续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及成渝两地破产法庭《合作备忘录》，深化破产审判跨域协作；共建多个联动平台，实现管理人名册互认、跨区域指定，推进资源共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涪陵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签署并落实涉案企业信用修复跨域司法协作协议，2025 年通过该机制为4256 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三地互办委托执行1923 件次，协助执行到位金额超10 亿元，有效破除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信用壁垒，构建跨区域信用修复新格局。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则以管理人协会为平台，定期举办论坛、召开圆桌会议搭建交流平台，针对破产案件中面临的债务人财产分布、合同履行、职工安置等跨域问题，持续推进管理人履职跨区域协作，提升管理人行业协同治理规范化水平，助力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加大资产追收力度，严厉打击借破产逃废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

一是加大资产追收促进公平分配。2025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和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同比分别增长19.91% 和15.56%。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占比40.73%，充分反映出市场主体对债权性质甄别、数额认定等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数量位列第二、第四，反映出破产管理人通过司法途径追收破产企业财产的力度持续加大。此外，破产抵销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案件一审受理数量同比增长均超过50%，其中破产抵销权纠纷增幅达137%，破产审判依法平衡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功能不断凸显。

二是持续加强破产逃废债打击力度。强化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资产核查、追收等工作，重视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和防范工作，从源头防范整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和逃废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制度的公信力。江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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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2025 年审结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等案件6 件，有力维护破产法治权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破产逃废债联防联治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针对隐匿资产、虚构债务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构建了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刑事打击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安徽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向公安、检察、税务机关移交破产逃废债相关问题和线索3 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发现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移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主动启动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近十年的公司资产构成、资金流向、股东及高管履职行为等事项，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五、做实做细条线业务指导，实现民商事审判提质增效

2025 年，民商事审判条线案件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呈现明显持续向好的趋势。从全国法院整体情况看，除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提高外，审判效率也呈现出稳步提升态势，审限内结案率96.28%，案件平均审理时间48 天，同比下降7.69%。数据表明，民商事案件办理“定分更要止争”效果更加明显，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认可度明显提升。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民商事审判条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挺膺担当、履职尽责的成果，是坚定践行“如我在诉”“实质解纷”要求的成果，也是做实做细条线业务指导、促推干警能力素质整体提升的成果。

（一）坚持“办案就是指导”，通过案件办理做深做实对下指导工作

坚定践行“办案就是指导”工作要求，不仅对个案进行审级监督，还通过“发改提指”案件总体情况分析，掌握条线审判态势，确保对下监督指导有的放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全国高院通报2024 年度“发改提指”案件审理情况，指出问题，明确方向。甘肃高院民二庭对2024 年全省商事发改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编发《商事审判条线业务指引（第二批）》，为全省法院提供具体裁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督办清积力度，通过大数据平台定期获取条线长期未结案件的数据，会同高级法院分析研判长期未结案件出现的原因和症结，提出清理积案的工作举措，有效解决边清边积问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协调指导，切实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在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涉中化集团某下属企业破产案中，经努力协调有关方面，形成依法妥善处理方案，最终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二）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实现一巡多效、集约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贯彻执行院党组关于“通过巡回审判，既促进实质解纷，同时开展调研，也帮助巡回区法院提升审判能力，更发挥普法作用，真正实现‘一巡多效’”的工作要求，2025 年1 月至12 月开展巡回审判67 次，同比增长235% ；巡回审判案件198 件，同比增长200%，以实际行动增强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体验感。通过在巡回审判期间举办专题授课、组织条线座谈、与巡回法庭合力解纷等工作举措，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办案、解纷、调研、普法等多重效能。《人民法院报》以“巡回办案：‘我们都是奔着解决问题来的！’”为题进行深度报道，《中国审判》刊发“俯下身子，走到群众身边去！”一文，向社会各界展现了深化巡回法庭改革的积极成果。北京、上海、成渝三家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巡回审判点建设，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依托执法办案宣传金融法治。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建立多方联动立体解纷网络和“巡回审判+ 流动调解”解纷机制，一揽子化解了购房人与房企、承包人之间的系列纠纷案件，实现盘活烂尾楼盘、解决信访争端一举多赢。

（三）深度推进法答网、案例库建设，用好数据会商把脉会诊，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持续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审核推荐、“法答网”问题答疑和专业法官会议典型案件讨论研究等工作，深入挖掘和整合利用“库网会”各项资源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价值。用好数据会商成果，围绕“深挖数据潜能、发挥数据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梳理、总结历次数据会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高院“一对一”分析研究，共商改进工作举措，提升审判质效。加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采取举办资本市场法治系列研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培训、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等专题培训活动，为各高级法院开展培训派遣师资，组织编写三册民商事审判实务培训统编教材、定期出版《商事审判指导》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商事审判条线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技能。各高级法院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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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实开展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的帮扶指导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抓基层、做好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关于加强薄弱法院建设和基层法院联系点工作等的部署，积极做好调研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和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人民法院结对，会同湖南、西藏两地各级法院一道，积极研究符合实际、可持续的强基之路，助力完成脱薄向强。辽宁高院统筹沈阳金融法庭与相对薄弱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建立对口帮扶机制，通过点对点答疑、案对案指导等方式，精准破解鲅鱼圈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实操难题，精准传导金融专业化审判经验，尤其在服务地区金融风险化解和改革发展大局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民商事审判工作连接市场脉搏，关乎营商环境，守护发展信心。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暴露出队伍能力素质总体上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等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2026 年，民商审判条线将继续坚持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奋力服务保障“十五五”良好开局。

一是加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配套发布典型案例，

做好实施宣传，统一公司类纠纷裁判尺度，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对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纠纷案件研究，助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起草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和审理票据纠纷的指导意见，加快出台不良资产转让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加强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法域外适用、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指导。

三是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破产法庭优化布局，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统筹协调、培训指导，起草下发破产案件申请受理、执破衔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房地产企业和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审理等指导意见。做好破产法修订及实施配套工作，持续推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完善。

四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与各部门的协同治理，做实多元实质解纷，继续抓好关于信用卡纠纷和保证保险纠纷两份司法建议的落实，提出促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建议。

新时代新征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将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公正司法、履职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更优质高效的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