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破衔接：法院内部执行与破产部门协作机制优化路径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05期（应用）

栏目：特别策划｜业务分类：执行实务｜原刊页码：038—045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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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执破衔接工作机制，不仅是法院内部的流程优化，更是司法审判体系与现代国家经济治理体系深度融合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助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性制度接口。2025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一、法院内部执破衔接机制的正当基础

从“执转破”制度确立至今已有10 余年，人民法院内部对于执破衔接的认识和机制构建在不断深入和拓宽。2025年4 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破衔接的指导性案

b 展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先进工作成效。但是，目前执破

（一）法院内部执破衔接的必要性

1. 化解执行积案的重要途径

目前，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执破衔接机制可以同时起到执行案件积压前端治理与后端出清的效果。一方面，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全部转入破产案件审理，其债权债务关系、资产负债情况由破产程序统一清理，最终使得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通过破产程序彻底化解。另一方面，同一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涉及的还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将不再进入执行程序，而是由破产程序得以解决。这就可以减少企业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执行不能，但仍然在不断新增被执行人案件，法院一轮又一

### 本页注释

例，

①

轮采取无效的强制措施，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大量积衔接仍处于各级各地法院自行在案件办理中探索创新做法的

压的情况。可以说，执破衔接后，可以达到“办理一案、解状态，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套完整、细化的机制。

决一片”的效果。

②

c

a* 课题组主持人：曹文兵；课题组成员：龚永博、曾子仪、任月静、王子君。

b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系列执行实施案”，载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

xiangqing/461401.html?_refluxos=a10，2026年1月9日访问。

c②明煌、刘方宏：“‘执转破’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清路径——以‘执破融合’与‘终本清仓’的衔接为视角”，载《法治时代》2025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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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优化审执格局的必然选择

从目前的案件数量和效果来看，法院的执行与破产工作仍然面临着“多”与“少”的冲突局面。“多”即执行端积案过多，化解困难；“少”即破产端案件数不足，公平清

a 对于执行办案人员而言，新案源源不断、积案久偿不足。

压不出，案件量负担不断加重；同时，当事人由于久拖未得偿，对法院以及执行法官的负面情绪也在不断加深，出现了大量投诉、信访执行办案人员的现象，导致执行办案人员不仅要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还要负担沉重的投诉信访压力。目前，破产案件包括“执转破”案件的启动仍然奉行当事人申请主义，当事人申请主动破产的案件数量相较于应由执行转入破产的案件而言，远远不足。

从现行的审执工作模式来看，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协作，是法院系统提升审执质效的重要途径。

客观上，法院系统存在着“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

b 相较于破产，执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执工作格局。

行程序有着执行队伍更壮大、财产查控措施效能更强、程序更加简便的优势；而破产则在积案化解、债权人公平受偿、挽救有经营价值企业以及“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方面有着更大的优势。将“执破”二者有效衔接，使审判力量、程序优势高效协作，是进一步兑现老百姓胜诉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

（二）法院内部执破衔接的可行性

1. 执行与破产在程序价值上具有互补性

从立法目的与立法理念出发，执行与破产是“大相异而小共通”。执行程序强调债权人积极诉讼确认债权，通过强制执行力获得个别清偿；而破产程序强调全面清理债权债务，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执行和破产之所以可以融合起来，是因为二者在相对独立中存在价值关联，其最终的落脚点都是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债权清偿、维护社会

c 二者融合，可以在充分吸收两种程序优势的基经济稳定。

础上, 为企业法人的执行不能开放出多元化的解决渠道, 是

从法理基础和事实基础的界分而言，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基础上，解决的应当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但是拒不自动履行的问题；而破产则建立在企业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的事实基础上，解决的应当是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清退“僵尸企业”以及挽救尚有价值的企业的问题。一旦在执行中发生了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则适用法律程序的法理基础和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时就需要推动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以补足执行程序的不足。

e

2. 执行与破产在程序功能上具有关联性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债权实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在程序功能上既有重合性，也有互补性。重合性在于，二者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对未实现的债权进行追偿，尽可能扩大债务人的资产，用以清偿债务。在具体手段上，也多有相似之处。在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就可以由破产管理人统一行使各类手段来实现债权，而无需在执行中通过个案申请，由执行法院对同一事项反复裁决、反复采取同样的执行措施，这样也可以极大程度地减少执行资源的浪费。互补性在于，破产程序有助于化解执行不能案件积压的问题，又可以弥补执行程序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挽救有价值企业的功能方面的缺失。而破产程序也需要借助执行程序在财产查控、处理方面的优势，来更快捷全面地清理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的情况。

执行案件中，执行部门通过“总对总”平台，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资产情况作出快速、全面的查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相较于当事人自己申请的破产案件而言，优势在于执行部门可以将相关财产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汇总随案移送，节约了破产管理人通过走访破产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等途径了解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而产生的时间、金钱等破产成本。因此，执破衔接在程序功能上，本身就具备了良好的融合基础。

3. 协同主义在执破衔接中的拓展适用

### 本页注释

最具效率和最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方法。

d

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可以提供坚实的理念支撑。从

a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从‘执转破’到‘破涉执’——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之司法探索”，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3期。

b章恒筑、王雄飞：“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若干问题——基于浙江法院的实践展开”，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

11期。

c马更新：“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路径探索——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出发”，载《法学家》2023年第5期。

d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6页。

e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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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来看，定分止争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讼阶段本身。诉讼审理阶段聚焦于“定分”，对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歧进行判定，并赋予权利人强制执行权利；而诉讼之后帮助权利人将“一纸判决”转化为权利实现，更是“止争”不可缺失的环节。不论是执行程序，还是破产程序，都是权利实现的途径，因此，将协同主义拓展到执破融合领域具备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a 将传统的协同主义拓展到执破融合领域，在主体上，可以融入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破产管理人、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内容上，可以落实到执转破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中资产与负债的清理、债权公平参与分配以及破产企业的拯救抑或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协同主义可以为法院内部更好地运行执破衔接程序提供恰当的理论指导。

二、法院内部执破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

执行与破产制度都是化解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途径，

b 然而，当前司法实完善两个程序的衔接转化机制很重要。

践中，受制于机构设置、程序理念、人员配置等多重因素，法院内部的执破衔接工作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导致“执转破”程序启动难、移送难、衔接不畅、效能不彰，整体工作的深化与完善亟待提速。

（一）机构藩篱：理念冲突与力量失衡

执行和破产程序基于不同的制度功能和司法理念，在执破衔接过程中存在诸多冲突，而审执力量的失衡，导致执破衔接在程序承接上不堪重负。

1. 功能理念上存在融合障碍

执行与破产程序在制度功能上具有显著差异。执行程序以实现个案债权的高效清偿为核心目标，追求快速实现债权变现，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在价值取向上更加追求效率，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天然具有强制性、命令性的特点，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可以采取

c 执行部门以“执结强制力，旨在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a黄茂醌：“协同主义在执行转破产中的阐释与应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b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c明煌、刘方宏：“‘执转破’制度的显示困境与出清路径——以‘执破融合’与‘终本清仓’的衔接为视角”，载《法治时代》2025年

第5期。

d胡江平：“检视与纾困：终本案件制度化管理体系研究”，载《司法改革评论》2024年第1辑。

e明煌、刘方宏：“‘执转破’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清路径——以‘执破融合’与‘终本清仓’的衔接为视角”，载《法治时代》2025年

第5期。

f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率”等为绩效导向，侧重于维护执行秩序与效率，避免生效

d 破产程序则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文书无法落实。

性，需经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财产调查等多个环节，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这种差异导致执行程序的高效性与破产程序的公正性难以兼顾。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亦具有截然不同的立法逻辑和制度设计。破产制度兼顾市场出清与企业挽救，追求平等保护双方利益，而该原则明

e 从制显与执行程序强调的“债权人中心主义”截然相反。

度功能看，

“执转破”多被用作“执行不能”案件出口，破产本应具备的企业挽救功能因企业无重整基础而弱化，仅能实现“僵尸企业”形式出清，无法兼顾市场主体再生需求。

2. 办案力量配置存在结构性失衡

办案团队的专业化建设与深度融合是实现执破有效衔接的组织基础。执行与破产两支队伍，分属不同业务条线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复合型人才短缺、办案力量配置失衡、专业能力存在差异、部门壁垒森严等问题依然突出。

执行部门因案件基数庞大，在人员配置上通常规模较大，内部分工明确，强调统一指挥下的高效运作。相比之下，破产案件在民商事案件总量中占比较低，除少数设立破产法庭的法院外，绝大多数地区的破产审判力量配置相对薄弱，多由商事审判法官兼任。一些地方破产审判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破产审判力量与案件需求不匹配、难以应对大量破产工

f 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未设专门作。

破产审判庭，在办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其他诉讼案件收案数亦达到500 件以上。这种力量对比的悬殊，导致执破衔接在程序承接上呈现“小马拉大车”的窘境，破产审判部门难以消化执行部门可能移送的大量案件，办案效率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启动梗阻：意愿不足与标准模糊

程序启动是执破衔接的第一道关口，但目前面临执行法院移送意愿不足、当事人申请动力缺乏、审查认定标准模糊等多重障碍，导致大量本应转入破产程序的“僵尸案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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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于执行系统。

1. 破产启动受制于当事人申请主义

“执转破”模式遵循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逻辑，依赖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动申请，法院仅能通过释明权引导程序转换，缺乏主动介入的制度空间。而在实践层面，当前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普遍将破产等同于经营失败或逃废债务，不少企业缺乏主动申请破产的意愿，债权人也往往对破产程序持抵触情绪。同时，“执转破”模式因程序启动滞后于执行终本阶段，企业核心资产多已处置、经营基础灭失，导致破产制度的概括清偿功能沦为形式。执行遵循“先到先得”，有抵押权或“首封”的债权人更加不同意启动“执转破”的移送。而执行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征询义务往往流于形式，适用统一的原则和标准，缺乏对个人的深入释法说理，无法使债权人真正了解破产制度的制度设计和程序价值。即使执行部门作了移送破产的初步审查，并协助整理破产申请材料，债权人亦不同意申请破产，导致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实际移送率极低。a

2. 移送审查标准模糊不清

当前执行转破产的规定过于框架化，缺乏对审查内容、

b 如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等作出具体可操作的指引，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关键情形的认定缺乏量化标准。此外，执行法官因无法获取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难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的判断，更是缺乏现实基础。这种情况在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人

c 为尽量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执行部去楼空”时更严重。

门倾向于移送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等简单案

d 比件，而对资产复杂、债权人众多的案件“消极避之”。

如，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在人员配备不足，办案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倾向于移送教育培训公司及健身公司等简单案件，促进市场出清。

a陈文通、林娴：“司法保障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便利性的实证研究与路径构建”，载《上海法学研究》2021年第9卷。

b黎健毅、李慧：“优化执转破制度的路径探索”，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15期。

c腾俊贤：“‘执转破’衔接机制运行困境的原因与破解之道”，载《法治时代》2023年第8期。

d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7年10期。

e原嘉萌、薛淑娴：“双重识别：‘执转破’准入标准与程序适配——基于对‘执行不能’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载《人民法治》2025

年第15期。

f杨力、赵泽：“论执行转破产的数字化原理与机制”，载《学习与探索》2025年第4期。

g白田甜、晶晓晶：“‘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原则与实践完善”，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

（三）流转堵点：协同缺失与信息孤岛

执行案件一旦决定移送破产，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流转过程中，因协调机制缺位，导致信息壁垒高筑、技术障碍频现，严重拖累了衔接效率，甚至造成程序空转。

1. 机构协同运作缺乏机制

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流转上，因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通常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存在明显的部门壁垒，增加了相应的协调成本。当前所谓的“执破融合”呈现程序衔接“碎片化”特征，协调机制缺失。多在个案层面依靠临时协调，案件移送依赖于线下协调与专门联络人，未建立案件台账等常态化沟通载体，导致部门间信息传递断层、材料交接责任边界模糊，人员难以跨部门统筹使用，使本已紧张的人力资源无法优化配置。而且执行法官与破产审判法官在执破融合中的职权边界不明，执行法官可介入破产程序的程度、破产审判法官提前介入执行程序的范围均不明确，易造成遇到复杂事项时相互推诿或盲目越权，执行部门与破

e 难以形成深度产审判部门相互“甩包袱”的情况时有发生，协同的合力。这导致在案件移送、材料补正等环节沟通成本高昂，若协调不力，易出现执行程序已中止，但破产程序因审查周期长而迟迟未启动的“程序真空”状态。

2. 信息共享存在技术与管理壁垒

信息无法共享是当前执破衔接中最突出的技术困境。

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相互割裂，形成“信息孤岛”。执行案件、普通诉讼案件、破产案件通常使用不同的办案系统，如华宇执行系统、通达海破产审判平台等，这些系统之间数据不互通。执行一体化办案平台并没有与破产管理平台建

f 执行程序中利用“总对总”网络立有效的数据衔接机制。

查控系统获取的财产信息，无法直接、完整地传递给破产

g 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债务核查程序中的法官和管理人。

成果难以转化为破产审理依据，信息断层加剧“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困境。例如，在成为湖北省执破融合改革试点法院之初，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尚未建立完善的移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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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出现了信息对接不畅的情况。执行阶段已固定的财产线索和查封清单，并未完整地移交给破产审判法官，导致破产程序需“从头再来”，管理人往往需要持调查令重复调查公司相关情况，不仅造成效率减损，还可能因信息滞后导致债权确认失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四）效能短板：权责不清与激励错位

执破衔接的最终效能，取决于清晰的权责界定和有效的激励引导。然而，当前在职责划分、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使得衔接工作内在动力不足。

1. 执破衔接权责划分不清

执行权与破产审判权在属性上存在差异，在“审执分离”的改革背景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边界亟待明确。

执行法官在移送前应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其在破产程序中可行使哪些职权？破产审判法官又可在多大程度上提前介入“执转破”移送程序？这些关键问题均处于模糊地带。权责不清直接导致两部门在目标导向上产生冲突：执行部门追求快速结案，可能倾向于选择性移送或急于处置财产；破产审判部门注重公平清偿和企业挽救，对前端移送的案件可能设置较高门槛。这种差异易引发“部门壁垒”，甚至形成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判部门以“不能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理由驳回的无效循环。

2. 考核激励机制缺位与错位

审执人员的责任规避是“执转破”启动难的核心内部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工作负担与考核导向失衡等方面。现行法院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执行法官而言，办理“执转破”案件需要投入数倍于“终本”案件的精力，但考核指标仍主要侧重“执结率”“执行到位率”等传统参数，移送破产程序要求执行法官投入大量精力进行材料准备、财产调查、

a 相比之下，以“终债权梳理等工作，程序复杂、周期长。

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更为简便高效。对于破产审判法官而言，审理一个复杂、周期长的破产案件，与审理数个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考核权重可能相差无几，投入产出比过低。执破衔接的成效难以在考核中得到科学体现和正向激励，使得办理破产和负责“执转破”的法官案件量化指标不佳，成绩无法突显。这种考核机制的“指挥棒”效应，使得法院和法官普遍缺乏主动推进执破衔接的内在动力，形成“能执尽执、不愿转破”的普遍倾向。

a腾俊贤：“‘执转破’衔接机制运行困境的原因与破解之道”，载《法治时代》2023年第8期。

b杨克成、耿艺、李迪文：“‘执破融合’的制度内涵、深圳探索与深化路径”，载2025年11月6日《人民法院报》。

三、法院内部执破衔接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凝聚系统化衔接共识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的优化，首在革新理念。一是要向内打破壁垒，更新工作理念，凝聚协同共识。必须摒弃“执转破”是执行部门转移矛盾、“甩包袱”的狭隘认识，要以系统思维替代线性衔接思维，明确二者“公平清偿与效率兑

b 执行法官应树立“破产可能性”的现”的价值同源属性。

早期筛查意识，破产审判法官则应主动理解执行工作的现实困境，实行功能分流与协同，确立“能救则救、应破则破”的规范导向。二是要向外提升格局，认知从个案办理升级到服务大局。不局限于单个案件的程序转换与审结，而应站在维护区域经济金融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来审视和运用执破衔接机制。在案件处理中，综合评估其社会效应与示范价值，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转换助推债务公平清理、市场快速出清、矛盾实质化解，完成司法职能从纠纷解决者向秩序维护者与引导者的深层转变。

（二）制定标准化移送流程

1. 细化程序衔接规则

构建高效、顺畅的“执转破”内部衔接机制，其基石在于制定一套权责清晰、节点明确、操作规范的标准化流程。

一是明确移送条件，统一启动标准。明确“执转破”的量化参考标准，让“执转破”有明确的启动标志。例如，执行案件数量多少（≥8 件）、涉案总金额大小（≥10 万元）、债权人人数（≥8 人）、企业是否经营不善、是否资不抵债、是否缺乏履行能力、是否下落不明等。将每个指标进行评分，“是”则赋1 分，总分达5 分则考虑进行破产审查移送。

二是限定审查期限，压实程序责任。对执行部门内部审查期限、移送材料准备与移交期限、破产审判部门立案审查期限进行明确的期限限定，防止案件在衔接环节“卡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审查和移送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时间限定（见图1），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由执行部门在7 日内作出移送决定，3 日内移送至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在7 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移送立案部门进行“破申”案件立案等。环节流转均有台账记录，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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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执转破”案件移送流程图

三是统一材料清单，确保移送质量。移送材料的规范化是执破顺利衔接的前提，亦是快速推进后续程序的基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材料需包含移送函、移送决定书、当事人申请书、核心法律文书、债务人主体资料、债权债务信息等。为提高移送审查效率，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设计制作了《执转破案件移送审查清单》（见图2），将破产审判法官审查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时需要的材料分类罗列，执行部门依照清单准备移送材料，破产审判部门接收时按照移送审查清单进行核对，确保移送材料准确无误、完整齐全，避免因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查效率的情况发生。

2. 建立前瞻引导机制

为实现执破衔接机制从“事后移送”向“事前疏导”的效能升级，必须突破程序转换的机械性，在关键节点主动介入，建立前瞻性的识别与引导机制。执行阶段进行早期识别与系统性引导，执行法官以“破产视角”对符合破产征兆的被执行人进行早期识别与分类处置。在执行程序中设置“破产可能性预审查环节”，由执行部门先行筛选，靠前甄别企业，分为“符合破产条件”“需进一步核查”“不符合破产条件”三类案件，区分有财产拒不履行的“失信”行为与确无财产可履行的“失能”行为, 建立健全“失能”企业

a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b陈红、曾子仪：“湖北武汉洪山：执破融合新思路 企业重整焕新生”，载2025年5月21日《人民法院报》。

c“慧眼掘金无形资产，引资助力企业重生——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湖北某建设公司破产重整案”，载http://144.0.224.58:8089/c/

hbfy/sfyxw/59755.jhtml，2026年1月28日访问。

a 对被执行人财产明显不足执行与破产的衔接与转换机制。

或主要资产处置难度极大、同一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企业明显停止经营或下落不明的，及时启动破产可能性评估。识别后，对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释明，引导债权人作为申请人主动提起破产申请。

图2“执转破”案件移送审查清单

对于重大、复杂、涉及群体性利益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执行案件，建立破产审判法官提前介入的会商机制。对于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前介入尽早制定拯救方案，稳定资产和运营；对于确需清算的企业，则尽早启动，防止债务滚雪球和风险的外溢。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承办的“湖北某建设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b 该公司已资不抵债、矛盾尖锐。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敏锐发现该公司拥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立即启动破产审判法官会商机制，共同研判企业破产重整可能性。后该案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将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的无形资产成功变现，招募投资人完成重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从0 提升至70%，实现资产盘活、企业重生。该案实现了“一案三赢”，2025年12 月30 日入选湖北省执破融合典型案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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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专业化协同体系

1. 优化内部机构设置

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审判力量。专业化团队的构建是推进执破衔接工作的核心支撑。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转换，在机构设置上要与审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要

a 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了多有利于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种团队组建模式，包括复合型法官培养、专门合议庭模式等，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上海法院试点组建包含执行法官和破产审判法官混编的“执破融合团队”，探索快速破

b 广东省佛山市产机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禅城区法院以执行部门为主，在执行局专设办公场地，组建执破专业办案团队，实现“同址办公、同台议事、同步办案”。而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则以破产审判庭为主，抽调执行和破产领域骨干组成执转破协调工作组，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后由执行法官、破产审判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以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此外，福建省龙岩市法院在组成执破团队的同时，考虑执行人员对案情相对熟悉，不断探索由执行人员作为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可行性。

c

2. 强化部门沟通协同

设立执破衔接工作组，设置联络专员，挂靠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由院领导直管，在院内构建起上下沟通桥梁，负责日常协调、数据监测、流程督办。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在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间搭建沟通渠道，根据议题轻重缓急，设置不同层级的工作联席会议。例如，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召开例行工作会议，由工作专班组织。会议内容聚焦信息通报与事务协调，通报阶段内移送与受理数据、共享新型疑难问题、协调具体案件移送中的程序卡点等，确保日常运转顺畅。不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判会，针对重大、复杂、涉众或社会影响大的待移送案件，启动“专家会诊”模式，从各自专业视角分析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潜在风险，形成处理共识或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实现重大风险的前置评估与精准拆解。例如，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由综合办公室与破产审判部门牵头，制定了《关于开展执破融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执行部门、破产审

a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b张巧雨、操政：“上海高院制定《工作指引》 进一步打通执行与破产程序壁垒”，载2025年7月13日《人民法院报》。

c张意文等：《“执破直通”的司法实践——以龙岩法院破产审判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8页。

d朱劼纯、沈丽、马亚龙：“以‘双向互促’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关于苏州法院推进‘执破融合’机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

告”，载2025年2月12日《人民法院报》。

判部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了工作组成员、联络专员等，建立了常态化联席会议与跨部门协调制度。同时，方案还设置了阶段性任务目标与成效评估体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实效落地。

3. 提高审判专业能力

探索执行与破产审判部门人员的交叉培训与交流机制，建立破产审判专业人才库、执行人才库，常态化开展业务培

d 在训和实践交流，培养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复合型人才。

实践中，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人员，破产审判部门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执行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全程跟案，亲身了解破产程序的启动、审理与管理人协调全过程；同时，安排破产审判法官参与重大、复杂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处置方案论证，深度理解执行困境。组织执行与破产条线的联合业务培训和法官会议，围绕执破衔接中的共性问题，如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企业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追究、刑民交叉财产的处理等，定期举办两部门共同参加的专题培训、研讨会或法官会议。鼓励法官、法官助理分享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在辩论与交流中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共同提升处理复杂问题的司法能力。通过持续的能力共建，最终培育出兼具执行力度与破产思维的专业化复合型司法队伍，为执破衔接工作机制注入持久的内生动力。

（四）完善科学化考核机制

建立多维度、重实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将执破工作的质效全面、科学地纳入部门与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形成正面引导。对执行法官，在考核执行案件传统指标的同时，应增设“执转破”工作专项评价。评价不应仅看移送数量，更应注重“移送精准率”“程序转换贡献度”等。将移送合格率、促成破产受理数作为重要正向指标，并设定移送破产案件可按1:3 或1:5 的比例折抵普通执行结案数，直接缓解考核压力。对于依法、及时、高质量完成移送，有效化解执行积案或促成危困企业依法退出的，应予以正向加分，视同优质办案成果。对破产审判法官，建立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程序性案件，如“破申”“清申”“强清”等案号的案件，以1:3 或1:5 的比例折抵普通民商事案件；对于简易破产案件，以1:20 的比例折抵普通民商事案

## 原刊第045页 · 源PDF第30页

件；对于复杂破产案件，以1:50 的比例折抵普通民商事案件；对于达成和解、重整的案件，以1:60 的比例折抵普通民商事案件。此外，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审理周期、重整成功率、债权清偿率等设置阶梯式权重系数进行调整。探索将“无产可破”案件纳入财政保障或按件补贴，激发受理积极性。对于快速审查并受理、高效审结“执转破”案件，尤其是通过重整挽救企业、通过清算有序出清并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应在考核中予以充分体现和激励。此外，探索将年度成功移送并审结案件数、平均用时、债权人满意度等体现执破衔接工作整体成效的指标，作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共同的团队绩效评价参考，促进部门间从“分灶吃饭”转向“协同共进”。

（五）建设智能化信息平台

以数字赋能夯实长效运行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张网”平台为核心载体，着力破除信息孤岛，推进平台功能

a 目前，虽迭代升级，打造破产事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

然法院内部操作系统一致，不再区分审判系统与执行系统，但对于法官个人的操作系统，破产案件与执行案件数据仍不相通。从技术层面，可推动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与破产审判平台数据接口的统一开发，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债权债务清单、程序进展状态的自动抓取与共享。案件受理破产后，自动标记“执转破”特征，其移送、签收、审查、受理、驳回等每一个环节的操作、人员、时间均被系统实时记录，两部门法官均可像查看快递轨迹一样，清晰掌握

a李從熇、柯妍：“强化融合思维 规范优化执转破案件审理”，载2026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

案件在衔接通道中的实时位置与状态，实现流程完全透明。

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办理界面可直接相互关联，实现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实时同步、动态更新”。

以“一张网”平台中“关联案件”功能为基础，利用大数据、人工算法自动扫描识别终本案件库，设定“同一被执行人涉8 件以上执行案件”“资产负债率达到200%”“企业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等条件，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企业，系统可自动向执行法官发出预警、生成风险报告，降低人工筛查错误率。

联通“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构建源头智能辅助系统。例如，对于已经受理破产的案件，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时进行自动提醒，告知当事人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可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结语

要做好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工作，还需从更广阔、更深入的视角出发，融合更多资源和力量，构建出更加完善的机制。一是向前延伸，进行“立审执破”全方位衔接机制。在立案和诉讼审判阶段即开始甄别偿债能力不足、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缩短破产导入周期。二是向外联动，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协同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专业机构共同解决破产中的税费负担、信用修复、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衍生问题。三是向宽拓展，探索执破衔接在个人债务清理方面的适用机制，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