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裁判回应诉讼参与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失序与规范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05期（应用）

栏目：司法实务｜业务分类：司法综合｜原刊页码：088—093

作者：徐冬然  凡振峰  卫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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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存在回应内容随意、回应标准不一、回应程序缺失3 种失序现象，制约了案例指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究其根源，既有类案识别方法与回应制度规范缺失导致的技术困境，又有保障机制缺位凸显的系统化短板。解决现实困境，需要突破传统法官独白式裁判思维，理论上，提出“司法认知协同理论”，强调通过程序化的对话机制实现法官专业认知与诉讼参与人合理期待的协同。实践上，标准层面，根据事实－法律－价值审查维度构建结构性实质类案判断标准；程序层面，建立从庭前提交到判后释明的闭环回应机制，区分繁简案件分层回应；技术层面，建立诉求识别－案例匹配度审查－参考必要性论证的3 步递进式分析审查模型，为司法裁判规范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提供可操作方法。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要求司法裁判应当检索并参考入库类案，并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然而，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对参考诉求回应随意、标准模糊、程序缺位的失序现象。这不仅削弱了案例库的参考效力与制度公信力，更阻碍了类案同判目标的实现。有鉴于此，深入考察司法裁判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现实困境，解构回应失序背后的内在本质，并基于司法认知协同理论框架，构建包含结构性实质类案判断标准、3 步递进式分析审查模型以及繁简分流、程序协同、技术支撑的配套保障机制在内的规范化回应体系，具有迫切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一、司法裁判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失序的表象与本质

《规程》虽要求法官应当对诉讼参与人的参考诉求进行

回应，然仅提出了应当回应的原则性要求，对于回应的具体方式、内容要点未作出清晰、统一的规范。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433 份诉讼参与人提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裁判文书分析发现，普遍存在回应内容随意、回应标准不一、回应程序缺位的失序现象。

（一）外在失序表象描摹

1. 回应内容随意。在回应诉讼参与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时，存在或消极回应漠视诉求，或积极回应但答非所问，或隐晦参考用而不说，或蜻蜓点水说而不细。一是消极回应漠视诉求，仅在裁判文书中列明诉讼参与人的参考诉求，既未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回应，也未明确是否参考入库案例，据统计，62.79% 的文书对参考诉求未予回应。二是积极回应但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在回应时忽略参考案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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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对类案的相似性进行判定，多关注细枝末节，长篇摘抄但未有观点归纳。三是隐晦参考用而不说，实质上运用了类案，但并不在裁判说理中体现，有研究者称之为案

a 四是蜻蜓点水说而不细，25.59% 的回应例的隐性适用。

文书列明参考入库案例与否，但说理较为简单，缺乏理由证成，多以与本案无关、不具有相似性、不属于证据等为由排除适用，未载明审查论证过程，未能针对个案有针对性地详细阐述。

2. 回应标准不一。在对入库案例相似性进行比对时，尚缺乏统一的类案裁判规则以及识别、匹配类案的具体标准，主要有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在对入库案例是否应当参考进行评判时，既有以入库案例与待决案件案情不同、存在差异直接认定为不具有相似性而拒绝采纳；b又有以入库案件与待决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而拒绝采纳；还有以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入库案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不予评述，缺乏对案例参考标准及相似性的整体评价，多数仅从一个角度阐述不具有相似性而全盘否定，在入库案例的参考标准上存在判断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

3. 回应程序缺位。对诉讼参与人参考诉求进行回应的文书中，法官在回应时普遍未告知程序审查的过程，仅表达了参考与否的结论，且告知位置还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的特点。73.08% 的文书在说理论证部分进行回应，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回应方式，法官通常在阐述判决理由时，顺带或专门就采纳或不采纳诉讼参与人参考诉求进行说明。而在证据认定部分进行回应的占比19.22%，部分法官倾向于在分析、认定案件证据时，结合证据情况对诉讼参与人的参考诉求作出回应。在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回应的占比较少，仅7.70%，少数文书仅在查明案件事实的环节，对相关诉求进行简略提及或回应，回应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五花八门，并未形成统一的回应范式。

（二）内在失序本质解析

1. 类案判定方法复杂。精准识别待决案件与入库案例的结构性实质相似是回应的逻辑起点，而类案的判定实质上关涉司法应当确立怎样的类案判断标准，并借助这种标

a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难点及克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b丁宁：“四阶七步法：法官对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回应的现状审视与路径建构——以14896篇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刘

贵祥主编：《人民法院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63页。

c杨知文：“类案适用的司法论证”，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5期。

c 但目前既未形成可视化的类案识别机准对类案予以证成。

制，又未明确类案同判标准，导致法官在对类案进行判断时，缺乏方法论指导，不知如何进行回应。案例库建设以来，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考诉求激增，而缺乏有效的识别判断机制成为制约类案参考的现实难题。实践中，类比推理能力不足的法官在裁判时往往基于个人对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即便主动查找类案并参考类案裁判，也往往采取隐性参考方式。而法官依赖经验裁剪事实，易陷入表面相似陷阱，导致法官不敢判、不会判、判不准，成为回应内容随意与标准模糊的核心症结。反映在司法裁判回应诉讼参与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上，表现为不知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围绕案件相似性、异同点展开比较说理论证。据统计，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入库案例参考诉求排除适用时，65% 的法官没有阐释理由。需注意的是，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争议的简单案件，可适度简化相似性审查流程。

2. 回应要点规范欠缺。在法官作出类案相似判断后，如何进行规范、有效、可预期的回应，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实践中因缺乏针对不同回应情形（采纳/ 部分采纳/ 不采纳）、不同案例类型（指导性/ 参考性）、不同说理角度的标准化回应模板，法官不得不依个体认知进行差异化应对，回应质量高度依赖个人能力与责任心，这是回应随意的重要诱因。一方面，对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回应时如何体现制度空白，实践中，或在文书原有模块上进行再造，单列一项回应；或将回应内容嵌入原有模块。另一方面，回应的步骤和要点也未有明确指引，既缺乏对回应在文书中各模块功能定位及内容边界的明确规定，又未明确论证框架，对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等不同结论，缺乏阶梯式、类型化的论证框架模板。62.79% 的未回应及大量简单回应文书，暴露出法官对如何展开有效说理无所适从，法官说理能力和回应技术均达不到预期，文字功底和法律素养难以同步提升。比较法视域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背离长期固定判例时需承担特别说理的宪法性义务，美国普通法则通过区分技术发展出一套精细化的案例差异分析框架，要求从关键事实、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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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维度论证先例与待决案件的实质性不同，a 这些经验可为我国回应模板设计提供借鉴。

3. 保障机制协同不畅。前述困境的化解需系统性支撑，然当前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程序保障机制。一是当前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回应未按案件类型设定差异回应强度，在人案矛盾+ 信访压力下，强制所有案件深度回应不容易实现，法官回避回应普遍存在，在因存在说理问题而上诉的案件中，仅3.67% 的上诉案件对说理瑕疵作出实质回应。二是程序对话梗阻，回应本质是法官－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认知协

b 然当前入库案例参考庭前无标准化提交与交换机制、同。

庭审缺专门化质证辩论环节、判后少实质参考释明，对话渠道断裂。三是赋能约束均不足，从技术层面看，在“一张网”系统上尚未有应用较好的智能比对工具，以致法官找不准、比不快。从责任传导方面看，目前仅对应当回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未将应回未回、严重失范纳入案件评查与责任追究。

二、司法裁判规范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理论供给

现行司法实践在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时呈现的识别失准—说理失范—协同失灵3 重困境，其背后隐藏的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认知不对称、信息断裂与反馈延迟的深层矛盾。摆脱困境的根本在于，构建一种可持续的司法认知协同，即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开放性程序规则的引导下，借助共享的案例、数据与推理媒介，就案件争点、法律适用及裁判结论展开理性商谈。这种程序性理论框架，其核心在于变法官独白为程序性对话，化权威决断为理性说服，通过弥合认知鸿沟、减少信息不对称，最终就何谓类案、为何同判形成重叠共识。

（一）构建认知协同下的类案适用规则

法律解释具有开放性，单一主体（法官）认知可能存在盲区，诉讼参与人可提供行业知识、社会经验等补充性认知资源。而法律论证并非独白式的，更是一种类似哈贝马斯所称的交往理性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不仅要依靠逻辑方法，

c 类案同判的正当性而且强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对话与辩驳。

不仅源于规则统一，更源于裁判主体与诉讼主体就案件相似性的共同确认。由此提炼出在进行类案参考时应坚持认

a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

b杨严炎：“论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

c焦宝乾：“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d孙海波：“法官背离判例的法理及说理”，载《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知对称原则和可辩驳的推定原则两项规则作为指引：一则，任何一方对类案的主张必须伴随可检验的理由，法官不得单方屏蔽；二则，在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并初步证明其与待决案件相似性的情况下，法官需要直接对是否采纳其意见进行回应，首先推定同判成立，法官欲排除须承担更

d 因此，类案参考应当是从法官单方检索转为强论证负担。

控辩协同论证，形成事实—法律—价值3 个层面的共识。

（二）构建认知协同下的回应嵌入模板

司法裁判对诉讼参与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有效回应，本质上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认知交互的过程。可将类案回应义务嵌入裁判文书的固定模块，并以结构化模板保障说理的可预期性与可审查性。根据参考结论类型，设置阶梯式说理要求。决定参考的，需要按照初步关联性→要素形似性分析→规则可移植性检验→社会效果评估→决定参考的论证框架展开。不予参考，则按照事实差异型→法律过时型→政策调整型分类论证框架进行反事实论证和替代方案说明。部分采纳的，则说明参考的内容及限制条件，如表述为“仅采纳责任认定部分，赔偿标准因地域差异进行调整”。在规则可移植性检验上构建反事实—可接受性双重检验，一是反事实检验，要求法官在不采纳时回答若强行同判，将产生何种不合理结果并以三段论形式公开；二是可接受性检验，裁判文书须记载诉讼参与人就类案差异提出的主要质疑及法院回应，否则视为说理瑕疵。

（三）构建认知协同下的保障机制架构

有效规范回应的实现需要信息对称和程序参与的协同发力。一是要信息对称推动参考过程可视。强制开示拟参考案例的审查过程，如案例类型、检索方法、比对过程、排除案例等。要推动检索日志附卷，明确记载法官使用的筛选条件、排除案例及理由等；提供相似性对比表，要求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例时附结构化比对表格（如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智能辅助披露，若使用AI 比对系统，需公开算法权重，确保在信息对比层面实现二者协调。二是程序参与推动权利保障分级。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对参考案例的质证权、辩论权等基础上，推动保障强度分级。对普通案件可在庭审中专设类案辩论环节，对疑难复杂案件可召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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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会议组织专家辩论，拟作出突破性裁判的，需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司法裁判规范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路径选择

综合回应失序原因及司法认知协同的理论基础，类案回应体系的构建需遵循三维一体原则，即事实层面的要件识别（技术维度）、价值层面的目的论证（规范维度）、程序层面的对话保障（制度维度），具体可从类案相似性标准判定、回应要点步骤、配套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协同发力，规范司法裁判回应入库案例参考诉求。

（一）入库类案相似性判定

从法律方法论层面来看，类案的相似性判定过程实质上是类比、归纳、演绎等法律方法在类案裁判要点中的运

a 故需要将类案相似性判定构建为一个3 步递进式分用。

析模型。具体为通过归纳推理，提炼类案判定的要件事实；运用类比推理，进行相似性比对；而演绎推理则是将类案裁判要点规则与待决案件事实连接，实现类案同判的“最后一公里”。

1. 提炼类案判定的要件事实。相较于表面性相似，结

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构性相似才是案例真正相似性基础。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 条，判断指导性案例相似性的标准是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 条，判断类案相似性的标准是要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而争议焦点可作为法律适用的补强，法律适用则是在对事实认定后的司法裁判过程，因此判断两个案例具有相似性的先决条件应为要件事实识别。入库案例的编写结构为主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其中基本案情则是对影响全案争议焦点阐释、法律适用论证的要件事实凝练而成，而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则是对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的法律分析，主副标题和关键词可作为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精炼概括。

从入库案例的编写结构来看，其本质上已通过归纳推理提炼出了参考案例的要件事实。因此在两个案例是否构成结构性相似进行要素提取时，可以入库案例为对照组，从待决案件中逐项提取与入库案例相关联的要件事实。在寻找关键性事实时，应以其中的最低阶层，即国家层面的法条

a孙跃：“类案裁判要点的运用方法及其完善”，载《法学》2023年第2期。

b杨知文：“论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及其运用”，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

c邓矜婷：“同案同判中同案认定标准的可计算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

所呈现出的最低层级的构成要件为基础，c 分别按照法律的构成要件形成两两对照的要件事实矩阵，剔除待决案件中与法律适用无关的事实，聚焦要件事实。

以笔者了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入库案例2023-16-2-103-018 揭阳某银行诉陈某、高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第1 款的构成要件提取两案的要件事实，事实矩阵为诉讼参与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合同、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时间、因购房者原因、房贷已逾期、不动产已办理首次登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涉诉房屋未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书；入库案例涉诉已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书并交付银行。

2. 开展类案相似性比对。在要件事实完全相同和完全不同的情形下进行类案判定较为容易，仅需将案件事实要素矩阵匹配方可得出相似性与否的结论，但如何在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的情形下判断两案是否相似是难点所在。

此时我们不妨引入一种逆向推断的方法，坚持司法认知协同下无可辩驳的推定原则，推定同判成立，通过假设两案构成类案，通过可废止性检验和裁判结论的一致性检验，倒推检视如果两案构成类案，要件事实中的不同点是否产生否定性影响。可废止性检验指在类案相似性推定初步成立后，有可能出现更强理由推翻初步判断结论，继而中止类案裁判要点后续的适用活动。裁判结论一致性检验指借助类案裁判要点规则来验证类案是否同判，即待决案件与类案在法律评价方面是否保持一致。

如前述案例，不同点为涉诉房屋是否已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书，此时两案是否构成类案同判，应当对两案论证阐释是不同点更为重要还是相同点更为重要。如涉诉房屋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进而影响银行对涉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此时两案的不同点则更为重要，因要件事实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情形，难以通过可废止性检验，无法实现裁判结论的一致性，两案在银行对涉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这一部分不属于类案同判的范畴。

3. 论证类案参考必要性。两案构成相似，是否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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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也取决于两案的价值判断是否相同，明确立法者想要通过这个法律条文追求一种怎样的价值效果即这个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规范目的来实现对相似性的实质论证具有科学判断价值。在提炼规范目的时，一是从法律条文中直接提炼，二是参考立法目的、立法渊源提炼，三是直接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明确载明的目的来推导相关目的，或着眼于通过阐述法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目的。

在提炼出规范目的之后，才能进行相似性判定的终局价值判断，实质论证参考与否。此时应坚持在只涉及一种规范目的时，应以规范条文为基础，在文义范围内探寻规范的目的。在多种规范目的并存时，以反思均衡的眼光在各目的之间优先选择更能使规则正当化的那种目的。在规范目的、法律原则以及政策等多种实质性理由并存时，应坚持实质性权衡的方法，结合具体情境作整体性判断，选择带来最小损害的目的或原则作为依据，判断两案之间的相似点或不同点何者更为重要。

前述案例中用到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为在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存在失效情形时，抵押权优先受偿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往后开发商不积极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此规范目的应与待决案件的价值判断是一致的，因此应当参照适用。

（二）回应步骤要点重构

《规程》明确规定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但未对具体的回应要点步骤进行明确。在保持裁判文书原有模块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建议将回应内容嵌入文书原有模块，同时回应要坚持规范性、针对性、精简性原则。主要在诉辩主张、举证质证、争议焦点归纳、裁判说理4 个核心模块分层展开，回应过程需避免内容重复，认证环节侧重形式审查，裁判说理聚焦实质比对。

1. 诉辩主张部分。司法裁判能否让案件诉讼参与人信服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能否对其进行理性说服。理性说服

a王雨田、何伦波：“从失序到规范：司法裁判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审视与完善”，载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为服务新发展阶段、贯

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司法保障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中）》，人民

法院出版社2022版，第743页。

要求司法裁判应当对类案参考诉求进行明示回应和显性参

a 在诉辩主张部分全面记录诉讼参与人的参考诉求，是考。

最为直观的明示回应。但考虑到裁判文书谋篇布局，应做到全面记录，精简呈现，不摘录裁判要旨等实质内容，同一诉讼参与人援引多个案例时应合并表述。具体摘录的内容应包括案例编号、主副标题、参考目的，如原告某某某援引入库案例编号为2024-12-3-020-004，主某国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拟证明对于在征收过程中可以获得的奖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2. 举证质证认证部分。诉讼参与人提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法官在庭审中应主动引导双方对入库案例进行举证质证，主要围绕两案的关联性进行展开，并在文书中载明举、质证意见。在举证部分，主要概述诉讼参与人所提入库参考案例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说明其证明目的，如原告提交入库案例拟证明XX 规则应适用于本案。在质证部分，归纳总结辩方对入库案例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是对关联性的反驳，如被告质证称，该案例关键词含口头协议，而本案为书面合同，两案不具有相似性，不应参考适用。在认证部分，主要围绕案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当然，作为入库案例，其真实性、合法性毋庸置疑，法官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直接查询核实真实性即可。

对于关联性，主要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法律适用3 方面进行论证，明确该案例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认证部分的理由与裁判说理部分重复，在证据认证部分，法官仅需简要阐述认证过程，将回应诉讼参与人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重点放在裁判说理部分。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入库案例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 无关联性，可以/ 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争议焦点部分。如对入库案例是否应当参考已形成本案审理裁判的主要争议内容，可在争议焦点部分，主要围绕入库案例采信与否、案件事实是否实质相同、法律适用是否应当统一3 方面进行论证。如入库案例是否应当参考不构成主要争点，在争议焦点部分可不具体展开论述，留待说理部分统一回应。

4. 裁判说理部分。该部分作为实现司法认知协同的重点，应当围绕诉讼参与人提出的参考入库案例与待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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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进行充分的说理，阐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主要分为3 个步骤渐次回应：

首先，概述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入库案例。主要概述类案的要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等作为类案判断标准的核心要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概述：一是提炼类案的要件事实，且在提取时还需关注该要件事实影响下的裁判理由；二是归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与本案有关的争议焦点，为相似性判定提供要素支撑。

其次，尽可能条目式列明类案与待决案件在要件事实层面和规范目的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通过固定关键性事实、区分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逐步将比较点聚焦于关键性事实蕴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就两者重要性进行比对，从而得出两案是否相似的终局结论。

最后，进行分析论证是否应当同判。当判定待决案件与类案实质性相似后，将进入是否应当参照及如何同判的论证。一方面需要细致展示法律与类案裁判要点融合构建裁判规则的过程，另一方面需要详细论述类案辅助法律规

a 可参考回应模板如下：原告/ 被则涵摄待决案件的过程。

告主张参考入库案例编号……→经查，该案例XX 号参考性案例，其裁判要点为……→本案与参考案例在（事实要素/ 法律适用）方面的异同如下：（1）相同点：…… （2）不同点：……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例与本案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适用/ 不具有相似性，不应参照适用理由如下：……

（三）协同保障机制构建

1. 设定差异回应方式。对于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已设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强制回应义务，但考虑到基层法院人案矛盾现状，要求法官对所有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均规范回应也不现实。故需按案件类型，对文书回应方式予以区分为规范回应和简要回应两种。司法裁判应充分规范回应的案件范围可限于“四类案件”，对简易案件中的入库案例参考诉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说理部分简单回应。

2. 塑造理性商谈场域。一是庭前案例提交标准化。依托两状示范文本，增加子栏目，对诉讼参与人提交入库案例参考的，需填写案例编号、裁判要旨、相似性比对表及参考理由。对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等案件，可适时召开庭前会议，庭前组织双方交换对入库案例参考的意见，就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的关联性进行论证，以明确庭

a贾建军：“论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方式”，载《法律方法》2019年第2期。

审重点。二是庭审质证辩论程序化。举质证和法庭辩论是诉讼各方对话的主要场域，故需对庭审流程进行再造。在举证质证环节，应单列类案举证质证，引导诉讼参与人明确入库案例与待决案件结构相似性要素、证明目的等，在质证时，法官要引导辩方围绕证据三性、类型结构性相似要求进行质证，特别是关联性需引导辩方予以重点关注。

在法庭辩论阶段，需引导双方诉讼参与人对类案参考提出意见及论证理由。三是判后法律释明实质化。文书限于篇幅，对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回应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故在裁判后应随案附送类案参考表，对类案参考情况进行再次释明，补强裁判效果，促进服判息诉。

3. 优化赋能约束环境。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嵌入类案比对智能辅助系统，构建类案相似性比对模型，根据案例要素标签实现自动比对，实现入库类案智能推送功能，并提供初步的比对分析建议，为法官主动参考和回应参考诉求提供辅助，提高审判效率。研究制定关于回应案例引用的具体操作指南，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不同的回应情形（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

以及不同的说理角度，提供更细化的指导和典型的回应文书范例，供法官参考。完善内部审核和质量把关机制，在裁判文书的草拟、核稿、签发等环节，应将对案例引用回应部分的审查作为重要内容，确保回应的规范性。对司法裁判既不回应又未提交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造成诉讼参与人上诉、上访或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承办法官依法应当承担审判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制度价值不仅取决于案例库本身建得好，更在于司法实践中用得好。其中，司法裁判对诉讼参与人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规范回应，构成了用得好的核心环节。规范裁判文书对入库案例参考诉求的回应，本质是构建司法理性与诉讼主体性的对话桥梁。通过司法认知协同理论重塑程序价值，进一步借由3 步递进式规则打破参考黑箱，并运用双维论证标准实现类案比对科学化，能最大限度推动司法裁判从权威独白走向理性商谈，逐步构建起一个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功能定位相适应、与新时代司法公正与效率要求相匹配的司法裁判回应体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