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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共犯具有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上的复杂性,由此而成为犯罪论中的所谓绝望之
a 长期以来,共同犯罪案件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在模式选择上存在较大的章。
随意性。审判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面临审理周期长、上诉案件多、发改比例高等问题,究其原因,系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模式选择机制缺位。通过对该司法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效率价值、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在现有理论和制度的框架下提出系统化的解决方法,完善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方式的路径选择,以犯罪分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企业治理为视角提出完整的实操思路,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以庭审为中心的保护手段确保分案审理后的庭审实质化,进一步提升分案审理在共同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共同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律演进及司法现状
(一)法律演进
我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模式经历了从原则上的并案审理,过渡到扩大分案审理范围,再到分案审理普遍适用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规范体系也经历了从缺失到建立、从特殊情况适用到普遍适用的构建过程。
1. 以并案审理为原则
198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关于同案犯在逃的共犯案件,在在押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可以将在逃同案犯与在押犯分案审理。
a陈兴良:“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全案事实清楚的,应当全案起诉、全案判处。该解答明确了不得随意扩大另案处理范围。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以正式解释的形式出现了并案审理,并明确提出共犯案件全案管辖的原则。
2. 以分案审理为补充
2012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过程中,如果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且未另行指定辩护人,或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并继续审理其他被告人。这是首次规定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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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2 年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分案审理的制度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指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如不适宜的,则可以分别审理。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分案审理应遵循有利于案件顺利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质证有效、事实认定一致、定罪准确、量刑均衡。其中明确分案审理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便于诉讼,防止因庭审拖延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庭审质量和效率。
3. 普遍适用分案审理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 条第1 款增设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程序规范,明确了分案审理的一般制度规范,对同案起诉的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以更有利于保障庭审、查明事实为标准,决定是否分案审理。这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基本要求和适用原
b则加以明确,并首次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4. 分案审理制度完善
2023 年9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式提上日程。随着分案审理已日渐成为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常态,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全面梳理分案审理的相关规定,细化分案标准、完善分案程序、强化权利保障、加强证据规则、规范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分案审理制度。
(二)司法现状
1. 样本选取
选取样本为G 市Y 区法院2021 年1 月至2025 年11 月间的公诉案件,数据统计中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均为并案审理的案件数量。近5 年来,随着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下降,轻罪案件不断上升,刑事司法步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理念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如何将打击极少数和挽救大多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a许身健:“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b龙宗智:“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2. 数据分析
(1)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共同犯罪案件通常案情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并案审理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2021 年因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案分案审理,11 件案子平均审理期限高达926.19 天,导致该年共同犯罪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低于全年案件平均结案时间;2022 年、2023 年、2025 年共同犯罪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均达到全年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的2 倍以上,2024 年共同犯罪案件基数较低,平均审理时间与全年案件相当(见表1)。
表1 刑事审判数据
年份
全年结案数
平均结案时
共同犯罪案件数
平均结案时间
量(件)
间(天)
量(件)
(天)
2021
1489
88.60
213
66.31
2022
1053
85.49
129
190.35
2023
1139
61.46
102
141.60
2024
1310
39.87
32
49.24
2025
855
44.02
72
101.28
(2)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效果不佳
一是上诉数量多。共同犯罪因定性、量刑情节及幅度、财产刑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案件数量总体较大。2021 年至2025 年上诉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分别为54、37、29、21、14 件,在全年上诉案件中占比为33.96%、23.42%、26.13%、20%、13.46%,在全年共同犯罪案件中占比为25.35%、28.68%、28.43%、65.63%、19.44%(见图1)。
图1 上诉情况
二是发改比例高。首先,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叠,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容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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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的情况。其次,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各不相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难以统一均衡。最后,共同犯罪案件时常出现补充起诉、追加起诉等问题,常见仅针对单一罪犯的追加起诉、补充起诉导致全案发回重审的情况。2021 年至2025 年上诉案件平均发改比例为8.8%,共同犯罪案件平均发改比例为18%,发改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平均占比高达41.6%(见图2)。
图2 发改情况
3. 问题探究
(1)权利保障的阻碍
一是辩护权保障。首先,并案审理时容易出现同案人相互指控或一方指控另一方有罪的情况,被指控方在庭审中面临公诉机关和同案人的双重指控,被告人之间相互影响,不利于独立辩护。其次,因案件事实过多、疑难复杂,增加了辩护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理清事实的难度。最后,法庭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理更多的案件事实,同时听取多个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可能导致法庭无法给予每份辩护意见充分关注。
二是知情权保障。首先,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信息传递的不及时导致被告人难以预判同案人的诉讼行为,可能无法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影响自身权益。其次,法庭需要面对多个被告人,难以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充分理解所有与自身相关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及时作出反应。最后,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庭审情况向被告人频繁传达案件信息、沟通策略,影响其作出合理的诉讼决策。
三是对质权保障。并案审理中,每个被告人的辩护需求不同,可能导致个人的对质机会受到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与多人对质,也可能影响对质的质量和效果。此外,并
a龙宗智:“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案审理中的复杂性可能使得法官难以清晰地区分每个被告人在具体犯罪事实中的责任,可能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在域外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实践中,共同被告人的不利陈述可能对其他被告人行使对质权构成实质性障碍,对质权难以真正行使。
a
(2)诉讼策略的选择
一是囚徒困境。从个人理性出发,每个被告人都会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更轻刑罚的供述。如果供述对方有罪能够减轻自我刑罚,则指控对方有罪不会比对方指控自己有罪更糟。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大小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为了逃避较重刑罚,每个被告人在供述时往往会选择推卸责任、相互指责,在角色分工、赃款分配等问题上极力为自己开脱。此外,同案人间的相互检举揭发通常被视为酌定从宽处理的情形,被告人之间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因此,对于供述真伪的判断会严重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二是机会主义。部分被告人在已知同案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利用同案人上诉,二审全案审理的机会,因“上诉不加刑”原则,以不承担相应成本或责任的方式获取了量刑中的不当利益。常见的是以不诚实的认罪供述或者虚假认罪认罚的方式骗取较轻刑罚,达到“搭便车”的目的。该行为容易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既动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又偏离了刑事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模糊了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和责任边界。
另外,虚假认罪认罚的行为回避了实体问题的争议解决,偏离了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目的。
(3)既判力的消极影响
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下,为平衡前后案的利益,法官总是不断地在前案判决的确定性和后案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间寻求平衡,在前案判决的既判效力与后案处置的公平稳定间挣扎,以期获得一个相对折中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前案已决判决对后案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产生遮断的效果,即使前案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后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任意推断或改变前案的判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先行审理共同犯罪中相对简单的案件,并且在后案中直接认可前案判决认定事实的约束力。例如,先将具体参与某项犯罪行为的从犯分案审理,在确认该从犯实施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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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具体犯罪行为后,在主犯案件审理中,对前案既判事实很可能会直接认定,从而在事实上免除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构成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不当限制,出现前案“既判力扩张”的问题。
a
二、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实质内涵
学术界对于共犯理论争议较大,无论是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还是对合共犯论、阶层共犯论,共同犯罪理论侧重解决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概念只从主观上将共同犯罪限于 2 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而并未从客观上
b 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提供共同犯罪参与形式的判断标准。
有规定共同犯罪的参与形式,因被告人之间存在相互的利害关系,在处理关联性与独立性问题上,并案审理与分案审理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对应关系。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案件事实,又要兼顾庭审的效率及司法资源的投入,在确保程序效率的同时实现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的选择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因此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既是选择分案审理方式的基本标准,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目标追求。
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内容、客观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远比理论设想更为复杂。在共同犯罪体系中讨论理论主犯与共犯性质,并不意味着被告人责任大小的区分,应当依据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分案审理既不是对共同犯罪整体性的否定,也不是简单的程序便利选择,而是在尊重犯罪实体本质的前提下,基于司法理性对审判程序的合理化安排。应当坚持对各个共同犯罪人采取“行为—罪过—作用大小”的路径,由此才能合理解释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的罪责根据,是为探求共同犯罪
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在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举证、质证过程极为复杂,庭审时间过长,导致诉讼参与人容易产生倦怠情绪,举证、质证效率低下,证据规则适用大打折扣,法庭调查及被告人陈述难以有序进行,庭审秩序难以维持,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此外,由于法庭需要及时处理每个被告人的诉求、协调各辩护律师的日程安排,反而可能导致审理进度缓慢,各辩护律师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导致庭审中往往对抗激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阻碍。分案审理可以确保庭审程序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案情合理选择适合的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查清案件事实。
(二)分案审理的实体价值
1. 权利保障
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时,往往侧重关注主犯,容易忽视从犯之间的个体差异,对于罪名选取、量刑尺度大多以主犯视角出发,对于从犯处理可能会过于严苛,甚至出现因羁押时间过长刑期倒挂的情况。对于从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难以从定罪量刑结果上得以体现,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很容易造成从犯心理失衡,加大上诉风险。此外,庭审中的调查与辩论焦点易向主犯倾斜,多数时间被用于证明主犯的犯罪意图与核心行为,在冗长且复杂的庭审过程中,从犯的个人情节被简化,难以获得同等关注。且同案人之间可能存在相反的利害关系,辩护意见相互排斥,不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分案审理可以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充分参与诉讼,进行独立且不受干扰的质证与辩论。法官全面审查每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 量刑均衡
本页注释
本质的适宜选择。
c
当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人时,相关证据和事实可能极其复
(一)分案审理的效率价值
杂,并案审理时可能会导致部分细节被忽略。法院根据案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
件具体情况,在既不牺牲效率又不损害公平情况下,根据案理的重要价值。此外,并案审理有助于防止矛盾判决,增
件的关联程度、事实的疑难复杂程度、诉讼参与人的质证强司法权威。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一律并案审理
需求等,科学合理设计分案机制,有利于法官深入研究、全容易扩大案件规模,不利于突出重点。对于共同犯罪的部
面审查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关分被告人而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并不复杂,或者仅参与
联性与危害性,根据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查证,部分犯罪,分案审理能够尽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有利于厘清共犯之间的犯罪关系。此外,分案审理有助于
a龙宗智:“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b陈兴良:“区分制与单一制:共犯教义学的学术站位”,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6期。
c陈兴良:“区分制与单一制:共犯教义学的学术站位”,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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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据不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定罪责轻重,准确把握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罪名及平衡量刑,避免出现“一罪百判”和一刀切的量刑情况,确保每个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三)分案审理的程序价值
1. 轻罪出罪
分案审理畅通了轻罪案件的出罪机制,避免了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中容易出现的“重罪绑架轻罪”现象。在程序上使得轻罪案件被单独分离出来,无论是在审前程序还是审判程序中,都更容易对其行为进行独立评价,而无需担心案件程序上的不便。通过策略分化能够极大地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配合司法,同时产生的示范效应也有利于瓦解犯罪同伙,为相关案件审理创造条件。
2. 前科消灭
前科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犯罪。前科制度的核心是前科消灭,也就是在犯罪人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只要没有再次犯罪,前科就被消灭。
a 理论界对于前科消灭的方式选择有众多讨论,但犯罪记录档案封存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犯罪记录不加限制地公开,会导致因公开而产生的犯罪附随后果
b 在审判公开原则下,分案审和社会负面评价经久不衰。
理通过将轻罪者与重罪者分离,在不同的刑事判决中予以体现,避免只能通过事后封存的方式消灭前科的情况,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非规范性评价,使得轻罪前科消灭变得易行有效。分案审理对罪行轻微、作用有限的被告人而言,清晰界定了其个人罪责程度,而非在集体中的模糊角色,这种独立的、个体化的法律评价也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前提。
3. 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规定分案审理既能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例如强制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评估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与评测等,也能避免成年人犯罪情节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在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复学、升学、就业以及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a陈兴良:“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
b鲍文强:“调和与路径:审判公开原则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
c陈兴良:“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
d杜雪晶:《轻罪刑事政策的中国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第11页。
4. 政策实施
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我国在相当
c 分案审理能够更大程度上适应一个时期内的发展方向。
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在理念层面能将宏观的刑法原则、刑事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在技术层面通过化整为零实现个案中的罚当其罪,在效果层面确保刑罚打击与司法温度相结合,既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又为社会治理程序赋能。
三、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衔接
(一)层次区分及路径选择
现实发生的犯罪案件各式各样、千差万别,选择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和标准不应对案件类型进行严格限制,而可以根据犯罪分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要、企业犯罪治理3 个方面进行区分,选择适合的审理路径(见图3)。
因重罪案件审理上要充分考虑政策导向、舆论争议、社会认同、司法价值,故重罪案件审理仍然是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近些年,通过社会综合治理,重罪案件逐年下降,法院审理的重罪案件占比不高,且很多重罪案件直接不由基层法院一审审理,故围绕提升审判质效展开讨论共同案件分案审理时考虑重罪案件意义不大。
图3 分案审理的路径选择
(二)分案审理的实操思路
1. 犯罪分层
在我国,轻罪是指应当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d 纯正的轻罪是指罪名意义上的轻罪,即最高法定刑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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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属于典型的轻罪。对于纯正的轻罪,可以全面适用分案审理模式,在审理程序上尽量选择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尽量缩短审理期限,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帮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具体而言,对于事实清楚的同案犯尽量分案处理,最大化地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同案人的认罪、认罚、悔罪及个人情况酌情考虑量刑幅度。
就犯罪分层来说,所有的犯罪并不必须是“非轻罪即重罪”的二元选择,不是只能在二者中择其一,在轻罪与重罪之间完全有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区域就是中度(等)犯罪。
a在我国,通过司法解释设定犯罪的具体数额和情节,达到各个罪刑单位之间的划分,立法机关以此将划分轻罪和重罪的
b 针对不纯正的轻罪,可以根据案件复权力授予司法机关。
杂程度、被告人人数、不同的诉讼需求,以诉讼客体单一性为标准,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充分考虑法官的个人能力、法庭的实际容载量、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求,满足“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合理确认分案的范围,制定切实有效且符合自身需求的分案标准。
2. 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是一项重要制度,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审理程序上有诸多特殊要求,分案审理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特点的尊重,是践行教
首先,分案审理使得对企业的强制措施界限清晰,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单位犯罪时,严格限定法人的有限责任,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合法财产时,注重强制措施的程序、范围、数额、时限要求;另一方面,不受个人案件的干扰,有利于被告单位独立辩解、提出异议、及时申诉,避免出现财物混同处理的情形,企业在财产处置上有更大的自主权,通过变卖、拍卖等形式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减轻企业的财务困境。其次,分案审理使得企业愿意提供担保,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分案审理使得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不再受到个人案件约束,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为避免被告单位转移、藏匿财产,即会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在案件审理阶段,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向法院申请解冻并提供相应担保。由于单位本就只承担财产刑,用担保这一经济行为来替代对物强制措施可谓等值等效、便捷安全,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的有序推
c 最后,在单位直接责进,又解绑了被告单位的经营束缚。
任人员属轻罪的前提下,单位犯罪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缴纳罚款,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防止定罪的附随后果对企业甚至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促进企业运营和商业模式的行稳致远。对于企业犯罪治理,分案审理避免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混同,给予企业重建机会,企业需要通过改革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建设来恢复自身信心。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采用分案处理的模式,是有效预防
本页注释
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具体体现。
犯罪理念的制度保障。
d
3. 企业治理
(三)分案审理的制度衔接
单位犯罪因惩罚机制存在双罚制与单罚制的不同情况,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其理论研究比普通共同犯罪更为复杂。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员作为独立的犯罪个体,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不同,可以
(2024)》中指出,2024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分案审理。对单位犯罪分案审理,既避免了个人为减轻自身
86.9%,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9%。据此,基于认罪罪责将刑事责任推脱给单位的风险,又保护了单位作为独立
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制度法人的财产权利,更加重视单位因未尽管理义务所承担的
在轻罪治理中存在广泛适用空间。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失职责任。在处理单位和个人罪责及后续影响时,对单位
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个人的定罪附随后果作出平衡,防止因单位被定罪而导致
或者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速裁程序负面效应溢出,从而引发灾难性的后果,保护各相关方的利
审理。因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限制了相关诉讼益不受损害。
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分
a郭理蓉:《轻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 年版,第79~80页。
b陈兴良:“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
c董坤:“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3期。
d陈瑞华:“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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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理,选择适合的诉讼程序,能够更好地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解决当下认罪认罚制度瓶颈问题的关键。
分案审理中可对案件进行客体单一性判断,将共同犯
a 首先,通过以“人”为对象罪拆分为单个人的单一犯罪。
的拆分,即将共同犯罪人拆分为单一被告人;其次,通过以“事”为对象的拆分,即将共同犯罪拆分为相对独立的单一犯罪;最后,根据单一的诉讼客体分别评价,即确认每个被告人每宗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通过客体单一性的判断,区分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可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通过以“人”为对象进行分案审理,可对认罪认罚的部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通过以“事”为对象进行分案审理,可以保障部分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两者结合可以拓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空间。
2. 以庭审为中心的保护手段
(1)分案审理后的权利保障
分案审理会对辩护权、对质权产生物理分割,根据数字化法院建设要求,可通过远程庭审方式来克服当场辩护或者对质的障碍,通过提供电子阅卷服务的方式方便辩护律师及时查阅卷宗。数字化法院建设打破了物理距离的限制,减少了沟通成本,其不受健康因素、交通不便等约束,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2)分案审理后的裁判统一
首先,应当明确前案裁判不应当对后案被告人进行审前预断。如果前案判决中关于后案被告人的描述存在一些主观性因素,应该审查该描述是否超出前案审理的范围,如果该描述是查明前案事实所必要的,且未超出前案的审理范围,仅出现主观性因素的参考是允许的。如果该描述超越了前案审理范围,并且对后案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影响,
a刘仁琦:“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以诉讼客体单一性原理解析”,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
版)》2020年第5期。
损害其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应当被禁止。
其次,应当明确前案判决对后案被告人没有预决效力。
司法实践中,后案往往会直接认定前案判决中的相关事实以保证前后判决的一致性,片面追求判决的一致性而忽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会给司法权威带来更大的挑战,应该保障裁判独立性,给予法官纠错的权力。
最后,可以通过借鉴前案认定事实来协调前后判决的一致性。在处理后案时,引用前案判决中查明相关事实的,需要给予后案被告人申诉辩驳的权利,相关事实不具有免证效力,公诉机关对于认定的事实仍然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后案的事实和证据独立作出认定。大多数情形下,经过庭审论证,大多数案件在尽力保证分案审理后判决一致性的同时,依然保留了后案审判的独立性,并且确保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以庭审为中心的保护手段就是庭审实质化的体现,在分案审理的前提下,更要强化证据裁判原则,保证诉讼参与人充分表达的权利,强调后案追求的不是一个法律强制的后果,而是独立裁判的结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作为分案审理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减少分案审理造成的既判力消极影响,既保障了程序权利又体现了实体公正。
结语
当前,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制度化尚不完备,通过探讨法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按照犯罪分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要、企业治理需求,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庭审需求、资源配置等问题,对分案审理提出实操思路,再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以庭审为中心的保护手段,强化分案审理后的相关制度衔接,保证分案审理的治理效果,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经济,又维护司法公正,对审判质效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