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审查识别

2026年第04期 · 案例 · 知识产权审判

作者:李俊松陈利
原刊页码:09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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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著作权民事案件中,原告否认权利标的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但该标的内容存在缺失、畸形、比例失常等违反物理或创作规律;或标的内容与标题、创作主旨等明显不符;或底稿无修改痕迹等情形,涉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要求原告提交权利标的原件、体现创作过程的底稿、素材、创作说明等证据。原告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独创性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

案例一

原告:王某某。

被告:广州某某咨询公司。

原告王某某主张其是美术图片《wdwl2幸福团圆》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流转合同、底稿属性截图、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据显示该图片由案外人魏某甲在2025年2月4日创作,2025年2月4日发布在网络:2025年2月24日由魏某将著作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图片是AI生成,且只输入了一段关键词,没有进行其他操作。王某某提交的底稿截图显示该图

□案号(案例一)一审:(2025)粤()192民初7772号

(案例二)一审:(2025)粤()192民初19813号

(案例三)一审:(2025)粤()192民初2362()号

片生成页面有“图片描述词”输入

栏.内容为“做一组元宵节海报,高

清摄影风格,有饱满的元宵和漂亮的

碗.有喜庆的氛围感,加文字’元宵

节’”。该图片的发表页面显示,涉

案图片中部为汤圆,并呈现照片风

格:发表页面对该图片仅标注为元宵

节,未有其他描述。另外,该图片的

发表账户名称为“AI视觉盛宴”,其

个人信息简介为“分享ai原创作品,

喜欢尝试各种风格的创作!个人使用

可自取……”。广州某某咨询公司于

2025年2月120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

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2025年2月24

日王某某进行侵权取证,并于2025年

3月1日提起诉讼,主张广州某某咨询

公司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

求其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主张魏某甲是涉案权利图片的作者,其经过受让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是其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魏某甲小红书上发表的录屏,也未提交其与魏某甲签订电子合同的验证报告,再者王某某并无自身使用的证据,在诉讼中主张是“全权代理”,故涉案图片是否真实发表,王某某是否真实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存疑°因王某某的证据上不足以证明其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其主张广州某某咨询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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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原告:李某某。

被告:广东某某学院。

原告李某某主张是美术图片《WWF0222安全小贴士》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底稿属性截图及录屏、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图片内容为一个小朋友带口罩,旁边是病毒形象,写着“甲流”“流感”;人物形象左手伸出4根手指,右手伸出6根手指。录屏显示,该文件内有多个图层,但仅对上色进行展示。庭审中,李某某称使用photoshop软件,用钢笔画笔勾勒出框架,然后再上色。

2025年2月11日,涉案图片创作完成并发表。2025年2月26日,广东某某学院发表文章《权益动态I预防甲流守护健康》,使用了该图片。2025年3月2日,李某某进行侵权取证,并主张广东某某学院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广东某某学院赔偿5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第一,虽然李某某提交了载明其为作者及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唯一证据,仍需提交补强证据予以佐证。第二,案涉美术图片包含人物形象、病毒形象、文字等多重内容,但原告提交的PSD文件查看录屏仅能看到图片上色的变化,其他美术内容也未显示可编辑修改,无法证明该PSD文件即为案涉美术图片的创作底稿。另外,案涉美术图片

中的人物形象左手和右手的手指分别

呈现岀4根、6根的不符合常理的情

况。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

AI生成内容日益便捷的背景下,在判

断某一美术图片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时,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由

自然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自然人的

个性化表达与智力投入。李某某的现

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创作了案涉美术图

片,其主张被告侵害其享有案涉美术

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据不足,

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原告:赵某某,

被告:广州某某小学。

原告赵某某主张其享有美术图片

《D24D25D26D27D28端午》的著作

权,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流

转合同、底稿属性截图及录屏、发

表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据显示该图

片由案外人张某某在2025年4月20日

创作,2025年5月20日发布在网络。

2025年6月10日由张某某将著作权转

让给赵某某。该图片发表页面显示:

(1 )图片内容为三个小孩在划龙

舟,两个带帽子大人和一个手举“注

意水上安全”警示牌的小孩,且该小

孩站的位置离水面最近,没有护栏。

另外,该龙舟后面的红旗尾端龙舟前

进的方向,且在龙舟正前方有一救

生圈在水面。(2)图片左侧配文主

要内容是要文明观赛,不靠近没有:"中国数字商业市场规模2025年将突破6千亿",载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1/12—16/9631443.shtml, 2()25年 11

护栏的水域岸边;看护好儿童.家长须重点看护好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对幼童子女,防止意外发生;做好自身防护,观赛人员戴遮阳帽,人在阴凉处,防止发生中暑等。2025年5月310 ,广州某某小学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2025年6月120,赵某某进行侵权取证,并于2025年8月21日未通知被告,即提起诉讼,主张广州某某小学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广州某某小学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广州某某小学对赵某某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岀异议。

赵某某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已裁定准许。

【评析】

2022年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ChatGPT、Midjourney »腾讯兀宝、豆包等众多模型可基于简单提示词,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样化内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联合发布《中国AI数字商业展望2021-2025》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商业核心产业链市场规模将达1663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6188亿元,年均增速38.6%。数字商业正成为继互联网零售之后,商业生态的重要形态和力量。①伴随技术普及,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以下

本页注释

①

中国新闻网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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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持续增长,但因法律规范滞后、技术识别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认定、权属判断等问题存在分歧,尚无明确统一的裁判规则。

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多数裁判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持审慎态度。比如克里斯•卡什塔诺娃(KrisKashtanova )在申请版权登记时隐瞒其漫画书插图是AI生成内容的,获得了美国版权局的作品登记。但之后因卡什塔诺娃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主动提及AI生成事实,导致美国版权局关注并被撤销该登记。①我国的司法实践亦遵循“人类独创性核心”原则,比如国内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中,原告丰某某确认权利标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是AI生成内容,法院审核确认系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而驳回丰某某的诉讼请求。②当人工智能生成工具的用户意图谋取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权益时,岀于获取版权登记、降低版权诉讼权属的举证成本、防止被认定不是作品、不是著作权人等方面的考虑,难免有意隐瞒权利标的是AI生成内容的这一事实,趋利避害。在笔者和同事办理著作权

案件的过程中,像案例一王某某自认是AI生成内容,或案例二李某某在涉嫌是AI生成内容,但坚持诉讼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案件是像案例三赵某某,对于疑似AI生成内容的案件,其在与被告无法和解的情况下,选择撤诉或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从而规避司法裁判。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在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即要求全面实

范施“人工智能+”行动,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2025年9月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要“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 o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发布《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准确界定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利归属” o⑤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增进社会福祉,而如果人

工智能用户故意隐瞒其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标的是AI生成内容的,并对国内企事业单位提起大批量著作权侵权诉讼,意图浑水摸鱼.谋取赔偿,则必然对于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落实法律和司法政策的要求,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基于此,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炼AI生成内容的司法识别规则,对规范技术应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AI生成内容的定义和标识规

(一) 定义

根据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该定义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核心特征:一是技术基础为人工智能算法;二是内容形态涵盖多媒介类型;三是生成过程依赖数据训练与算法运算,而非人类直接创作。

(二) 标识规范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并规范人工

本页注释

①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人工智能生成的漫画插图在美国失去版权保护”,载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bmz/mg/202303/1976780.html, 2025年11 月 11 日访问。

② 浙江网信网:"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法院:’简单提示词+AI生成'不构成作品",载https://www.zjwx.gov.cn/art/2025/4/30/art_1673576_58876696.html, 2025年 1 月 11 日访问。

③ 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载http://www.news.cn/20251028/562ec9e810054a65a5ed3632a37539ce/c.html, 2025年11 月 15 日访问。

④ 最高人民法院:"国新办'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新闻发布会实录",载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311.html, 2025年11月15日访问。

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载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guifanwenjian/content/post_1843333.html, 2025年11月 11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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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的国家标准要求AI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进行“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双重标注:1.显式标识:以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方式标注,如文本在标题或段落间标注“AI生成”字样(字体样式与正文有明显区分)、图片在边角添加不小于最短边长5%的“AI生成”水印、视频在起始画面显示标识不少于2秒。

2.隐式标识:通过技术手段在文件数据中嵌入标识(如数字水印、元数据标签),即便显式标识被删除,仍可通过专业工具检测确认AI生成属性。

实践中,主流平台已落实标识要求,如抖音在AI生成短视频的标题及画面角落标注“AI”图标,豆包生成的图片、文档中嵌入“AI创作”元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AI生成内容有明确的标识的规定和实务操作.但是,用户在生成合成内容之后,其即掌握了对该内容的编辑、处理和再次发布的权力。对于用户来讲,如果有意隐瞒,很容易通过技术措施去掉AI的显式标识,修改文件元数据,导致标识失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亟需结合前述规范,提炼出AI生成内容的识别路径。

二、涉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识别路径构建

(-)司法审查逻辑和举证原则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其核心在于人类创作者通过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实现思想的合理表达。因人类在创作过程中通常会遵循基本的现实逻辑与审美规范,对作品内容的合理性进行把控。对于创作结

果出现的偏差或者不合理之处,或是创作者的疏忽大意,或是创作者的有意为之,其会存在合理解释及佐证。

而AI生成内容则依赖算法对训练数据的概率性整合,很容易出现脱离现实逻辑的表达瑕疵。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表达瑕疵的修正过程,是人的创作过程。这个过程和最终的所得是认定该智力成果有无独创性,是否是作品.应否由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因此,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件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为:I.人类独创性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一方面对于人类创作的艺术考虑或无意偏差,要从宽处理,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涉嫌AI生成内容的,则需从严审核其人类在提示词设计、生成结果筛选、后期修改等环节的实质性智力投入,方可认定具备独创性;2.证据实质审查原则:对于涉嫌AI生成内容,除了审核对作品登记证书、权属转让合同等证据,还需结合创作底稿、原始操作记录等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权利标的的作者,避免仅凭形式证据认定作者和权属;3.利益平衡原则:对于用户隐瞒AI生成内容的,从公众利益角度对其著作权侵权主张不予支持,防止AI生成内容被滥用维权,同时也要鼓励人类对AI工具的投资、使用.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实践运用和发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著作权案件中,原告无论是以作者身份主张著作权.还是以著作权被许可人、受让人的身份主张著作权,其都应举证证明作者对请求保护的权利标的付出了独创性智力劳动。通常情况下,根据署名、原

件、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就可以认定为作者,其他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但是,对于请求保护的权利标的呈现出的表达瑕疵,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时,则应当要求原告继续举证作者真实创作,且创作所得具有独创性,排除直接由AI创作的可能性。

(二)识别路径的构建

虽然只涉及三个案例,且均是图片案例,但是AI生成内容的生成合成逻辑及外在表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新及创作的审查证据等方面,没有本质差异。故笔者结合前述三个案例,以及当下其他法院的审判实践,试图从以下四方面提炼AI生成内容的审查识别方式,以供参考:

1.权利标的内容合理性审查

如前所述,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被请求保护的权利标的其表达呈现明显不合理之处,如存在违反客观规律或创作逻辑特征的,就有可能是AI生成内容。这种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 )权利标的包含客观物品,但所展现物品与客观现实明显不符,存在局部缺失(如人物缺失五官)、多余(如人或动物有额外的肢体器官)、畸形(如人或动物器官畸形)、突兀(如场景中出现无关物品)等情形,或整体构图违反物理定律(如光影方向矛盾、物体悬浮)。

具体来讲,在案例二中,权利标的中的漫画人物出现“左手4指、右手6指”,其不符合大多数人类特征的生理结构,且李某某无法解释该设计意图。在案例三中,图片中的龙舟尾部的风帆朝向与龙船前行的朝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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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符合物理规律;龙舟前进方向的救生圈,明显扌半住了龙船的航行.整个画面中也显得突兀。

(2)权利标的包含非客观物品(如虚构生物、幻想场景).但物品间创作风格差异显著(如同一画面中既有写实风格又有卡通风格),或物体比例(如人物头部与身体比例失衡)、位置布局(如关键元素偏离视觉重心)与整体创作风格明显冲突。

具体来讲,案例一中,权利图片中的汤圆呈现摄影写实风格.与美术作品的美术风格.明显冲突。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发布的案例也是例证。该案的原告魏某乙为规避审查,故意谎称AI生成的图片系自行拍摄.但是案件承办法官觉察到该照片呈现的是美术图片风格,而非拍摄照片风格,并最终认定原告撒谎的事实。'

(3 )权利标的内容与其标题(如标题为“冬日雪景”却呈现夏日海滩场景)、发表时的使用场景(如用于科普文章却包含虚构科学概念、案例、规定)、创作主旨(如倡导安全却展示危险行为)等存在明显矛盾。具体来讲.案例三中的权利图片发表页面的配文主题为“安全”,并明确倡导“远离无护栏水域”,但权利图片的画面显示儿童站在无护栏水边,画面显示的儿童的不安全内容,与其权利图片发表的主旨明显矛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的裁

判,也呈现出类似的实施。具体而言,该案中出现原告律师提交的代理词中的参考案例系AI生成。让法官产生质疑的起因,也在于律师提交的权利内容即代理词中出现的内容,与使用场景和现实情况不符。②

2.权利标的原件、底稿真实性审查

相对于灵活的署名,自由申请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的原件、底稿、创作素材等因通常情况下只能由作者

审查所持有.故其是认定作者创作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原件、底稿仅为最终成果,未包含初稿、修改痕迹,未能记录创作思路的;或者底稿格式、内容与常规创作逻辑不符,无法确认其为真实创作底稿的。在原告不能给与合理解释即佐证的情况下,则权利标的可能系AI生成内容。

具体来讲,案例一的案涉权利图片底稿仅显示有人输入了一句话的提示词,之后就生成了该图片。该图片“底稿”就是只有最终成果,并不能显示作者对该图片的生成投入了足够的智力投入,体现了独创性。而案例二的权利图片底稿.其并未显示作者对图片的主要部分有进行添加线条、上色等关键操作,也不能证明作者有足够的智力投入。在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法官在发现疑点之后.要求原告魏某乙核实提交图片类型和具体创作过程证据,也即要求

原告补充真实的底稿。最终法院通过追加其主张的上游授权方、合作作者周某加入诉讼,得以查明其并非拍摄形成,而是AI生成内容。

具需注意的是,部分AI工具可生成带分层的PSD文件,此时需结合图层内容判断是否为“AI自动分层”(如图层命名无逻辑、元素无法单独编辑)。③

3.作者的创作能力与行为合理性

作品是作者创作能力的体现,如果作者不具备相应的创作能力,却进行了创作,且在创作发表时引导公众使用,同时很快就对外进行许可转让、维权取证和诉讼的,排除传统的他人代笔、冒名顶替的方式或者委托创作,很有可能就是其通过相应的AI工具,使用相应的AI关键词模板等直接生成,并意图获取”著作权”赔偿。因此,在判断权利标的是否为AI生成内容时,原告主张的权利“作者”是否具备相应创作能力,以及创作之后的发表、授权情况,是判断AI生成内容的方式之一。如权利人或其主张的作者无相应创作资质(如无美术基础却主张创作复杂插画)、过往无同类创作经历,或在短期内(如1个月内)

大批量制作、发表、许可、转让大量主题相似或差异显著的权利标的(如同时涉及教育、医疗、金融等

本页注释

① 北京互联网法院:“C案e审丨为规避审查谎称AI生成图片系自行拍摄法院:虚构作品创作过程妨碍审理酌情罚",载https://mp.weixin.qq.com/s/gu_8Jtxqkz\voLdUcp_8IpQ, 2025年11 月 13 日访问

② 新华网:“拿AI编造案例当诉讼依据,荒唐! ”,载https://mp.weixin.qq.eom/s/r2h 1 ZsH2zZKDetFfO4a41w, 2025年 11月 11 日访问,

③ PHP中文网:"Krita中AI生成分层图片的识别与验证”,载https://www.php.cn/faq/1484833.html, 2025年11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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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领域)。

具体来讲,本文所涉的三个案例虽然未能审查原告主张的作者职业和创作能力,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作品当日创作,当日或次日即在网络上发布,并标注相应的标识,方便公众查看使用。于此同时,该作者要么在较短的时间里将图片著作权进行许可或转让,由原告自行进行侵权取证并起诉,要么自行取证并起诉,意图谋取著作权侵权赔偿。如案例一中,魏某甲2025年2月4日创作、发表,并鼓励公众使用,且广州某某咨询公司2025年2月12日使用之后,魏某就

于2025年2月24日将图片转让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同日取证,于3月1日就提起诉讼,且王某某主张是“全权代理”。从前述的权利图片创作、发表及授权和起诉来看,涉案权利图片存在属于AI生成内容的嫌疑。实际上,原告王某某也自认且其提交的证据也显示权利图片确实是AI生成内容。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制度带来挑战,司法裁判应坚守“著作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核心原则。对于涉嫌AI生成内容的,应确立“合理性瑕疵推定”的司法

认定规则,明确权利标的的不合理性瑕疵可作为推定AI生成内容的重要依据,并构建“特征识别一初步推定一举证反驳”的裁判路径。一方面,不应因技术进步而降低独创性标准,防止著作权制度被滥用;另一方面,也应认可人类在人工智能辅助下的创造性贡献,降低存证、举证、维权成本,切实保护当事人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引导人工智能创作为民、向善、守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增进人民福祉。

(作者单位: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