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同质化代币之法律属性辨析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03期（应用）

栏目：司法论坛｜业务分类：民事审判｜原刊页码：084—090

作者：俞亮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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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数字场景应用，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但都无法涵盖NFT的所有形态。因其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目前还无法用现有法律上的一个确定概念来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只能根据NFT与其指代对象的分离程度、其铸造时的创作者意愿、以及特定法域下所适用法律的认可度来确定对其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

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以下简称NFT,对该术语的翻译还有“非同质化通证” “非同质权益凭证”等，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NFT基本属性的不同认识）是指与艺术品、音乐、收藏品或其他假定有价值的特定物品及数字化文件相对应，且通过与其交易相结合的NFT协议而被固定在一个底层分布式账本上的唯一加密记录。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一个新兴应用，近年来在艺术、收藏、游戏等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NFT市场的爆发性增长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NFT的法律属性问题尤为关键，它直接影响到NFT的交易规则、权益保护和监管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为未来NFT的法律定位和监管提供理论基础。

-、NFT的基本原理

NFT在形式上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

据，即一串无法篡改永恒不变地指向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的编码。铸造者通过哈希算法将需要指向的数字文件转化为特定长度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写入智能合约，从而生成某个唯一的NFT。通常情况下，包含被指向特定物品原始数据的数字文件会被以正确的格式存储在区块链以外的数据库中（当然也可以将数字化的物品数据直接存储在区块链上，但这样的成本会更高），而NFT元数据则显示为存储特定数字内容的具体网址链接或者一组哈希值，点击链接或者使用哈希值进行全网检索，就能够访问被存储的特定数字内容。

当发生NFT交易时，NFT所有者使用哈希（或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加密签名）对交易进行签名，并将数据发送到智能合约系统进行处理，以将其交易在区块链上进行铸造。一旦该交易通过数学计算共识确认，NFT将永久链接到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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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哈希标识符和分布式区块链记录，并且无法更改。© NFT一方面通过统一资源定位符链接链外资产，另一方面通过通证编号(Token ID)与账户地址的映射表，说明某一通证归属于哪一账户地址。®由于其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可以自动执行预设的规则和条件，并记录关于某一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如果是公开的，以上信息可以在Blockchain.com、TokenView和BTC.com等网站上被检索到。

与以太坊和比特币等其他彼此之间没有区别，可以相互替换的加密货币类代币不同，NFT是不可替代代币，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原创的，既不可分割，也不可互换，因此许多投资者和收藏家认为这种稀缺性对于价值的确立至关重要，从而引发了数字艺术、数字房地产、数字收藏品等领域的革命，甚至包括运动鞋和袜子等看似平凡的现实世界商品的数字版本，当然最主要应用于数字艺术品收藏领域。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多地转向线上，个人愈发希望在自己的数字环境中“拥有”资产。NFT之所以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和流行，其根本原因还是其所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便捷性等特征为相关主体在数字生活背景下提供了更多的安全感和便利感。对于数字资产所有者而言，NFT通过在区块链上提供作者身份证明和所有权链传输来解决其原创性和权利归属问题。一方面，NFT为任何以数字格式呈现的物品提供了不可更改的所有权记录0如果需要，NFT的所有者还可以追踪以前的交易，以确定物品的来源并证明其真实性。另一方面，NFT为其创造者提供了在资产首次出售后很长时间内赚取版税的能力，创作者可以通过在智能合约中规定之后每次交易都应向之前的创作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一方式来保证其能够持久、不断地从自己的作品中受益，而不是像在现实世界中只会在作品首次岀售时获得报酬。此外，由于NFT可以通过网络与全球不同地区的客户进行远程交易，而无须承担运输等费用，这也为NFT的资产所有者，尤其是艺术家和艺术品收藏家节约了大量的持有和交易成本。

不过，虽然铸造者可以出售代表某一数字作品的NFT,但他们仍然可能保留与该作品有关的著作权，甚至创造更多针对同一作品的NFTo而NFT的买家也并不必然获得对指向作品的独家访问权，即获得对原始数字文件的独占性。

由于NFT所有人权利内容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也使得NFT的法律属性变得复杂和难以定义。

二、NFT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以下详述。

(一)虚拟财产说© (或数据资产说®)

该说认为，作为一种独特的数字代币，NFT可以将特定数字资产的所有权编入代码和通过数字钱包、智能合约等工具进行管理，并在点对点的网络中交换和像实体资产一样买卖。既然NFT所有者可以持有、交易和出售以换取加密货币，使其具有了可以转让、出售或销毁等自由处置的可支配性、可以进行交易和估值的价值性和一个NFT在同一时间只能由一个主体拥有的排他性这些财产的基本特征，又由于其缺乏物理实体对象而只能以数字形式存在和流通，因此可以被归入虚拟财产一类。虚拟财产说的优点在于它较好地解释了 NFT的数字化特性和价值属性，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地位的背景下，将NFT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可以为其所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且符合NFT作为一种可交易资产的现实情况。

不过，虚拟财产说忽视了 NFT背后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原理，从而无法充分解释NFT与其所代表的数字文件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传统的以电子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财产本身就被标明了一定的价格，并不需要指向一个具有价值的其他特定物品。首先，NFT可以与其指代的数字文件在物理上分离。NFT可能存储在一个区块链上，具有公开透明和不可篡改的特性，而其指代的数字文件则通常因为节约成本的原因而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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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ornelius, K. (2021), "Betraying blockchain: accountability, transparency and document standards for non—fungible tokens(NFTs)" , Information, Vol. 12 No. 9, pp. 358—375, doi: 10.3390/infbl2090358.② 阮神裕：“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载2023年5月15日《检察日报》。

③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0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④ 王霞芳：“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载2023年5月15日《检察日报》。

⑤ 赵磊：“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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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在另一个传统数字平台的服务器上。尤其在跨链交互的情形下，NFT可能涉及多个区块链平台，而其所指代的数字文件可能继续保留在同一个服务器中。相比之下，传统的虚拟财产往往是基于某个特定的数字平台创造产生，因此其内容、价值、流通往往都仅限于该特定数字平台，既无法在不同的数字平台中进行转换，也很容易在其所在的数字平台上被创造、修改和删除。从NFT与数字文件的关系来看，NFT通常代表对某种数字文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不是数字文件本身，传统的虚拟财产可能只是NFT所代表的数字文件类型之一。因此从价值来源上看，NFT的价值可能来自其自身的稀缺性、认证功能或社会共识，而不仅仅是其代表的数字文件本身，已经超出了传统虚拟财产的价值范畴。事实上，NFT可以代表各种不同类型的权能，如对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对音乐作品的版权、对虚拟土地的使用权等，而且在程度上也可能包括从完全所有权到有限的使用权或查看权，而其与智能合约结合使用所实现的自动版税分配等复杂功能进一步增加了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总之，NFT所代表权利关系的多层次结构复杂性和灵活性都远超传统虚拟财产，传统虚拟财产说难以充分解释因NFT的技术特性、价值来源和法律属性的多元化所带来的自身与其所代表数字文件之间的复杂关系，即NFT如何“代表”另一种数字资产，以及当NFT与其代表的数字文件分离时这种代表关系的法律性质和各自的法律地位。

（二）知识产权说

该说认为NFT通常与数字艺术品、音乐等数字创作相关联，在其所代表的数字作品符合原创性等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且自身又可以进行权利转让等交易的情况下，将N FT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可以鼓励数字创作和创新，因此可以将NFT视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支持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可以为NFT提供全面的保护，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外，知识产权说还强调了NFT在版权登记和追踪方面的潜力，认为NFT可以成为数字作品版权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其强调了 NFT与创作者权益的密切关联，该说有助于保护数字创作者的利益，并为NFT在版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然而，知识产权说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同样没有解释清楚NFT本身与其所代表的数字作品存在分离的问题，即拥有NFT的所有权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数字作品的著作权。

事实上，在数字世界中，每一个被数字化的作品都能被生成一个以上的复制件，且每个复制件都可以被制作成为具有“唯一性”“稀缺性”的特定“数字商品”，并由唯一的NFT加以代表。因此NFT交易只是针对作品之特定数字复制件商品财产权益的买卖交易，而并非对作品及其数字形式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虽然NFT的内容可以记载数字作品相关权利的详细信息，但它本身并不能阻止数字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这种技术限制也削弱了知识产权说在版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效果。

此外，并非所有NFT都与具有原创性内容的作品相关联，有些NFT可能仅代表某种权益或虚拟物品（如虚拟房地产），甚至还可能因智能合约的存在而带来一些新的特性，因此知识产权说并不能完全涵盖NFT的特殊性质。

（三）证券说®

一些学者提出，许多人购买NFT是出于投资和增值的目的，而非实际使用。在某些投资性质较强的NFT项目中，NFT的发行和交易模式类似于证券，且NFT项目也承诺或暗示未来的收益。此外，部分NFT还存在着活跃的二级交易市场，且交易模式类似于证券交易，因此可能符合证券的定义，需要受到相应的金融监管。支持者认为，将某些NFT视为证券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开始关注某些NFT项目是否构成未注册证券发行。证券说对于某些具有投资属性的NFT项目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强调了NFT市场中存在的投机行为和金融风险，有助于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保护投资者权益。当然，将所有NFT都视为证券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大多数NFT并不符合传统证券的定义，如缺乏期望收益等特征。由于并非所有NFT都具有投资属性，许多NFT主要用于收藏或实际使用，且NFT市场的高度波动性和投机性可能超岀传统证券监管框架的适用范围，而过度的证券监管可能会抑制NFT在艺术、收藏等非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因此证券说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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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02）浙0192R.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② 李瑞、贾申、徐晨："从境外热点案例中看NFT性质认定与法律风睑"，载https://www.zhonglun.com/research/articles/9476.html, 2025年11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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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型合同说

该说主张NFT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智能合约来得到自动执行的权利、义务集合，平台用户铸造NFT的过程就是以技术的方式生成权利凭证和起草交易合同,®其此后的转让和销毁也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来实现。新型合同说较好地解释了 NFT背后的技术机制及其在产生、流转、消灭等过程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来源和性质，强调了 NFT作为一种新的数字形式合同类型的本质，从而可以更好地解释其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

然而，新型合同说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由于过于强调NFT对其背后技术基础的依赖，该说可能会忽视NFT在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属性和社会价值。目前，NFT所依赖的智能合约自身的法律性质尚未得到明确定义，②其独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篡改性与传统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民事合同在法律上有所不同，①也使得现有法律无法完全适合对其进行调整。虽然智能合约被视为传统合同的自动执行替代品，但其通过程序代码来表达和执行合同条款的形式不再需要人为来执行和监督，甚至并不支持任何人乃至法律程序强制中断或中止合约内容的执行，因此实践中往往否认智能合约是法律合同。©由于目前针对智能合约的标准化规制尚未建立，许多已经批准使用智能合约的国家不得不转向习惯法来使其合法化。©这种监管真空状态增加了使用智能合约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其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例如，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保护，®传统合同法中的不公平条款保护机制在智能合约环境下可能难以实施，从而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数字权益凭证说®1

NFT作为数字化权益凭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创建和管理的，代表特定权益的唯一性数字标识符，而这种权益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与现实世界资产相关联的权益。该观点强调了 NFT的凭证性质，即NFT本身并非资产，而是代表或指向某种权益的凭证。将NFT作为数字化权益凭证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其所具有的唯一性、不可替代和不可修改性、可追溯性等技术优势特性，而且这种定性可以涵盖NFT所代表的多样性权益，包括虚拟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利等，而且权益对象不局限于数字资产，还可以包括现实世界资产的数字化表示，从而避免了单一法律属性带来的局限性，并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适应性和灵活性。“数字化权益凭证”的定性能够满足NFT市场的实际需求，如支持将现实世界的资产数字化，如艺术品、房地产等，扩大了 NFT的应用范围,同时也为NFT在知识产权管理、数字身份验证等领域的权益管理应用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可以根据NFT代表的具体权益类型，采用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实现对NFT的精准监管提供便利。

当然，凭证说也面临着以下方面的挑战：首先，凭证定义的模糊性。传统上，“凭证”在法律上通常指能够证明某种权利、资格或事实的文件或物品。然而，NFT作为一种数字标识符，其法律地位尚未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得到明确定义。而在权益范围方面，NFT本身并不明确定义其所代表的具体权益范围，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持有者对自身权利的误解=NFT通常只是指向或链接到某个数字内容，而非包含内容本身，这种分离可能导致NFT与其声称代表

### 本页注释

①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0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和决书。

② Tai, Eric Tjong Tjin. "Formalizing Contract Law for Smart Contrac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September 18,2017. https://www.semanticscholar.org/paper/5441f8980a062f7889d530b836ba9b71d67f88al.③ Krokhina, Yulia, and V. Svechnikov. "Smart Contract as a Civ订 Law Way of Disposing of Dig让al Rights: Problems ofTheoretical Substanti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v Legal Science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Nizhny Novgorod Academy of the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of Russia, October 7, 2022. https://www.semanticscholar.org/paper/9ba8bd7bel fbd44f97a8612ba()fbbbb551b26868.④ 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⑤ “TOWARDS STANDARDIZED REGULATIONS FOR BLOCK CHAIN SMART CONTRACTS: INSIGHTS FROM

Am让y Journal of Management, November 5, 2023. https://www.semanticscholar.org/papDELPHI AND SWARA ANALYSIS/

*er/4e487calb7d6507914dfc51d288d09881d7509df.⑥ Nguyen, Son—Tung. "Consumer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ntract Terms in the Age of Smart Contracts." Federal LawReview, October 3, 2023. https://www.semanticscholar.org/paper/cff354133902df2eb3a59ca0a5fe908db07665fc.⑦ 史欣悦、杨琦："NFT的法律属性与合规分析"，我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1667, 2()25年11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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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之间存在实质性断裂。此外，NFT的价值也可能来自其自身的稀缺性或市场炒作，而非其所代表的实际权益，这种价值与权益的潜在脱节也使其难以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凭证。其次，NFT的权益转让通常依赖于智能合约，这与传统的法律文件转让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传统凭证通常可以被撤销、更新或修改，而NFT —旦创建就难以更改，这种不可变性并不适合某些需要动态管理的权益。而且如果NFT中包含错误信息也缺乏有效的更正机制，目前的处理方式仅仅是将NFT打入地址黑洞，但实际上并未完全销毁该凭证.这与传统凭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更正的特性更加不符。第三，传统凭证通常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发行，而NFT可以由任何人创建，因此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虽然NFT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区块链验证，但其代表的实际权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仍然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当然，以上问题只是说明了 NFT在功能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质疑其权益凭证的属性。

三、NFT法律属性的再辨析

虽然权益凭证说基本上足以概括大多数情况下NFT的法律属性，但仍然无法完全涵盖NFT的所有形态。事实上，NFT的法律属性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目前还无法用现有法律上的一个确定概念来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只能根据每一个NFT在特定场景下的具体内容、交易环境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法律性质，其中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一）取决于NFT与其指代对象即其主要价值来源的分

本身的欣赏、游戏等实用功能，而该数字作品本身的所有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则由该数字物品的所有者或权利人享有。例如虽然作品创作者可以出售代表该作品的NFT,但他们仍然可以选择保留作品的著作权，并创造更多的同一作品的NFT。此种情况下的NFT买家既不能获得对该作品的独家访问权，®也不能获得对原始数字文件的独占性。

此时NFT本身所有权的价值并不大，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内容中记载的数字物品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此时其属性更接近于一种对其他物品的权益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将数字物品的元数据与相关权利信息一并作为NFT的内容铸造在同一个区块链上，则此时的NFT与数字物品具有了同一性，该数字物品因此也具有了 NFT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可更改性。NFT因此更加接近于传统物的属性，其所有者同时也就是所包含数字物品的所有者，可以更加充分地对该NFT及其所包含的数字物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而使NFT本身真正成为了同一区块链内数字世界中的资产，而不是指向区块链以外另一数字世界的标识。

（二）取决于铸造者或创作者的意愿

以上针对NFT法律属性的各种观点确实在各自所针对的特定类型NFT上都可以适用，只是无法涵盖所有类型的NFT,即无法满足NFT本身具有的广泛性、动态性、复杂性特征，而这些特点归根结底是由NFT所具有的可定制性特征决定的，即NFT本身只是一种利用区块链技术安全记载信息的形式，其法律属性取决于所装载信息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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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容。由于NFT的后续流转都是由自动智能合约来完成离程度

的，且其内容具有不可更改性，因此其法律属性是在其创

由于在区块链上铸造NFT需要消耗较高的能量和成本，因此目前绝大多数NFT仅将包括必要的对应数字文件

设时由其铸造者所确定的。该铸造者不但可以决定NFT与元数据和权利信息，以及指向储存该数字物品的地址链接

特定数字物品的结合程度，而且决定着与该数字物品有关储存在区块链上，而其所链接的数字文件则继续保存在其

主体的权利内容，包括可以灵活组合不同类型的权益，以

及设置不同层级的权益。一方面，如果其记载的内容包括他非区块链数据库中。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绝大多数NFT并

数字作品本身的元数据以及其原作者、历史交易或流转记不直接存储数字作品文件，而只是记录了数字作品文件的数据特征。NFT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本身不具备任

录等不可更改的固定信息.则该NFT就具有了权属证明的何直接转变为画面的数据，不能被当作数字作品进行“观

属性。另一方面，虽然NFT本身不可以被更改和破坏，但赏”。®此种NFT显然与其所指代的数字作品有所分离，前

铸造者可以通过对其所包含的权益设置可能随时间推移而

增加或减少时间序列内容，或者通过在特定条件满足时激者更可能发挥权益凭证的标识作用.后者则发挥数字作品

①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0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② Salmon, Felix. How to exhibit your very own $69 million Beepie,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122005804/https://www.

axios.com/beeple—crypto—nft—art—a4c631dl—dl73-46a5-b514-9732b2fcec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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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某种新权益的触发条件等方式来完成其所包含权利内容可以随时间或条件进行变化，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铸造者的意愿。由于这些关于NFT未来交易流通的条件以及针对未来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设计在其铸造完成时还未真正实现，是否能够被其他交易主体所接受还不确定，因此仅仅属于铸造者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合同上的要约。且该要约并不会因为一次交易完成而失效，而是对之后所有交易永远有效。与此同时，由于无法更改NFT的内容，NFT购买者并不能创设符合自己意愿的新权益和新要约内容。

（三）取决于所适用法律的认可度

NFT的本质是一种包含特定权利信息内容的数据记录形式，其法律属性显然还取决于法律对数据本身以及其所包含权益的定性和认可程度。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直接针对NFT的法律、法规，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为代表的相关文件大都是政府指导意见或行业自律规范，其对相关的主体实际上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并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显然不能将其作为判定NFT法律属性的直接标准。不过，一方面，随着数据本身作为生产要素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承认，民法典、数据安全法已经对包括NFT在内各种形式数据的合法性予以承认，且相关诉讼法上都已经承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因此将NFT作为一种证明相关数字物品本身或所指向艺术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证据形式显然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合法性，甚至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胖虎打疫苗”一案中所作判决为代表的司法实践也已经承认了 NFT的虚拟财产性质。另一方面，由于NFT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并不固定，而是取决于铸造者的意愿，因此当NFT中所包含的部分权益及其行使方式如果被认为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设定该权益不具备必要的合法性。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关于NFT中规

定的中止函数、追续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中中止函数通常是指在智能合约中设置的一种机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暂停或终止NFT的某些功能，®从而可能导致后续买家丧失关于该NFT的某种权利。例如在艺术品NFT中,如果中止功能导致NFT持有者无法正常展示或转让作品，可能被视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追续权是指艺术家或创作者在其作品被二次销售时能够获得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在NFT领域中，追续权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得到了更为便捷和自动化的实现，使创作者能够在每次NFT转售时自动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而该比例则由铸造者自行设置，通常在5%至10%之间。追续权的存在可以激励艺术家持续创作，使他们能够从作品的长期增值中受益。我国目前的相关知识产权法中没有关于追续权的明确规定，因此有观点认为追续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亦有观点将追续权认定为一种版税形式，但因与我国目前的版税制度不同，该观点反对承认NFT中所规定追续权的合法性。事实是，对NFT中所规定的中止函数和追续权合法性的质疑都源于一种认知，即认为这些功能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相冲突，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一旦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的产品被合法销售后，其后续的使用、转售或再利用就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进一步控制，®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不过，一方面，权利用尽原则本身就存在着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其适用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既然NFT的中止函数、追续权都是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因此都可以被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只要相关内容的设置具有足够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充分披露中止函数、追续权的存在和触发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在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理应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权利用尽原则主要适用于有形载体的作品，而NFT交易不涉及有形载体的转移，其传播方式与传统作品有本质区别。®NFT的交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公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获取NFT的复制件，且不导致有形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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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Haouari, W, and M Fokaefs. "A Secure Standard for NFT Fractionalization/

January 1, 2409. https://arxiv.org/

*abs/2409.08190.② 任军民：“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③ Schm让z, AJ. "Resolving NFT and Smart Contract Disputes/

January 1, 2022.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

*cfm?abstract_id=4162969.④ 梁伟森、林悟江：“从国内首例'NFT数字藏品'侵权案谈NFT数字藏品基础法律问题及监管趋势”，载https://www.zhichanli.com/p/635761773, 2025年 11 月 11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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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但同时NFT也具有稀缺性和交易安全性，如果允许无限制复制，将违背发行权制度的初衷，对著作权人不公平。因此在国内首例NFT侵权案中，法院已经明确指出NFT数字藏品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当然，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在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NFT,其属性、特征还不完全确定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情况下，如果中止函数、追续权的设置不公平、不透明或被不当使用，则可能会因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

①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0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article—pdf/doi/10.1093/ijlit/eaae018/58983075/eaae018.pdf.

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属于

可撤销的情形，但却因为区块链技术而无法在事实上撤回、

修改NFT中所记载信息、权利内容的现象。®但是，仅仅

因为NFT设置了中止函数、追续权等不合理内容而需要撤

销后续交易就将包括所有权信息，甚至是艺术作品元数据

在内的整个NFT都“打入地址黑洞”的处理方式对于其铸

造者显然也不公平，因此在这方面还需要尽快创建公平的

法律规则。

（作者单住：北京工商大学最高人氏检秦晚）

② 、Tan, C. "Rights in NFTS and the Flourishing of NFT Marketplaces,M January 1, 2024. https://academic.oup.com/ijl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