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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国法院第八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贯彻落实“八刑会”精神,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重点要树牢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到5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化做实以“从政治上看”统领"从法治上办”。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做实“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感知公正的统一”。三是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做实“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坚持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深化做实“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把法律政策关、严把程序适用关”。五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深化做实“尊重主权、保障人权、依托法治、恪守信义”。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一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丁.作大局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八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刑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基本原则和重点部署,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笔者围绕贯彻落实“八刑会”精神,就如何树牢正确审判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
赃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谈些看法。
一、坚持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化做实以“从政治上看”统领“从法治上办”
“八刑会”强调,刑事审判决罪之有无,定刑之轻重,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内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必须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事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事关国家反腐败和外交工作大局,更要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放在T.作理念的首位,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去看待工作,从发挥制度优势的角度去谋划工作,从守土有责的立场去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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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落到实处
要切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精髓要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习近平外交思想“十个坚持”中的核心命题,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回应人民期待、统筹推进涉外法治、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和角度出发,推动、改进和完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
要从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从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层面认识和把握相关审判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追逃追赃和反腐败治理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二十届纪委历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相关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审判工作政治性强、敏感点多,案件“数量不多,分量不轻”,是“以小见大”展现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和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合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要求,在案件审判上不断提质增效,更加有力融入协作配合工作大局。
(二) 围绕“三大职责”履职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强调指出,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人民法院作为党和人民的政治机关和法治工作部门,要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履行好三大职责。
一是高质效办好追逃追赃四类案件。要发挥追逃工作最后一道“工序”的作用,做好追逃回国受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注意追逃回国受审案件的特殊性,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兑现归案前的量刑等政策承诺,履行公约条约义务。严谨稳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三同步”要切实到位。要发挥好追赃工作“利器”作用,用足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工作。要适应跨境腐败案件查办工作不断深入的新形势,把中央反腐败的大政方针精准落实到跨境腐败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案件的涉外因素,准确把握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要充分运用对外工作智慧,不断扩大刑事缺席审判特殊程序的运用场景.通过对外逃贪腐犯罪分子缺席审判并定罪
处刑.挤压其生存空间以防逃追逃=
二是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加强调査研究.出台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司法解释,修改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司法解释,归纳总结归国受审、跨境腐败案件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规则。要总结追逃追赃个案经验.制发可对外公开的指导性案例或入库典型案例。要研究规范国际公约在国内审判工作的实践问题,研究境外证据的收集和采信规则,推动完善与外方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定的制度机制。
三是服务防逃追逃追赃工作大局。一体贯通“案件办理、审判管理、服务治理”。紧盯“百名红通人员”等重点案件攻坚,以点带面促推审判质效提升。健全完善追逃追赃重点案件和重点丁.作的督办指导制度,台账化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配合缉捕、劝返、遣返等工作,在量刑承诺、引渡等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深入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FATF国别评估等多边平台反腐败议程,通过总结类案形成专题报告并以案促改促治。
(三)落实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要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反腐败协调机构分级分类领导下,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完成互相配合,要求我们加强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互相支持协作,努力减少分歧,促进达成共识。互相制约,要求我们强化责任担当,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依法履职、程序制约.防止和纠正错误.保证案件质量。
配合和制约要统筹兼顾.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也不能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缺席审判案件或提起申请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对于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或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该退回要依法退回,该补充的要提出明确补充意见。对于审判中发现的监察调查、提起公诉等T.作环节的类型化问题,比如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完整、重要情节不够清晰、关键证据不够充分、诉讼文书不规范等,要以审判标准提出丁-作建议,促推共同提高办案质效。同时要严守法院审判中立的角色定位,立足法定职责规范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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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做实“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感知公正的统一”
“八刑会”强调,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两相统一,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人民期盼和感受,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感知公正统一起来。
(一) 以刑罚的强制力震慑严重腐败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加强防逃工作,布下天罗地网,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 “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审判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释放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政治信号和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跨境腐败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宁肯不做项目,也不能搞腐败。对于受理的跨境腐败案件中严重侵犯国家利益、以“佣金”为幌子中饱私囊,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归国受审的腐败分子,要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重判的依法重判,选择适当的从严惩处的案例公之于众,既是警示教育,也回应百姓呼声。
(二) 做实追赃挽损
要一体做实依法审判、追赃挽损、维护稳定工作,坚持“追逃追赃并重”,不仅算政治账,还要算经济账,努力挽回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践行“不让任何人因犯罪得利”的国际公约要求,积极探索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定罪没收”,用足用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非定罪没收”,及时追回被外逃人员占有或卷走的资产。对于被告人主动回国投案,但没有积极退赃的案件,要把握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度。通过量刑上的区别对待,鼓励仍然在逃的外逃分子主动回国,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要高度关注财产刑适用和违法所得追缴,改变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注意追缴违法所得应一追到底,违法所得在谁手中就向谁追缴。
(三) 更加注重法理情融合,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统筹作为相关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理清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复杂性,理清反腐败国际合作中“以退为进”的策略.理清涉国际追逃追赃腐败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特殊考
量,把裁判理据讲清楚,努力使“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的司法公正要求落地见效。要切实做好“三同步”工作,避免误解产生舆情,以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依法审判和对外宣传,持续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评价机制,
三、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做实“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刑会”强调,惩治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综合考量社会形势、治安状况及案件具体情形,准确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审判工作政策性极强,要全面准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
(一) 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八刑会”强调,刑事政策由党中央确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审判工作中,要深刻领会和把握,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案件落实。对于各级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决定的重大追逃追赃策略,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工作自觉,做好追逃追赃案件的“审判文章”。要坚持宽严并用、讲究审时度势、做到宽严有度。外逃人员的归案方式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考量依据。对于自愿回国的,一般给予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罚;对于负隅顽抗、拒绝回国投案的应予从严惩处。比如被告人姚某某受贿潜逃外国后,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简易引渡,最终从其被抓获到引渡回国仅耗时44天,法院认定其投案自首,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黄某某走私潜逃外国后,斥巨资聘请律师并利用外国司法程序拖延阻碍引渡程序,导致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历经8年才将其引渡回国,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严惩。
(二) 落实“数额加情节”的量刑原则
在腐败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在于“数额加情节”量刑原则的准确运用。
要摒弃“唯数额论”,进一步发挥“情节”的调节作用。原则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档次,结合法定及酌定从重、从宽情节调整决定宣告刑。受贿犯罪量刑主要考虑的情节包括:受贿的笔数及金额、受贿时间跨度、受贿的领域、索贿数额及次数、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自首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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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坦白和主动交代的数额及占比、未遂数额及占比、认罪悔罪程度、追赃或退赃的数额及表现等。国际追逃追赃中的腐败案件,还要考量其政治影响、境外表现、社情民意等特殊情节。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与情节,决定从重还是从轻处罚,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以上或以下判处刑罚。
(三)信守并兑现外交承诺
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为了推动引渡、遣返等顺利进行,请求国时常需向被请求国作出关于被请求人在回国之后的限制追诉、限制量刑、保障不遭受酷刑等不人道待遇的外交承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不判处(执行)死刑、不判处无期徒刑和先行羁押的刑期折抵承诺。根据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量刑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在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对于国际合作中的死刑问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果断作出适当让步,承诺对被请求人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基于外交承诺,被请求国向我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将被请求人遣返或者引渡的,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兑现,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政府一诺千金、言而有信、言出必行,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治公信力。
四、坚持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深化做实“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把法律政策关、严把程序适用关”
“八刑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规范,是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同时强调了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把法律政策关、严把程序适用关的要求。办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适用方面,既要把握其作为刑事程序的一般性,同时要把握其作为特殊程序的特殊性。
(一)夯实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
事实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石,也是把握法律政策、开展对外斗争和舆情应对的基础。要始终坚持证据裁判,有多少证据认定多少事实,注意不能把依靠间接证据推定的事实等同于没有证据的推测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要引导办案机关不能随意中止侦查工作,仍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启动外逃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创造条件,或者为其归国受审打下
良好基础,否则等逃犯到案,证据因时过境迁而灭失或变化导致难以取得,岀现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种非定罪没收程序的证据标准,要区别于刑事缺席审判、归国受审案件、跨境腐败案件定罪量刑程序的证据标准,前者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后者要求“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和混淆。对于境外证据的审查判断,要以单个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基本判断依据,并强化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不能“一刀切”地一概排除或者采信。对于争议性的事实证据问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存疑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瑕疵证据必须着力补正,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二) 用足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归国受审案件和跨境腐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共性多,问题一般不难解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会用、不敢用和不当适用,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2条所规定的9个方面审查内容,聚焦罪名适用范围、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事实证据、利害关系人的准确划定、违没申请的启动、立案审查、送达工作、庭审组织、依法裁判并执行、必要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关键环节,规范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借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较好的地方法院的成功做法,积极探索推进并通过实战积累经验。
(三) 严格落实法定程序
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案件审判,要特别注意落实统筹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防止在程序问题上授人以柄。要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对于社会关注、影响性案件,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案件,要运用好庭前会议,把情况、争点搞清楚,把一些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前。法官主持庭审要居中裁判、理性平和、规范文明,不轻易打断发言,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妥处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不服从法庭指挥的情形。要规范分案审理,对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为确保庭审质效可分案审理,同时要对关联案件整体考虑,注重量刑平衡、统筹财物处置,确保整体效果。要区别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其他普通刑事程序的不同要求,落实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殊规定,妥处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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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人送达含有申请书内容的通知书,准确应对利害关系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案卷的诉求,稳妥把握立案阶段、庭审阶段对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事实进行审查、调査的重点。
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深化做实“尊重主权、保障人权、依托法治、恪守信义”
“八刑会”强调,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同时,依法保护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二者统一于维护社会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涵盖不同领域和群体,要政治、经济、法律、外交等多层面统筹推进,工作策略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审判工作实践中,要遵循“尊重主权、保障人权、依托法治、恪守信义”的国际追逃追赃基本原则,在国际合作中争取主动地位,以公正司法促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行稳致远。
(一)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外逃腐败分子法定享有人权,不因涉嫌犯罪而被剥夺。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内执法司法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要求,也是应对无端指责和诬陷,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深入、持续开展的需要。凡是涉及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程序公正的,都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严格落实审判公开的要求,对于无法定事由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因重大复杂就不落实公开审理的要求。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正确看待庭审控辩交锋,杜绝所谓“占坑式”辩护。
(二) 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界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做到既不让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又要保障合法财产权益包括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违法所得限于现实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如果违法所得处于灭失或去向不明等不在案状态,检察机关不宜提出没收申请,法院也不宜对其作出裁定。有的侦查调查机关沿用定罪思维,直接申请没收涉嫌犯罪的数额,不论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在案、是否与犯罪有关。
这是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当成了追缴或退赔程序,不符合
立法原意。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转变、转化后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予没收,对于发生混同的财产及收益按比例原则处理。再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违法所得已被第三人占有时,应区别是否善意取得妥善处理。
(三)占领国际道义制高点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既是政治战、法律战,也是道义之争。党中央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大国外交层面,纳入国家反腐败总体战略部署。审判工作要增强国家主权意识和立足国际合作视野,为在国际上赢得反腐败话语权和主动权提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岀:“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内惩治腐败,还是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都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追逃追赃的指示要求,不断提升追逃追赃法治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我国的追逃追赃法律制度,把我国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人权保障要求充分落实到位,以法治凝聚国际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情况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掌握国际规则和国际动态的指示要求,严格遵守本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制度,准确执行双边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遵循互利共信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积极兑现外交承诺,展示中国法治化反腐的发展进步,赢得更多国家对于中国法治事业和反腐败工作的尊重和信任,在国际社会占据道义制高点,得到国际社会更广泛的支持。
新形势下,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任重道远。人民法院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认真落实“八刑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树牢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做实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刑事审判工作质效和加强队伍素能建设,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审判服务和保障。
(作君单住:聂嘉人民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