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的优化路径——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车辆查控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为例

来源：《人民司法》2026年第01期（应用）

栏目：司法实务｜业务分类：执行实务｜原刊页码：061—067

作者：金李东韩晓红刘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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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车辆查控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为例

内容提要“全域数字法院”是一场重塑性制度革命，通过技术迭代叠加制度创新，驱动司

法制度实现全方位变革。财产处置工作是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

成效。当前，在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和建设“全域数字法院”的双重改革背景下，

财产处置工作迎来了相对成熟的变革条件和发展机遇。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作为一种典型的被

执行人财产，由于自身属性特点，在处置工作中存在车辆难以查封扣押、处置变现周期长等困

境，也暴露出司法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共性短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展的车辆查控

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运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中的方法路径，以数字化改革

搭配分段集约式办案模式，叠加推动执行办案高效、规范、透明，为优化机动车及其他财产的

司法处置工作的路径探索提供了经验。

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的关键在于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变现过程即为法院的财产处置工作。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对法院执行工作现代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更规范、更高效、更透明的财产处置工作对于做好做优高质量执行工作至关重要，

场优化财产处置工作进而促进执

机动车，成为法院执行办案的追求目标。以机动车为研究对象，既对优化执行办案中的机动车处置流程有着现实意义，也将进一步剖析出各类财产处置工作中的共性堵点，为全面改良各类型财产的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 一）强调程序性与追求效率间存在固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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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办案成效的改革势在必行。

财产处置作为公权力行为，程序正当性是公权力行使

― 、以机动车为切口剖析财产处置工作困境

的关键。同时，财产处置工作脱离不了其市场交易属性，市

财产处置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核心工作，机动车作为被

场交易追求效率与利益最大化。此时，程序正当性与效率、执行人名下常见财产，其司法处置进程对执行结果有着直接

利益最大化间难免存在冲突。譬如：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影响。2 0 2 4 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53亿辆，其中汽车

期公告，其中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 5 日前公告；拍卖3.53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5.42亿人。快速、规范地处置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 0 日前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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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会造成处置成本增加（例如产生停车费），影响处置效率，但为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院在财产处置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财产处置工作是程序性与效率性、经济性三者的平衡，而并不追求利益、效率最大化。在经济学视角下，这种程序正义优先的价值本位，客观上会导致法院的财产处置T 作同市场领域的自由交易相比，在效率与成本上存在短板。

( 二） 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

财产处置工作的主体是法院，但待处置财产又由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以机动车为例，机动车登记等事项受到公安车管所的管理、营运车辆要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乱停放的机动车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等。财产处置工作既需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如获取财产信息、产权变更登记等；也受到行政管理机关制约，必须遵循其相关规范，如在处置车辆时需遵守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车辆报废、违章处理的相关规定。财产的处置主体与管理主体不同一、工作标准与信息数据的不统一，易阻碍财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被执行人机动车难以扣押到位的现象便是上述问题的集中体现：机动车作为常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移动快、难控制且价值不断贬损。由于法院缺乏车辆行驶数据，不具备高效、精准的查控手段，多数的査封（此处指限制过户，下同）车辆难以被法院控制，更遑论处置变现。

( 三） 工作独立性与专业性致使监管难以介入

1. 执行办案模式较为独立

实践中，执行案件由承办人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依旧普遍存在。在该模式下，财产处置作为执行核心事务，由承办人自行开展与负责，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当前办案系统监督功能的底层逻辑多为通过节点时间预警提示来监管，而财产处置相关的节点信息由承办人负责录入，若录人的信息失真，则无法准确反映案件情况，导致院庭长对于案件的监督管理只能落实到承办人层面，无法继续深人对涉案财产进行监督管理。

2. 财产处置工作专业性强

财产处置涉及跨行业的知识与规范，若对所涉及的法规、行业知识没有储备，则介人监管的难度很大。以机动车处置为例，机动车检测、瑕疵披露等工作均较为专业，既涉及机动车领域知识，也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环节进行监督时，尤其是外部监督（如检察机关的监

督、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对应的知识门槛较高。此外，诸如评估费、停车费等处置成本的承担主体、缴纳标准等事项，由于各地情况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执行案件承办人仍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这也为财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变革财产处置工作的价值需求及时代背景

( 一）变革财产处置工作的价值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2 5 年开始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 3 年行动。财产处置工作由于其处于执行工作的核心环节，对法院化解外部案件纠纷及内部深化队伍管理均有着重大意义。

1. 外部层面：财产处置工作关乎多方主体切身权益

一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在申请执行人立场，金钱给付类判决不产生物权变更效力，只有通过法院的财产处置程序才能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转换为执行款，方可兑现胜诉权益；于被执行人立场，在经济学视角下被执行人同样期待高效的财产处置，这可使其尽早清偿债务，避免债务膨胀及负面影响。此外，快速处置有利于降低处置成本（停车费等），避免因时间久拖造成财产贬值，进而间接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二是关乎买受人权益。法院的财产处置行为，使涉案财产通过法拍平台面向市场，交易过程能否保障买受人的合理期待，考验着法院的工作作风与业务水平。财产处置工作多涉及产权变更、拍品交付等物权变动的关键环节，关乎买受人切身利益，若不妥善处置，易引发负面舆情。故法院在财产处置工作中，尤其是开展直接面对公开市场的司法网络拍卖工作时，必须规范谨慎，避免社会群众对于法院工作产生不良评价。

三是关乎相关案外人权益。财产处置常涉及案外人利益，例如处置股权时是否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处置不动产时，是否保障共有人、租户相关权益；处置住宅小区车位时，是否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等。财产处置作为一项公权力行为，常对当事人范围以外的群众产生切身影响。

执行程序中如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其合法主张权益，如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都是需考虑并妥善处理的。

2. 内部层面：财产处置工作是管人管案的关键环节

一是提升质效、规范执行的关键节点。财产处置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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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执行质效指标的高低，如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执行审限等。财产处置具有周期性，相关数据很难短时间快速提升。因此，前期对该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保障高效推进，对后续提升整案的办理质效有关键作用。同时，财产处置是推进执行规范化的重点，在案件评查中涉及财产处置的规范性问题发生较多，集中表现为应当处置未处置、拍品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文书未送达等。

二是管控廉政风险的重点区域。如上文所述，财产处置工作与当事人、案外人、第三方机构（法拍辅助机构、评估公司等）等主体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廉政风险较高，易发生承办人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尤其在带租拍卖、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等重点领域，一旦背后存在利益输送，将对国家、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破坏司法公信力。然而，囿于当前办案系统与监管模式的局限性，既难以在全局层面对财产处置进行统计与把控，也难以在个案层面深人分析财产处置的进度与规范性，最终表现为财产处置工作的监管模式多为事后式、抽查式的监管，难以提前规避风险与损失。

( 二）时代背景：双重窗口期叠加下的嬗变

当前，财产处置工作面临转型发展的宝贵双重窗口期，分别是建设“全域数字法院”浪潮所引领的技术迭代窗口和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所引领的制度改革窗口，双重窗口期叠加下，为财产处置工作的革新创造了条件。

1.“全域数字法院”正值建设浪潮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我国数字化覆盖程度、经济体量、产业样态均处全球领先，需要具备与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法治软实力。® 2 024年1 月，张军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其中指出要通过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深化执行改革，从而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执行信息化改革是撬动财产处置工作变革的支点，以机动车的司法处置工作为例：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是开展后续处置工作的前提，也是当前制约处置流程顺利开展的堵点。当前，全国各地依托执行信息化改革均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联通泊位数据。如无锡中院联合城市管理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无锡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研发的“擎剑”停车信息预警系统，济南中院与市交警支队、市静态交通集团搭建的“机动车联动控制

平台”等模式，通过与当地停车泊位的数据管理机关协作，实现泊位上布控机动车快速定位控制。二是联通交警部门数据。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署的《关于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工作协议》、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与辖区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出台的《平阳县机动车司法查控处置协作细则（试行）》,该模式通过数据共享和线上协同，实现了打通数据壁垒、紧密业务协作的效果。三是联动社会力量协作。如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创新推行涉执车辆悬赏扣押机制，制定《关于规范涉车辆执行相关程序的若干规定》，采取“统一申请、发布悬赏、公安联动、警务扣押、集约处置、人罪威慑”六步法，借助社会力量破解涉执车辆查封多扣押少的困境；江苏省泰州市海陵人民法院通过政法委综治网格平台，构建网格员参与法院执行丁作的覆盖网络，发挥网格员人地两熟优势协助査找车辆。

各地因地制宜改革机动车司法处置工作值得肯定，但需注意，在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背景下，各地自行建设的应用若未统一接口或数据标准，易产生数据烟囱（信息系统之间因技术、管理或政策差异形成的信息隔离现象），这不利于后期的跨区域协作，同时，重复建设也将浪费大量财政资金。

2.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健全

2019年7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以制度形式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推进与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明确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执行信息化建设。

财产处置工作数据要求大、协同部门多，是改革的重点领域。当前，各地执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进程在加快：上海法院执行工作融入市（区）平安建设考评体系，聚焦前端治理；浙江则在全省全面推广深化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建立完善了“党政齐抓、三级联动、法院主办、部门协作、数智赋能、规范高效”工作机制；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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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学军：“关于加强数字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以算法、数据、平台治理法治化为视角”，栽《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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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在省、市、县（区）三级陆续召开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域人口流动与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除了各辖区内部正逐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外，全国范围内多地亦在探索构建跨域联动、统一标准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如针对经济活跃、社会治理经验丰富的长三角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便指出要“合力推动长三角执行工作‘一体化’，准确把握执行‘一体化’工作对于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髙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强化政策协同”。®

综上，各地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已初步形成，对于机动车在内各类财产的司法处置工作来讲，实现跨域、跨部门协调统一执行已具备政策、组织上的支撑条件，司法、行政等领域针对该业务场景的优化改革及跨域贯通的时机已成熟，这为后续以深化交叉执行、强化智慧执行为代表的执行工作现代化改革注入源源动力。

三、车辆查控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成效检视

上文论述了以机动车司法处置为代表的法院财产处置工作（査封、扣押、拍卖等）的困境、价值意义及变革时机。当前诸多法院为快速、规范地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作出了有益探索。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聚焦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不易扣押、变现慢的堵点，在该领域开展车辆查控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改革综合优势明显，直接提升机动车司法处置工作效能。

现扣押。拍卖阶段：此阶段法院对外获取信息的需求较小，法院转化为对外信息数据提供者，数据需求方主要为评估机构、拍卖辅助事务服务机构=

象山法院车辆查控处“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运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方法路径，即从业务协同模型与数据共享模型出发，拆解出车辆信息査询与查找、扣押车辆两项以及任务，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多部门的目标数据（见表1 ),整合打造数源系统，实现车辆信息全方位、实时调取。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挥中枢作用，集约处理协助业务、指挥外勤、智能监督、保障运转等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自2 024年以来，执行指挥中心已累计流转3 0 0 0 余次线上査解封业务、处理2 0 0 0 余次车辆预警

表1 查询、查找车辆的任务分解表序号

一级任务

二级任务

三级任务

执行办案平台的网络査控

1

法院系统内渠

车辆

道查询被执行

人车辆情况

执行委托平台（外地号牌

查询被执行

2

车辆详请）

人车辆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

3

法院系统外渠

台（所有机动车）

道查询被执行

人车辆情况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管

4

理平台（营运车辆）

执行人员依职权查找（被

5

执行人住所地）

传统查找

执行人员依据申请执行人

6

举报线索现场查找

通过公安布控系统查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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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突破车辆信息数据壁垒

车辆

法院对机动车的司法处置可以分为3 个阶段：查封、

利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

8

对车辆的查

市泊位系统查找车辆扣押、拍卖，其中查封与扣押阶段对于外部信息数据有着

找、扣押

利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系

9巨大需求。查封阶段：查封的前提是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

统查找营运车辆

协同扣押下存在机动车，该信息是法院查封车辆的前提条件。当前

利用车辆年检机制扣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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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法院系统主要依托执行办案平台的网络查控系统，可获取

利用路面卡点检查扣押车案涉车辆的基本信息（车主、车牌号、车辆类型、出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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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间等）。对于需司法拍卖的机动车，通常法院还要前往公

通过基层治理网格员协助

12安部门调取更详尽的信息（年检、生效查封、抵押等）。

查找车辆扣押阶段：扣押是机动车司法处置的核心，当前法院办案系

( 二）实现高效控制车辆统缺乏案涉车辆的位置数据，需要通过公安、交通运输管

I.智能化应用实现精准扣押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方能掌握机动车位置信息进而实

为实现车辆查询、扣押等各项_丁.作更高效、集约，改

①王丽丽：“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发布”，载2021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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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中象山法院开发了联通办案内网和手机移动端的配套智能应用。通过整合、碰撞布控车辆与协作单位数据，实时推送布控车辆的位置数据，以系统弹窗、短信等形式向执行指挥中心发送预警信息，应用可实现自动链接导航路线。

对于辖区内出现的预警车辆，执行指挥中心指派备勤小组实现快速出警扣押；对辖区外的预警车辆，应用自动向预警车辆位置所在地法院及公安机关发起线上协助，依托全市跨辖区扣车机制及遍布全市的多个司法专用仓，做到就近控制、就近处理。2 0 2 4 年至2 0 2 5 年3 月，象山法院利用该机制已累计扣押到位机动车5 4 3 辆。

2.集约化团队实现协作配合

为实现技术迭代与制度创新的叠加效应，象山法院启动分段式集约化办案模式改革，优化内部办案团队配置，搭配出台内部《财产处置流程及监管细则》，规范工作流程，更好地激活改革活力。现财产处置工作由3 个团队分工协作完成：一是执行指挥中心作为枢纽，发挥其对财产的查询（调档）、移交处置、查解封、车辆布控扣押等功能。

为加大效率，指挥中心内设备勤小组，方便接收车辆预警后第一时间出警扣车。二是财产处置团队作为主体，负责对涉案财产的现状调查、腾空腾退、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过户移交等工作。三是执行实施团队负责整案进程把控，以及财产处置完毕后的案款分配工作。分段式集约化办案模式更加有利于发挥财产处置工作场景的数字化改革成效，避免以往一人包案到底模式下易发生办案流程卡滞的情况发生。

( 三）打造专业财产处置团队

财产处置团队由法官、法警、书记员及外包服务人员构成，集约承担财产处置环节的各种司法业务、辅助事务及咨询服务，各类人员发挥专长，实现全环节的分工配合。

为增效降本，全宁波地区内建设多个司法仓储专用仓，实现扣押车辆就近仓储，规避跨域托运风险，为当事人节省拖车费用。司法专用仓聚合监控看管、维修检测、看样交接、辅助过户等多种功能，法官借助司法专用仓提供的车辆检测技术报告采取网络询价途径确定处置参考价，比以往委托评估的处置时间缩短两周以上，为当事人至少节省7成以上处置成本。

2 0 2 4 年至2 0 2 5 年3 月，在宁波地区基层法院某网拍平台车辆挂拍数据中，象山法院以2 9 9 辆的一拍挂拍数在

总数上排名第二。为消除法院间收案数带来的差异，将车辆挂拍数据与同期各法院新收执行案件作除法后再进行对比（见图1 中折线数据），象山法院以6 . 9 % 的比例位于全地区基层法院第一。该数据表示，在同等收案数下，象山法院挂网拍卖的车辆数量最多，间接体现综合集成改革带来的切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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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4年至2025年3 月间宁波地区基层法院某网拍平台挂拍车辆数与新收案数

四、优化财产处置工作的路径探索

( 一） 牢牢依靠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

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组织协调机构。司法处置工作虽隶属法院职能，但与行政机关协作和社会主体参与密不可分，这更需要构筑形成各主体参与执行、各单位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可参照浙江执行“一件事”改革中的“四个一”要求，B卩：召开一次党委部署推进会、成立一个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一套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构建一套工作机制，以此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为多跨协同提供根本支撑和保障。法院应梳理、拆解具体执行业务场景，明确事项与业务流程的数据指标、明确数据共享方式与数据接口，实现事项与数据的标准化、数字化，以此打破财产的处置主体（法院）与管理主体（行政机关）间壁垒，借助制度优势，推动执行整体智治水平。

( 二） 建立跨区域、跨层级的线上业务协作机制

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与“全域数字法院”双重背景下，法院与协作单位之间在建立数据共享制度与应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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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线上协作，着重解决各职能机关之间系统建设孤岛化、系统功能碎片化问题。其中有两点应注意：一是既要破除辖区内部门间壁垒，也要联通不同层级、地区法院间的数据，为改革成果的后续推广奠定基础。当前，全国范围内跨域机动车司法处置工作仍主要依靠法院干警持执行文书线下办理为主，若该业务可跨域贯通，有助于该环节实现高效办理、规范操作及节约警力。为此，加强顶层设计，在执行领域数字化改革中加强协调统一，推动小切口场景串联合并为系统性大场景，可以发挥“1 +  1 > 2 ”的叠加效能。《二是要注重打造具有强大支撑能力的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为司法公开、项目迭代与推广和协助社会治理预留空间。首先，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部分财产处置进程的数据实时推送给案件当事人有助于案件公开，助推司法公正。其次，以财产处置为代表的改革应用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将面临高频的迭代升级，软硬件应做好不同部门机构接人、共享数据的准备。

再次，司法数据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数据指标，能够反映出地区和行业治理过程中的趋势与问题，应注重数据的提取、分析与研判，为党委、政府、上级法院调查研究具体问题提供基层数据素材，助力实现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 三）研发财产处置领域智能应用

在财产处置工作的全流程中，法院作为工作主体前期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数据需求大，后期与网拍平台、司法辅助事务机构间数据往来频繁，财产处置作为执行工作中数据交汇的重点环节，打造一款智能化应用实现案涉数据的汇集与加工确有必要，这将提升群众（外部使用者）、协助单位（业务协作者）、承办人（内部使用者）、院庭长（监管者）的办案成效与体验，并对优化工作提供可能。打造智能化应用的过程要三步走：一是结合任务拆解，确定各项数据的数源系统及所在单位，实现平台化整合。二是打造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和智能中台，实现数据汇集、碰撞等。三是利用算法与数据在指标运算、数据分析、结果呈现等方面满足使用者需求。打造的应用要结合人民法院“一张网”建设工作要求，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发兼顾内外网、贯通P C 端与移动端等的应用。统筹运用好司法大数据，合力搭建高算力、运行稳定、数据安全的平台系统，同时，要预留好后续迭代的空间与接

口。研发智能化应用在技术、经费等方面有较高要求，要做好与上级单位、同级党委政府的沟通汇报，统筹布局安排，避免重复投人建设。

( 四） 引入社会司法辅助事务与培育数改人才相结合

在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实施网拍辅助、文书上网、案款发放等审判辅助事务和部分行政综合事务外包”，在机动车司法处置工作环节中，如机动车仓储、拍卖检测、网拍运营等工作与审判执行权的运行无直接关联，因此，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相关事项适宜通过司法辅助事务的市场化运作开展，以更加经济的成本提供更加周全、便捷的司法辅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在技术、服务等方面优势，为群众和法院提供更加先进、专业的司法处置相关服务。同时，在司法数字化改革工作中，法院部门内的跨学科人才愈发重要且有较大缺口。

一方面要注重引人、培育既懂法院司法业务领域实践与理论，又掌握计算机、互联网等数字化知识的人才，当好需求与技术之间的纽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当前法院干警的数字化改革培训，除了对法院中数字化改革的职能部门（常见为审管办、审判保障中心或组建的数字化改革小组）干警的培训，更要对所有审执业务一线的干警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其作为改革需求提出者和改革成果受益者的主观能动性。

( 五） 建设直观监测与智能预警系统

“全域数字法院”的“平台+ 智能”建设，形成了“法院一平台一法官”的互动构架，使得借助数据分析强化在线监管、法官自身管理以及平台本身治理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主要方向。^此模式下，无论是个案的监管，还是批量案件的分析把控均将迎来迭代。在个案层面：诸如财产确定处置参考价、移送上拍、瑕疵披露等工作将有望在系统上实现自动抓取信息、自动触发、自动推进，办案节点信息得以自动回填，既确保了案件关键信息（如拍品瑕疵、起拍价格等）的真实客观，也规避了承办人不录入或乱录人案件信息而架空案件监管。在整体层面：智能化办案模式下，可实现整合案件中的财产相关数据，通过建立数据驾驶舱，对财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辖区内所有案件涉财产处置信息的实时展现与统计，有助于上级法院及院庭长整体把控案件质效、分析异常数据，切实提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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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贾宇：“数字法院建设路径研究”，载《数字法治》2024年第3期。

©

李占国：

‘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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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优化分段集约的执行办案模式

2024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时指出，深化执行改革是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健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强化团队成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防止重大、复杂案件一人包案到底。执行数字化改革为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如苏州法院建成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三统一”的案管平台、“可视化”的监管平台、“网络化”的查控平台，不同法院、团队、节点的执行人员通过实时共

享同一电子卷，可并联式、集约化处理各项执行事务。未来，可按照司法核心事务与司法辅助事务两个维度将执行事务细化为最小的任务颗粒，针对承办法官、法官助理、聘用人员划分不同工作任务，在整体上实现化整为零，重塑内部工作流程，实现各自环节高效规范运转。同时，探索“四类案件”监管、阅核制等制度更好适应执行工作特点，逐步将管案细化到管涉案财物，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 作者羊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晚）